DKDR-2017-01017
洞政办发〔2017〕83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批转《洞口县2009--2010年廉租房补建项目(山门工程)征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门镇人民政府
,
县直有关单位:
《洞口县2009--2010年廉租房补建项目(山门工程)征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
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6月13日
洞口县2009--2010年廉租房补建项目(山门工程)征地工作实施方案
洞口县2009--2010年廉租房补建项目(山门工程)已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2017)政国土字第204号〕
。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对该项目建设所占用的山门镇山门村的部分集体土地进行征收
。
为确保该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及《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邵阳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市政发〔2014〕5号)等文件精神
,
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征收人:洞口县土地储备中心
。
二、征地范围:用地红线范围内需征收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
。
具体位置见用地红线图。
三、资金来源:土地储备中心备用资金
。
四、工作步骤
(一)召开镇、村、组三级动员会
,
宣传有关政策,做好群众工作
,
并发布征地公告。
(二)征收人会同镇、村工作人员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勘界和权属调查
,
落实至每个村民小组。
(三)进行现场征地测量
。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
并在三个月内将征地补偿安置费金额支付到被征地的村、组。
五、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范围内各地类的土地补偿费和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合计为:水田3.5万元/亩
,
旱土及园地2.8万元/亩,林地(荒山、荒地)1.75万元/亩
,
裸地1.05万元/亩。
(二)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包括果树、杂树、坟墓以及其它构筑物等)经现场清点后按《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邵阳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市政发〔2014〕5号)文件规定执行:旱土1600元/亩
。
(三)凡在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
六、其他
(一)对本方案所涉及的村集体土地
,
当地村民拒绝配合丈量、登记的,按有关法律规定由县公证处对土地现状予以证据保全
,
并对土地补偿款予以提存,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二)本方案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
该建设项目实施完毕后本方案即失效。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