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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5250009/2019-00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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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 发文日期:
2019-03-18 -
公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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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政办发〔2019〕17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洞口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洞口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5日
洞口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使用效益,促进全县经济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范围。凡全县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由政府以各种形式投入、银行贷款和其他借款,单位收益或预算外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国有自然资源性资产和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权益均属国有资产范围。
(一)固定资产:是指除低值易耗品以外的,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企业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设备、交通工具、办公设施设备、城镇广场、街道、绿地、车站等公共设施,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县、乡道公路、桥梁及附属设施,国有水库及配套设施。
(二)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存款、应收及预收款、存货等。
(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价值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特许经营权等。
(四)对外投资:是指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五)资源性资产:是指水、矿、沙石、国有森林、旅游资源等自然资源资产。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全县国有资产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财政国资部门)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国资部门负责全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经营的领导工作;负责全县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清产核资、年度检查、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违规查处、国有企业监管、收益收缴、资产处置审批和财务处理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遵循规范监管、优化配置、保值增值、防止流失的原则,对国有资产经营实行政府授权、统一集中管理、盘活存量、市场经营、资本运作。
第六条 国有资产配置管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2、与单位履行职能和满足事业发展需要相适应;
3、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4、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5、调剂、租赁、购置、共享相结合。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三)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县财政国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县财政财力状况制定;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县财政国资部门会同其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行业标准共同研究制定。
(四)行政事业单位购置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以及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
以下程序报批:
1、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县财政国资部门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
2、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县财政国资部门审批;
3、县财政国资部门根据行政单位申报意见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4、经县财政国资部门审批同意,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计划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县财政国资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五)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的资产购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未经批准的资产购置,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六)单位完成政府采购后,资产管理员应填报财政国资部门出具的验收单进行验收,10万元以上的资产由财政国资部门组织相关单位验收。资产管理员对所采购的资产应登记入库,对资产进行编码注册管理,并及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经开区和土地储备中心资产(土地)购置要报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备案。
第七条 国有资产使用管理
(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出租、出借等方式。
(二)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举办经济实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开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财政国资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四)行政单位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必须事先报财政国资部门审核批准。
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必须事先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国资部门批准。
事业单位办理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的审批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证件和资料:
1、书面申请;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合同、意向书或草签的协议;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及房屋建筑物的座落地点、面积等资料;
5、财政国资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五) 财政国资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申报事项进行严格控制,从严审批。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办理审批手续。
财政国资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以上事项的风险控制。
(六)行政单位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资产报表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八)财政国资部门应当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统计报告制度和稽查制度,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活动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国有资产使用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行为,防止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使用收入。
(九) 对行政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财政国资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报财政国资部门备案;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财政国资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必须按期真实、准确、及时地向县财政国资部门报送月度、季度、年度财务统计报表。
第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需报损、报废的,由占有、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附送相关资料,报县财政国资部门审批后,按批文处置;企业国有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报损、报废的,先由企业董事会或行政办公会批准,向县财政国资部门提出申请,附送相关资料,上报审批后方可实施处置。
(二)行政事业单位为国有资产的使用单位,拥有资产的使用和日常管理权,但不具备资产的处置权;企业国有资产的抵押、质押、担保,须经企业董事会或行政办公会讨论通过,向县财政国资部门提出申请,附送《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等相关资料,由县财政局、国资部门审核、论证批准,国土部门凭县财政局批准文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金融部门凭县财政局批准文件办理国有资产抵押贷款手续。
(三)国有资产转让、出售的,由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对拟出售的资产,向县财政国资部门提出申请,附送《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等相关资料及是否抵押、破产证明,经县财政国资产部门审核后,方可处置。资产处置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报经县人民政府分管财政的副县长或县长审批;在10万元以下的,由县财政国资部门审批,并由县财政国资部门统一委托中介机构实施资产评估和拍卖,需送交市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的资产,由县财政国资部门牵头组织报送,收益实行集中专户管理。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处置需报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备案。
(四)企业关、停、破产过程中国有资产的处置,由清算组向县财政国资部门报送处置方案和相关证件及资产评估报告,经审核后方可实施,并于清算工作结束时将剩余资产及债权造册移交国资部门。
(五)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无偿占有、使用的划拨土地也属国有资产范围。对划拨土地的使用由县财政国资部门和县国土资源局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积和价值量,并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费。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国家股权或其他所有者权益。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的净收益,按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管理。
(六)对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形态的国有资产,实行有偿使用。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性资产由县财政国资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分类提出占有、使用标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超过标准的由县财政国资部门提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统一调剂使用。对剩余的非经营性资产,由占有单位申报,经县财政国资部门审核批准,公开对外招租或出售。
第十条 因机构改革撤并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经清理后,造册移交县财政国资部门,统一安排、统一管理、统一处置。
第十一条 资产处置收益管理
资产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由县财政局在国库设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基金专户,所有收入解缴专户。资产处置时单位填报资产处置收入申报审批表,经县财政国资部门审核批准,按财政资金拨付流程办理相关手续。资产出售、出租、收益收入按如下规定拨付给单位: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按税前收入的50%收缴县财政。
(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收入按税前收入的50%收缴县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收入按税前收入的20%收缴县财政;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收入按税前收入的5%收缴县财政。
(三)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出售房地产,没有新增国有资产的按扣除税费后的60%收缴县财政;有新增国有资产的经财政国资部门审核,上报县政府分管财政的副县长(或县长),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返回收入。
(四)县财政按收缴入库收入的3%返回给县财政国资部门作为工作经费。
第四章 国有资产监督
第十二条 县财政国资部门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等法律法规向所出资企业派出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及监事,并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进行财务监督。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必须对企业的重大事项按时向县财政国资部门报告或请示,派出的监事会成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
第五章 违规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未按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国有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出借、转让、出售、报损、报废、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故意隐瞒交易标的真实情况牟取非法利益的;
(五)存在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扰乱交易秩序以及其他有损公平交易行为的;
(六)弄虚作假、巧立名目侵占国有资产和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
(七)未经财政国资部门审批,擅自办理国土、房产、规划手续的;
(八)不按规定上缴资产收益的;
(九)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属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党派和社会团体。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