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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使用国有土地)预公告洞政告〔2023〕76号

发布日期:2023-09-13 09:23 字号:[ ]


洞口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使用国有土地)公告

洞政告〔20237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拟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使用国有土地)范围

拟征土地位于洞口县文昌街道平渡村、竹山村、大桥村境内,拟使用土地位于国营大湾林场境内。四至洞口县2023年第四十四批次建设用地拟征地范围图。

二、拟征收土地(使用国有土地)目的、面积及用途

本次拟征收土地(使用国有土地)用于洞口县2023年第四十四批次建设用地,项目用地总面积4.3938公顷(65.9070亩),拟征收土地1.3304公顷(19.9560亩),其中文昌街道平渡村水田0.0735亩、果园0.2745亩、竹林地0.0570亩、田坎0.0105亩、农村道路0.1965亩,竹山村水库水面1.6620亩,大桥村果园16.2315亩、乔木林地0.3840亩、农村道路1.0665亩;拟使用国营大湾林场国有土地面积3.0634公顷(45.9510亩),其中果园25.4085亩、乔木林地13.5855亩、其他林地0.0315亩、水库水面5.6430亩、农村道路1.2825亩。符合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使用国营大湾林场国有土地的情形,拟用于商住用地和交通运输用地。

三、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由洞口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配合。

四、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1.土地补偿标准拟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发202111号)、《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洞口县征地补偿标准及区域等级划分的通知》(洞政发202111号)、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洞口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洞政发20232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具体标准为水田71820/亩,旱地、果园、田坎、水库水面、农村道路59850/亩,林地47880/亩。

2.被征地农民按照《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洞口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洞政办发〔2023〕22号)等社会保障相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其他事项

1.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2.公告发布之日起12个月以内,住建、公安、城管、农业、林业、市监、税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有碍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3.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乡镇(街道、管理区)、村(社区)、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公示,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

4.拟被征收土地乡镇(街道、管理区)、村(社区)、组的具体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由洞口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告。

联系方式洞口县文昌街道办事处黄少平13973955879

洞口县人民政府

2023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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