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人民政府征收(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洞政告〔202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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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政府 征收(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洞政告〔2023〕7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发〔2021〕11号)、《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洞口县征地补偿标准及区域等级划分的通知》(洞政发〔2021〕11号)、《湖南省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等文件规定,现将石江镇原804进场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拟征收(使用)土地补偿安置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使用)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使用)土地位于洞口县石江镇川石村、干木村境内,拟征收(使用)土地具体位置详见拟征收(使用)土地范围图。 二、拟征收(使用)土地面积、现状 本次拟征收(使用)土地用于石江镇原804进场道路工程建设项目,项目用地总面积1.7032公顷(25.5480亩),其中川石村旱土0.1260亩、乔木林地0.0570亩、田坎0.0180亩、城镇住宅用地0.6285亩、农村宅基地0.0465亩、城镇村道路用地1.1295亩、医疗卫生用地0.0555亩,干木村水田0.3630亩、旱土0.3225亩、乔木林地2.7720亩、竹林地0.2595亩、田坎0.0645亩、沟渠0.0030亩、农村道路6.9285亩、住宅用地2.7660亩、城镇村道路用地1.0275亩、公路用地8.9385亩、工业用地0.0045亩、零售商业用地0.0375亩。 三、拟征收(使用)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使用)土地用于石江镇原804进场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使用)土地的情形。 四、拟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等级I区) 单位:元/亩
(二)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三)收回城镇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医疗卫生用地、零售商业用地等国有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湖南省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执行,收回公路用地根据《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洞口县征地补偿标准及区域等级划分的通知》(洞政发〔2021〕11号)按I片区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59850元/亩。 五、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按照《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洞口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洞政办发〔2023〕22号)等社会保障相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主要来源于用地单位缴纳、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集体补助部分由洞口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从征地补偿款中计提10%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并负责核算和解缴。 六、土地测量方式及房屋面积测量标准 土地测量采用GPS测绘技术测绘土地面积。 七、支付方式 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统一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青苗补偿费由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到户。 八、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拟征收(使用)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 (二)拟征收(使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本公告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到石江镇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的调查结果为准;对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和本公告发布之后抢搭、抢建、抢修的建(构)筑物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如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在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电话:0739-7239170(洞口县土地储备中心) 特此公告。 洞口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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