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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洞口县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洞自然资罚决字〔2024〕007号

来源:自然资源局 作者: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 2024-10-30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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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洞口县自然资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自然资罚决字2024007

刘述勇:

我局于2024223日对你在水东镇刘庄村新屋底组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空坪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4120日占用刘庄村新屋底组土地修建空坪。并于2024123日完工。经实地测量,违法占地面积共25平方米(合0.0375亩),地类为建设用地,其中空坪占地面积25平方米(1处混泥土结构建筑)。套合洞口县水东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该宗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用地的情况下,擅自在水东镇刘庄村新屋底组的集体土地上修建空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地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照片;

3.现场勘测图以及套合图。

我局于202438日依法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洞水资罚字〔202400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洞水资罚听告字〔2024007号),依法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的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221号)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土地行政处罚中的非法占用土地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刘述勇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处罚如下:

1.责令刘述勇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刘述勇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刘述勇非法占用土地25平方米按200/平方米的标准,并处罚款共计人民币5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罚没向洞口县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款专户(收款单位:洞口县自然资源局;专户银行:湖南洞口农商银行;账号:84011800000000017)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洞口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武冈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肖谋景

话:18163814385

址:洞口县雪峰东路8

洞口县自然资源局

20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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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洞口县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洞自然资罚决字〔2024〕007号

来源: 自然资源局 作者: 自然资源局 2024-10-30 14:54

湖南省洞口县自然资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自然资罚决字2024007

刘述勇:

我局于2024223日对你在水东镇刘庄村新屋底组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空坪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4120日占用刘庄村新屋底组土地修建空坪。并于2024123日完工。经实地测量,违法占地面积共25平方米(合0.0375亩),地类为建设用地,其中空坪占地面积25平方米(1处混泥土结构建筑)。套合洞口县水东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该宗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用地的情况下,擅自在水东镇刘庄村新屋底组的集体土地上修建空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地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照片;

3.现场勘测图以及套合图。

我局于202438日依法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洞水资罚字〔202400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洞水资罚听告字〔2024007号),依法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的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221号)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土地行政处罚中的非法占用土地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刘述勇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处罚如下:

1.责令刘述勇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刘述勇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刘述勇非法占用土地25平方米按200/平方米的标准,并处罚款共计人民币5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罚没向洞口县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款专户(收款单位:洞口县自然资源局;专户银行:湖南洞口农商银行;账号:84011800000000017)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洞口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武冈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肖谋景

话:18163814385

址:洞口县雪峰东路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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