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洞城综执罚决字〔2024 〕第 02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城综执罚决字〔2024 〕第 025号
被处罚人:尹 枫 性别: 男 年龄: 26岁 籍贯: 湖南洞口
身份证号430525********517 ,电话 159****7011。
住(地)址: 洞口县洞口镇华荣路与文昌南路交汇处
经查明,你(单位)在 洞口县洞口镇华荣路与文昌南路交汇处地段,进行的 私宅建设,因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已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 的规定,属违法建筑,主要违法事实如下:
1、该私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2、2020年8月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洞规文昌2020-74号,审批内容:建设结构为砖混结构;修建7层;建筑占地面积200㎡;建筑总面积1486㎡;计容面积1486㎡,实际建设情况:该私宅位于洞口镇华荣路与文昌南路交汇处,坐东南朝西北,结构为:框架结构,修建8层,总建筑面积1737.02㎡,计容面积1729.84㎡;该建筑整体向西偏移0.4米,超出规划建筑基底部分面积10.46㎡,超出规划建筑部分面积80.02㎡,由于建筑位置偏移,超自然层数和夹层,超高、超悬挑等多种问题导致超建筑总面积251.02㎡,属违法建筑。(以洞口县建设工程“多测合一”竣工验收综合测绘成果报告书数据为准,编号:私宅验收2023-79号)。
3、该私宅于2021年底修建完工,属违规建筑。
收集证据如下: 巡视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询问(当事人)笔录、图片资料、身份证复印件、洞口县建设工程“多测合一”竣工验收综合测绘成果报告书(编号:私宅验收2023-79号)。
证据采信(不予采信)的理由:已行政主管部门函告为基准。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容: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采信(不予采信)的理由: 无 。
本案适用的依据及依据选择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该私宅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 情节未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不影响规划的实施,属轻微行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
本案法定情节: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
本案酌定情节: 危害情节轻微,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情形。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尹枫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我局于2025年 5月 23日,依法送达了《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洞城综执罚事先告字〔 2024 〕第 25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有如下证据佐证: 当事人尹枫接收现场照片,事先告知笔录,送达回证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洞口县房地产领域办证遗留问题整治化解工作专班会议纪要(2025)第2期及2025年5月23日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案审会会议纪要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超建筑面积251.02平方米按当年工程造价5%进行罚款处罚。
则:251.02㎡×1403.54元/㎡×5%=17615.8元,大写:(壹萬柒仟陆佰壹拾伍圆捌角)
请当事人于2025 年6 月14日前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到湖南洞口农商银行交纳罚款,缴款帐号为84011800000000017。于 2025年6 月 14日前履行完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洞口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处)。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 5 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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