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洞城综罚决字[2023]第08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城综罚决字[2023]第084号
被处罚人:杨莉红 女,汉族,43岁,现住址:洞口县水东镇官冲村小新屋组10号 ,身份证号430525********5763,联系电话136****1234 。
被处罚人:李建强 男,汉族,46岁,现住址:洞口县水东镇官冲村小新屋组10号 ,身份证号430525********571X。
经查明,你(单位)在 文昌街道龙山街40号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已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 的规定,属违法建筑,主要违法事实如下:
1、该私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2、土地性质为国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洞规文昌2020-91号],建设结构为框混,建设层数6层,建筑基底面积390.45㎡,规划建筑总面积2445.3㎡,计容建筑面积2445.3㎡。
3、根据2023年10月9日洞口县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项目违反工程规划许可情况》抄告单和洞口县建设工程“多测合一”竣工验收综合测绘成果报告书(编号:私宅验收2023-128 号)该私宅实际建设7层,建筑基底面积380.3㎡,2-4层建筑面积1348.47㎡(单层449.49㎡),5-6层建筑面积850.66㎡,单层建筑面积425.33平方米,7层建筑面积243.83㎡,冲顶建筑面积37.48平方米,建筑总面积2860.74㎡,建筑计容总面积2823.26㎡。超建1层,超总建筑面积415.44㎡,超计容面积377.96㎡。属违规建设。
4、该私宅于2020年11开始动工建设。2021年4月底主体建设完工。
收集证据如下: 巡视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询问(当事人)笔录、图片资料、洞口县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项目违反规划许可抄告单》、洞口县建设工程“多测合一”竣工验收综合测绘成果报告书(编号:私宅验收2023-128号)。
证据采信(不予采信)的理由:已行政主管部门函告为基准。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容: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采信(不予采信)的理由: 无 。
本案适用的依据及依据选择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该私宅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 情节未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不影响规划的实施,属一般性违法行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
本案法定情节: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
本案酌定情节: 危害情节轻微,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情形。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规定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杨莉红、李建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我局于 2025 年 6月 17 日,依法送达了《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洞城综执罚事先告字〔 2023〕第 084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有如下证据佐证: 当事人杨莉红接收现场照片,事先告知笔录,送达回证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洞口县房地产领域办证遗留问题整治化解工作专班会议纪要(2025)第2期及2025年6月16日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案审会会议纪要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该私宅超建筑面积415.44㎡按当年工程造价5%进行罚款处罚。
则:415.44㎡×1212.74㎡×5%=25191元(大写贰万伍仟壹佰玖拾壹圆整)。
请当事人于 20250 年 7 月 29 日前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到湖南洞口农商银行交纳罚款,缴款帐号为84011800000000017。于2025 年 7 月 29 日前履行完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洞口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处)。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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