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洞城综执罚决字〔2025〕第 03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城综执罚决字〔2025〕第 030号
被处罚人:曾纪凡 性别: 男 年龄: 38岁 籍贯: 湖南洞口
身份证号码:430525********721X联系电话:151****4105
住(地)址: 洞口县高沙镇环城路191
被处罚人:周泽辉 性别: 女 年龄: 32岁 籍贯: 湖南洞口
身份证号码:430525199310256163联系电话:15173914105
住(地)址: 洞口县石江镇大正街72号
经查明,你(单位)在 洞口县雪峰东路北面地段,进行的 私宅建设,因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已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 的规定,属违法建筑,主要违法事实如下:
1、该私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2、土地性质为国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洞规文昌2021-24号],建设结构性质为砖混,建设层数7层,建筑基底面积142㎡,规划建筑总面积1123.56㎡,计容建筑面积1123.56㎡。
3、根据2025年6月13日洞口县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项目违反工程规划许可情况》抄告单和洞口县建设工程“多测合一”竣工验收综合测绘成果报告书(编号:私宅验收2025-26 号)该私宅实际建设9层,建设性质为框混,建筑基底面积142㎡,夹层面积79.29㎡,2-8层建筑面积1134.42㎡(单层162.06㎡),9层建筑面积45.86㎡,建筑总面积1401.57㎡,建筑计容总面积1401.57㎡。超建2层及夹层,超总建筑面积278.01㎡,超计容面积278.01㎡。属违规建筑。
4、该私宅于2021年6开始动工建设。2022年12月底主体建设完工。
收集证据如下: 巡视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委托书、询问笔录、图片资料、身份证复印件、洞口县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项目违反规划许可抄告单》、洞口县建设工程“多测合一”竣工验收综合测绘成果报告书(编号:私宅验收2025-26号)。
证据采信(不予采信)的理由:已行政主管部门函告为基准。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容: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采信(不予采信)的理由: 无 。
本案适用的依据及依据选择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该私宅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 情节未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不影响规划的实施,属轻微行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
本案法定情节: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
本案酌定情节: 危害情节轻微,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情形。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曾纪凡、周泽辉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我局于 2025 年 7 月 17 日,依法送达了《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洞城综执罚事先告字〔 2025〕第 30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有如下证据佐证: 当事人曾纪凡接收现场照片,事先告知笔录,送达回证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洞口县房地产领域办证遗留问题整治化解工作专班会议纪要(2025)第5期及2025年7月17日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重大案审会会议纪要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该私宅超建筑面积278.01㎡按当年工程造价5%进行罚款处罚。
则278.01㎡×1403.54元/㎡×5%=19509元(大写:壹万玖仟伍佰零玖圆整)。
请当事人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前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到湖南洞口农商银行交纳罚款,缴款帐号为84011800000000017。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前履行完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洞口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处)。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 7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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