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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洞城综罚决字[2025]第36号

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城综罚决字[2025]第36号
被处罚人:陈宏伟    性别:男 年龄:43 籍贯: 湖南洞口
联系电话:153****5501身份证号码:430525********0019
被处罚单位全称:洞口县果惠乐广场店 法人代表(负责人):陈宏伟 住(地)址:洞口县文昌街道雪峰广场18号。
经查实,你(单位)在 文昌街道雪峰广场18号,进行的洞口县果惠乐广场店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案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属违法(章)行为,主要违法事实如下:
1.在店外摆放水果及货架进行销售。
2.进行水果分拣、剥皮等作业。
3.堆放水果筐和包装纸箱等。
收集证据如下: 询问当事人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片、现场勘验图、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采信(不予采信)的理由: 现场获取、当事人主动承认 。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 当事人陈述当下经济环境不景气,生意比较难做,请求从轻处罚。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采信(不予采信)的理由:充分考虑当前社会经济环境,经商压力大。
本案适用的依据及依据选择的理由:《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危害情节轻、且考虑其现实困难、当事人积极配合、认错认罚、配合进行整改。 。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 陈宏伟(代理人) 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规定,我局于 2025 年7月22日,依法送达
了《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洞城综罚告字[2025]第(36)号,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有如下证据佐证: 陈宏伟接收现场照片,事先告知笔录,送达回证等 。
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11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到湖南洞口农商银行交纳罚款,缴款帐号为8401180000000001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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