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洞城综撤罚决字〔2020〕第104号
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城综撤罚决字〔2020〕第104号
当事人:肖健平 身份证号:432624********0055
性别:男 年龄:57岁 籍贯:湖南洞口
地 址:洞口县蔬菜村8组村民
本机关于2020年8月28日对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私宅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洞城综罚决字2020第104号)。
因当事人肖健平于2025年2月21日提出新的证据材料并申请请求撤回强制执行(2022)湘0525行审19号裁定,我局于2025年3月20日函至县自然资源局要求出具规划核实及认定意见(至今未复函),通过复查,当事人提出的新证据与原调查认定事实不符,事先处罚告知与处罚决定送达程序有误,经我局2025年4月22日党组会议研究并同意以主动纠错方式撤销对肖健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洞城综罚决字〔2020〕第10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已作出并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洞城综罚决字2020第104号)。
联 系 人:尹华鑫 联系电话:173****1320
联系地址:洞口县文昌街道桔城西路龙安巷13号
邮政编码:422300
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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