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洞农(屠宰)罚〔2025〕9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洞农(屠宰)罚〔2025〕9号 | 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生猪案 | 曾某某 | / | / | 2025年5月12日,廖某某为其孙子办周岁酒席,早晨8时左右打电话给曾某某让其帮忙杀猪,下午14时廖某某把自家养殖的生猪拉到洞口县山门镇里仁村160县道旁的一钢架棚内去宰杀,5月13日凌晨4时屠宰生猪时没有申报动物检疫也没有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生猪重量110千克,生猪查询价格为14.92元/公斤,涉案生猪金额为1641元。当事人曾某某屠宰生猪是为廖某某的孙子廖某某拟办周岁酒席而用,属于自宰自食行为,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之规定,当事人曾某某为廖某某宰杀生猪的行为不属于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行为。但当事人曾某某屠宰生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和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胴体、肉、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筋、种蛋等动物产品,不予补检,予以收缴销毁”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曾某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曾某某处涉案生猪货值1641元百分之二十九的罚款475.89元。 2.对涉案的95.7公斤生猪胴体予以收缴销毁。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洞口县农业农村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后使用微信、支付宝扫码支付或者到洞口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网上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洞口县农业农村局于2025年9月1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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