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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

来源: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5-04-14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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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政办函〔20256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更加科学有效组织开展统计工作,促进部门统计和政府综合统计协调发展,提升全统计工作水平,更好服务口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国统字〔2021〕85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22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良好统计生态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50号文件要求,结合当前统计工作实际,就加强和规范全县各部门统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党中央国务院《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夯实部门统计工作的法定职责,着力解决部门统计力量、运转机制、工作保障、协调规范等方面的问题,持续提升全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规范化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提高部门统计认识。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统计调查任务。近年来,各部门积极推进统计改革建设,不断提高统计水平,为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进步提供了有力信息支撑。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有利于提高基础数据质量,有利于为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提高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水平等提供支撑。各部门按照规范统一、分工合理、合作共享的要求,加快建设制度完善、方法科学、行为严谨、过程可控、信息化程度较高的部门统计调查体系,更好地服务宏观决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企业和社会公众。

(二)完善部门统计内控机制。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统计方法制度,完善统计业内管理,规范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工作流程。建立部门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主要负责人要对本部门的统计数据质量负总责,严格履行统计法定职责义务。健全部门统计数据评估办法,加强对统计调查数据的审核把关,全面提高部门统计数据质量。强化网络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和运营维护,切实保障网络和数据安全,促进统计工作信息化、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

(三)健全部门统计组织机构。政府工作部门要明确统计工作分管负责人、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室)和负责人,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变动要及时补充,确保统计工作有效开展。统计职能由多个内设机构承担的部门,要明确统一组织协调机构,指定统计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

(四)规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政府统计部门设立的调查项目重复。政府工作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所涉及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的,需报政府统计部门备案;所涉及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的,需报政府统计部门审批。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统计调查项目所取得的统计资料,要抄送政府统计部门

(五)强化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按照“统一组织、部门参与、分级负责、依法共享”的原则,充分利用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和有关部门行政记录资料,建立统一完整、不重不漏、信息真实、更新及时、互惠共享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机制,实现依法按需共享使用,编办、民政、税务和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所有新增、变更和注销的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名录信息。各部门配合统计部门及时做好名录库更新、维护和完善,落实信息共享制度。

(六)科学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各部门依法组织管理、监督检查本部门、本系统及行业管理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接受政府统计部门的指导。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经济运行监测,局负责工业经济运行监测,发改局负责固定资产投资、服务业经济运行监测,商务局负责批零住餐行业运行监测,住建局负责建筑业及房地产业经济运行监测,其它有关部门也要自觉开展全行业统计工作。按照调查制度规定的方式方法和业务流程搜集统计资料,确保调查对象填报数据的真实准确。结合行业特点和信息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推进企业主要统计指标电子统计台账建设。对本部门本行业管理范围内统计数据质量负主体责任,并自觉接受政府统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提升统计工作能力和水平各部门要常态化组织实施本部门、本系统的统计教育和统计干部培训,将统计法律法规列入普法重点内容,增强依法开展统计工作的意识。突出针对性和操作性,促进统计工作人员准确理解统计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方法制度,切实担负起保证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法律责任,不断提高做好统计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八)推进部门统计信息共享。建立部门统计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完善部门统计信息资源共享办法,提升政府统计工作合力,提高统计数据信息整体利用效率。发改、科工、财政、住建、交通、商务、税务、电力、邮政、电信、金融等与国民经济核算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政府统计部门提供包括国民经济核算、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年鉴、政府宏观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分析等所需要的基本统计资料,有效整合部门统计资源,推进部门统计信息资源共享、政务“一张网”数据共享平台升级等项目建设。

(九)规范统计数据发布。政府工作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在公布本部门统计数据的同时,还应当公布数据来源、统计方法、统计口径、统计标准、指标概念等,保证社会各界正确理解和使用统计数据。涉及全综合性统计数据以及政府统计部门调查收集的统计资料,由政府统计部门对外公布,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对外公布。对数据生产部门未对外公布的数据,数据使用部门对外公布前,需征得数据生产部门同意。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在公开场合使用其他部门统计数据时要注明数据来源。

(十)建立完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机制。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统计法治理念,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等重要文件精神,健全完善防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制度机制。各部门协助配合政府统计部门经常性开展“双随机”部门联合执法检查、数据质量核查,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完善统计严重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政府工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统计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定期研究,及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强化保障支持,加大对统计工作的投入,不断提高部门统计能力和工作水平。

(二)坚持依法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同职同责,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严格监督考核。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督导检查制度,采取定期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自查与抽查相结合、专项督查与执法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对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不断提高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水平,推动统计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统计保障。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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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

来源: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04-14 16:38

洞政办函〔20256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更加科学有效组织开展统计工作,促进部门统计和政府综合统计协调发展,提升全统计工作水平,更好服务口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国统字〔2021〕85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22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良好统计生态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50号文件要求,结合当前统计工作实际,就加强和规范全县各部门统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党中央国务院《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夯实部门统计工作的法定职责,着力解决部门统计力量、运转机制、工作保障、协调规范等方面的问题,持续提升全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规范化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提高部门统计认识。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统计调查任务。近年来,各部门积极推进统计改革建设,不断提高统计水平,为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进步提供了有力信息支撑。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有利于提高基础数据质量,有利于为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提高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水平等提供支撑。各部门按照规范统一、分工合理、合作共享的要求,加快建设制度完善、方法科学、行为严谨、过程可控、信息化程度较高的部门统计调查体系,更好地服务宏观决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企业和社会公众。

(二)完善部门统计内控机制。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统计方法制度,完善统计业内管理,规范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工作流程。建立部门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主要负责人要对本部门的统计数据质量负总责,严格履行统计法定职责义务。健全部门统计数据评估办法,加强对统计调查数据的审核把关,全面提高部门统计数据质量。强化网络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和运营维护,切实保障网络和数据安全,促进统计工作信息化、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

(三)健全部门统计组织机构。政府工作部门要明确统计工作分管负责人、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室)和负责人,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变动要及时补充,确保统计工作有效开展。统计职能由多个内设机构承担的部门,要明确统一组织协调机构,指定统计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

(四)规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政府统计部门设立的调查项目重复。政府工作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所涉及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的,需报政府统计部门备案;所涉及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的,需报政府统计部门审批。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统计调查项目所取得的统计资料,要抄送政府统计部门

(五)强化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按照“统一组织、部门参与、分级负责、依法共享”的原则,充分利用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和有关部门行政记录资料,建立统一完整、不重不漏、信息真实、更新及时、互惠共享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机制,实现依法按需共享使用,编办、民政、税务和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所有新增、变更和注销的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名录信息。各部门配合统计部门及时做好名录库更新、维护和完善,落实信息共享制度。

(六)科学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各部门依法组织管理、监督检查本部门、本系统及行业管理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接受政府统计部门的指导。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经济运行监测,局负责工业经济运行监测,发改局负责固定资产投资、服务业经济运行监测,商务局负责批零住餐行业运行监测,住建局负责建筑业及房地产业经济运行监测,其它有关部门也要自觉开展全行业统计工作。按照调查制度规定的方式方法和业务流程搜集统计资料,确保调查对象填报数据的真实准确。结合行业特点和信息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推进企业主要统计指标电子统计台账建设。对本部门本行业管理范围内统计数据质量负主体责任,并自觉接受政府统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提升统计工作能力和水平各部门要常态化组织实施本部门、本系统的统计教育和统计干部培训,将统计法律法规列入普法重点内容,增强依法开展统计工作的意识。突出针对性和操作性,促进统计工作人员准确理解统计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方法制度,切实担负起保证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法律责任,不断提高做好统计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八)推进部门统计信息共享。建立部门统计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完善部门统计信息资源共享办法,提升政府统计工作合力,提高统计数据信息整体利用效率。发改、科工、财政、住建、交通、商务、税务、电力、邮政、电信、金融等与国民经济核算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政府统计部门提供包括国民经济核算、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年鉴、政府宏观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分析等所需要的基本统计资料,有效整合部门统计资源,推进部门统计信息资源共享、政务“一张网”数据共享平台升级等项目建设。

(九)规范统计数据发布。政府工作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在公布本部门统计数据的同时,还应当公布数据来源、统计方法、统计口径、统计标准、指标概念等,保证社会各界正确理解和使用统计数据。涉及全综合性统计数据以及政府统计部门调查收集的统计资料,由政府统计部门对外公布,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对外公布。对数据生产部门未对外公布的数据,数据使用部门对外公布前,需征得数据生产部门同意。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在公开场合使用其他部门统计数据时要注明数据来源。

(十)建立完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机制。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统计法治理念,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等重要文件精神,健全完善防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制度机制。各部门协助配合政府统计部门经常性开展“双随机”部门联合执法检查、数据质量核查,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完善统计严重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政府工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统计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定期研究,及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强化保障支持,加大对统计工作的投入,不断提高部门统计能力和工作水平。

(二)坚持依法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同职同责,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严格监督考核。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督导检查制度,采取定期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自查与抽查相结合、专项督查与执法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对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不断提高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水平,推动统计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统计保障。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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