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洞口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
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洞政办发〔2016〕78号
DKDR-2016-01029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副局以上单位:
《洞口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5日
洞口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下简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开展,建立健全农村金融风险分担机制,根据国务院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及《洞口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洞政办发〔2016〕4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县政府出资100万元设立的,对贷款银行“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本息损失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风险补偿基金的补偿对象为开展“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服务的县域内金融机构。
第四条 风险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贷款银行按照《洞口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洞政办发〔2016〕47号)文件精神,为县域内符合条件的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业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贷款,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
第二章 补偿标准
第五条 风险补偿基金来源构成:
(一)县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风险补偿基金专户的利息收益;
(三)其他资金。
第六条 符合“承包经营权”条件的抵押贷款出现本息损失时,经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后给予补偿,补偿比例为贷款本息损失的20%。
第七条 贷款银行获得的补偿基金用于弥补对应贷款项目损失。
第三章 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
第八条 人民银行洞口县支行负责对贷款银行申报的补偿进行初审核对,并提出补偿建议。同时负责资料收集、汇总上报、统计分析等日常工作。
县财政局是风险补偿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风险补偿基金的筹集、管理、审核。
第九条 县财政局对“风险补偿基金”实行封闭运行、动态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四章 补偿申报条件
第十条 满足补偿条件的贷款损失,经审批后可获得风险补偿基金补偿:
(一)“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合法合规;
(二)贷款符合《洞口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规定;
(三)贷款用途为在本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农业开发和农业经营等;
(四)借款人在银行的贷款本息符合银行有关坏账损失条件确认为坏账损失的;
(五)贷款银行履行了债权人催收义务。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基金申报程序、审核和审批。
(一)申报。贷款逾期经确认净损失后,贷款银行按“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向人民银行洞口县支行申报,人民银行洞口县支行进行初审,详细审查有关单据、凭证、数据和资料,对符合条件的,人民银行洞口县支行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审核。人民银行洞口县支行要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审核。县财政局对人民银行洞口县支行报送的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审批。县财政局对审核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签署审核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并根据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意见从专户上向贷款银行拨付风险补偿基金。
第十二条 贷款银行申报贷款本息损失风险补偿需向人民银行洞口县支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文件;
(二)借款借据、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表(复印件);
(三)贷款逾期催收相关证明(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不受理或申报中止:
(一)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期限未达到6个月以上;
(二)贷款银行对已逾期贷款未进行催收;
(三)该贷款项目银行审查中出现重要事项的疏忽或遗留;
(四)申报资料不齐全。
第五章 风险补偿基金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加强“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防控。人民银行洞口县支行、县农业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开展抵押风险防控情况纳入目标考核,明确责任,确保“承包经营权”抵押风险控制在规定比例内。
第十五条 人民银行洞口县支行会同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金融办等部门在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评估全县“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损失补偿基金使用与监管情况,并于次年3月底前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全县上一年度风险补偿基金使用与监管情况。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基金专款专用。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纳入相关农业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范围。对弄虚作假和套取挪用风险补偿基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全额收缴风险补偿基金外,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人民银行洞口县支行、县农业局、县金融办对风险补偿基金拨付、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人民银行洞口县支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