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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口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日期:2016-07-01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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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洞口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洞政办发〔2016〕80号

DKDR-2016-0102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副局以上单位:

    《洞口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5日

 

洞口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行为,进一步深化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和《洞口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洞政办发〔2016〕47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县范围内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农村土地是指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养殖水面、“四荒”用地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种养殖的土地。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方式或通过招标、拍卖、分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或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流转,而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享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农村土地承包权和农业用途的条件下,以农村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行为。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原则,应充分保护抵押物涉及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应当遵循保持现有承包关系不变的原则。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为本人或第三人设定抵押。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抵押登记制度,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首先由抵押人与金融机构达成贷款意向,再向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提出抵押贷款申请,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对《土地经营权》真实性、规范性、合法性进行鉴定,并按照相关指导价格对《土地经营权》进行价值认定,抵押人凭价值认定书与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收回《土地经营权证》或《土地流转证》原件,发放统一制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证书《他项权证》,抵押人凭《他项权证》向金融机构申请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机构为县农业局。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的;

(三)如实、及时、准确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核实。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农村土地流转受让方即流入方提供抵押的还必须有完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和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

(二)抵押物所在发包方同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书面证明;

(三)通过转包、出租、入股流转方式取得土地经营使用权抵押的,原农村土地承包方同意的书面证明;

(四)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达成的抵押贷款意向。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

(二)未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不齐全的;

(三)被依法列入征地拆迁范围内的;

(四)承包地已毁损或灭失的;

(五)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第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分为抵押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抵押贷款意向后,由抵押人向抵押登记机构提出初始登记,对抵押物的权属、面积、地界、抵押时间等登记事项进行登记确认。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洞口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抵押权人同意抵押贷款的意向书;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

    (五)抵押物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资料;

    (六)抵押物所在发包方同意的证明材料;

    (七)通过转包、出租、入股流转方式取得土地经营使用权抵押的,原农村土地承包方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期间,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由抵押人申请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洞口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发生变更的书面证明资料;

(四)抵押权人同意变更证明;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证明。

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期届满,或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解除抵押协议后,抵押人申请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洞口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抵押权因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已经实现、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注销的证明材料;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证明。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办理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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