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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口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日期:2016-07-01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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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洞口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

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洞政办发〔2016〕79号

DKDR-2016-0102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副局以上单位:

    《洞口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5日

 

洞口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

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切实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促进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以及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方式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或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流转,而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享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第三条  本办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是指抵押人将其合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面附着物作为债权予以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抵押人是指通过家庭承包以及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或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合法方式取得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承包农户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抵押权人是指开办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登记,是指土地承包经营者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转移农村土地占有和农业用途的条件下,将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担保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而发生的登记行为。当借款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依法处置该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并用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我县行政区域进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抵押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

第六条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就抵押事项订立抵押合同。

第七条  抵押合同应包括的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抵押人应出具愿意抵押的书面同意证明。抵押人为经济组织或企业的,有权机构应出具同意抵押的决议。设作抵押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有多个共有人的,权利人和其他共有人应共同出具愿意抵押的书面同意证明,所有共有人均为抵押人。

第九条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实行登记制度,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不得重复抵押。

第十条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登记,应当遵循保持现有承包关系不变的原则,其地上附着物一并抵押,地上附着物抵押情况须在登记材料上予以明示。

第十一条  抵押期限为主合同载明时限并且不得超过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剩余使用年限。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承包经营权流转为债权人所有。

第十二条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为本人或第三人设定抵押。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得办理权属变更业务。

第十三条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登记不与价值评估挂钩。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时,抵押当事人可以共同协商确定或者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土地价格评估中介机构对其进行价值评估。

第三章 抵押登记机关

第十四条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县农业局负责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登记的监督管理,所属的县土地流转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办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登记、变更和注销手续,并出具他项权利证明书。

乡镇(街道、管理区)土地流转服务站负责本乡镇辖区内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初审,初审包括: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就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并实地查看核实,向县农业局出具核查认定报告。

第十五条  登记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准确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核实。

第十六条  办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的程序

(一)抵押登记事项的申请与受理;

(二)抵押物的审核与权属认定;

(三)抵押合同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审核;

(四)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五)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证等证件的归集与保管;

(六)核发《洞口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他项权利证》

 

第四章  抵押登记条件

第十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用于办理抵押:

(一)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林(茶)场、养殖场、农业种植基地、观光农业基地、家庭农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组织及其他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土地;

(二)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合法取得,并拥有具备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材料(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合法合规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流转合同);

(三)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产权关系清晰,符合“依法、自愿、有偿”的土地流转原则,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合同和相关手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为股权抵押的,还应经县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四)经营土地没有改变农业(渔业、牧业)用途。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抵押登记的条件:

1.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生产经营符合产业政策,属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的范围;

3.生产经营有效益、产品有市场;

4.项目投资中,原则上应有不低于30%自有资金;

5.有规范的财务制度,且愿意接受金融机构及其登记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6.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抵押,应经《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权力机构的授权或决议;

7.在银行或信用联社开设基本帐户或一般核算帐户。

第十九条  农户申请抵押登记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的范围;

3.生产经营有效益、产品有市场;

4.项目投资中,原则上应有不低于30%的自有资金。

第二十条  以下农村土地,其承包经营权不得抵押:

(一)权属不清有争议的;

(二)未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证》或其他需要提供的权证材料不齐全的;

(三)已依法公告列入征地拆迁范围的;

(四)因公共利益需要土地已被依法规划征收或征用的;

(五)承包地受污染或已损毁或灭失,无法用于农业生产的;

(六)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第五章  抵押登记种类

第二十一条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登记应遵循自愿申请、诚实报送、公平公开、严格审查和据实登记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登记分为抵押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抵押贷款意向后,由抵押人向抵押登记机构提出初始登记,对抵押物的权属、面积、地界、抵押时间等登记事项进行登记确认。

办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洞口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抵押权人同意抵押贷款的意向书;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证》;

(五)抵押物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资料;

(六)抵押物所在发包方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期间,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在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抵押人申请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洞口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发生变更的书面证明资料;

(四)抵押权人同意变更证明;

(五)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权证明。

第二十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期届满,或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提前解除抵押协议后,抵押人应当在抵押关系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抵押权因主债权履行完毕、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已经实现、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提前解除合同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注销的证明材料;

(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权证明。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登记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于收到申请资料10个工作日内办结抵押登记手续。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并退回申请资料。

第二十七条  对申请挂失、补办《洞口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洞口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应查询其有无办理抵押登记。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办理挂失。

第二十八条  对提供虚假资料办理的抵押登记,登记机关有权注销,当事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工作人员在登记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洞口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试行后如发生单位合并或职能改变的,有关单位的相关职能由合并或新成立的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试行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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