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KDR-2014-00018
洞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整治迴龙洲范围内违法建设
和无照经营行为的通告
洞政告〔2014〕11号
为全面整治迴龙洲风景保护区内违法建设和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规范迴龙洲开发秩序,打造山水园林洲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面整治迴龙洲范围内违法建设和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迴龙洲风景保护区由迴龙洲管理所按照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统一进行开发,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迴龙洲进行下列行为:
(一)新建或者翻修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进行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三)砍伐树木;
(四)新建废水排放口、倾倒工业废渣及弃物,倾倒、堆放垃圾。
二、县财政供养人员不得到迴龙洲进行餐饮、娱乐等消费。
三、对违法建设行为,区分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正在建设的,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二)对已经存在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依法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
(三)对按期自行拆除的,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一)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2日内,自行改正不再营业的,免予处罚;
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2日内,不自行改正继续营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环保、税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立即组织联合执法队伍对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为无照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区分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7日内,自行改正,不再为无照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免予处罚;
(二)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7日内,不自行改正,继续为无照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县财政供养人员违反本通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除按照本通告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从重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外,再由任免机关或者其它主管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党员违法占用土地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无照经营或者为无照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及其他便利条件的,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并在规定期限内未主动自查自纠整改到位的,一律先停职,再依纪依法从重处分。
社区、村(居)委会党员干部参与违法建设、无照经营或者为无照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及其他便利条件的,除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外,并按程序免除职务。
八、县督查室、县作风办将加大对县财政供养人员违反规定在迴龙洲森林公园内进行餐饮、娱乐行为的查巡力度。违者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行政主管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中共洞口县委关于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的十条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九、干扰、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策划、组织或煽动无理取闹、群体上访、造谣惑众、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全县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都要积极支持迴龙洲专项整治工作。欢迎举报违法占用土地、违法建设、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举报查证属实,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电话:7230297。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洞口县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