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序地开展我县房地产评估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主席令第七十二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及房地产估价师证书挂靠行为监管的通知》(邵房字[2017]41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凡在我县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必须进行备案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登记要求
1、 具有洞口县相关部门核准有效的三证合一的评估机构营业执照。
2、 具有三级(含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
3、 单位法人必须持本人身份证现场递交申请表。
4、 执业机构及注册估价师近三年内在我县无不良记录。
5、在我县具有长期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申请材料
l、 登记申请表(原件盖公章);
2、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盖章);
3、 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盖章);
5、税务证(复印件、 盖章);
6、企业法人身份证及任职文件(复印件、盖章);
7、办公场地证明文件及影像资料(复印件、盖章,以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为依据);
8、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注册证》、《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盖章);
9、企业章程及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 财务管理等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复印件、盖章);
10、近两年在洞口县开展房屋评估业务的资料(复印件、盖章);
以上资料统一用A4纸打(复)印,硬质封面装订成册,所有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并提供原件审核。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三、申请时间、地点
(一)申请时间:2018年3月8日至4月8日(公休日、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二)受理地点:洞口县洞口镇大正街595号(洞口县房产局前栋四楼)。
(三)逾期未递交申请材料或申请材料不齐者,不予受理。
四、公示办法:
洞口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在备案登记工作完成后十日内,将所有备案登记的评估机构在洞口县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
五、联系人及电话
刘生 18407398661 谢生 15387496696
洞口县房产局
2018年3月8日
登记申请表
申请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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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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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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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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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注册房地产评估师姓名及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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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机关审批意见 |
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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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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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