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政发[2003]17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洞口县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实施规划
(2002—2010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副局以上单位:
现将《洞口县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实施规划(2002—201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洞口县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实施规划
(2002—2010年)
为全面落实国家《2001--2010年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 (以下简称《纲要》)和《湖南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实施规划 (2002--2010年)》(以下简称省《规划》)及《邵阳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实施规划(2002--2010年)》(以下简称市《规划》),使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特制定本实施规划。
一、总体目标
根据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总体要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进一步改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基本建立,以改水改厕为主的环境卫生建设和农民健康教育全面改善,广大农村居民人人享有与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卫生质量和整体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到2010年,全县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以乡、镇为单位,全面达到省规定的各项指标。
二、具体纲要
根据国家《纲要》和省、市《规划》,结合我县实际,全县实施农村第2个10年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的具体步骤是:
(一)2003年,全县各乡、镇全面启动农村第2个10年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规划制定、宣传教育、机构建立工作,由县卫生局对从事“初保”工作的人员统一进行分期培训。
(二)2003年一2004年,洞口镇、石江镇、山门镇、花古乡、醪田镇、花园镇实现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的低限目标,并通过省、市评审合格。
(三)2005年--2006年,高沙镇、黄桥镇、毓兰镇、竹市镇、江口镇、月溪乡、杨林乡、水东乡、石柱乡、古楼乡、岩山乡实现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的低限目标,并通过省、市评审合格。
(四)2007年一2008年,罗溪瑶族乡、渣坪乡、大屋瑶族乡、桐山乡、长塘瑶族乡实现初级卫生保健的低限目标,并通过省、市评审合格。
三、主要措施
实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坚持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支持、群众参与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把初级卫生保健纳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规划,列入政府工作目标,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支持,认真落实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保障措施。为了有效地推进全县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的实施,成立以副县长杨芳德为组长的洞口县实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发展、计划、财政、农业、卫生、环保、水利、教育、文化、广电、新闻、爱卫和乡镇企业管理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在县卫生局设立专门办公室,负责实施规划的具体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也应设立相应机构,保证农村“初保”工作正常运转。
(二)明确责任,加强协作。在农村实施第2个10年初级卫生保健,相应部门必须各负其责,加强协作。
发展计划部门:将初级卫生保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会同卫生部门制定并实施区域卫生规划,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财政部门:逐年增加卫生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正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调整支出结构,落实财政补助政策,真正加大农村卫生的投入力度,促进初级卫生保健目标的实现。
农村工作部门:把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列入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配合做好改水、改厕、改灶、改圈、改环境和合作医疗的实施,加强对人畜共患疾病的预防控制,组织开展卫生扶贫。
卫生部门:认真做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加强农村卫生网络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设,发挥中医药优势和作用,落实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提高卫生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加强农村改水、改厕、改灶、改圈、改环境的规划和实施,指导文明卫生乡(镇)建设,普及卫生知识,开展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活动。
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农村污染源的监测、监督,严格监控污染物的排放,加强对农村人畜饮用水源的监督管理,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努力提高农村环境质量。
水利部门:结合农村水利建设,配合做好农村改水工作。
乡镇企业管理部门:督促乡、村企业加强劳动保护设施建设,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降低职业病的发病率。
教育部门:结合成人教育进行卫生常识教育;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要求,配备健康教育师资,将健康教育纳入教育计划,健康教育每学期不少于l0课时;搞好学校卫生,改善校园环境。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部门:加强对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宣传和报道,传播卫生知识,提高农村居民的自我保健能力,宣传和引导全社会支持、参与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活动。
民政、人事、劳动保障、建设、药品监督、盐业管理、计划生育等部门也要根据职责,落实有关措施,支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
(三)深化农村卫生改革,重点是加强卫生院基础建设,推行内部改革,形成有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做好农村卫生区域规划,不断完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配套建设,提高技术队伍整体素质,保证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基础设施和条件。到2010年,政府举办的县、乡(镇)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设施要达到省规定的配置标准。
(四)加强公共卫生建设。按照初级卫生保健的低限目标,全面落实公共卫生各项任务。积极防治、控制严重危害农民健康的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巩固提高计划免疫接种率,继续搞好食盐加碘和改水、改厕、改灶、改圈、改环境工作,积极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工作。加强农村妇幼保健网络建设,加强孕产妇和儿童系统管理,保证乡镇卫生院具有处理顺产妇的能力,县医疗保健机构具有处理难产妇的能力,进一步降低孕产妇、婴幼儿死亡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加强农村环境卫生整洁,促进县城和村、镇文明卫生建设。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推进“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加大对农村医药卫生执法监督力度,加强食品卫生、职业病防治、医疗服务市场、药品及其他与人类健康相关的产品的监管。
(五)发展合作医疗。按照农民自愿参加和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的原则,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3年,要做好宣传发动、机构建立、规划制定和调查研究工作。从2004年起,对部分乡镇进行试点,并有计划地逐步推广。到2010年,全县所有乡镇都要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人口达70%。
(六)增加卫生投入。2003年至2010年,地方财政每年应随财政增长幅度增加卫生投入,增加的卫生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根据国家和省确定的公共卫生项目安排公共卫生人员的业务经费、政府举办的农村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必要的医疗服务、离退休人员费用、发展建设资金和卫生院长、防保专干的工资及其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开展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所需经费按工作进展情况由县级财政每年设专项资金解决,拓宽社会统筹渠道,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投资、捐资支持发展农村卫生事业。
(七)加强督导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洞口县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实施规划》制定本地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实施规划,落实各项保障措施,保证各项规划目标的如期实现。县建立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监测、督导、检查制度,将有关统计指标纳入常规统计调查,定期对各部门和各乡、镇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纳入“双文明建设”年度考核内容。各乡、镇也要将“初保”工作纳入社会发展和年度工作目标,定期总结检查。按照县里的统一安排,做好迎检评估工作,对不能定期实现规划目标的,要限期改进。
附:农村初级卫生保健2002—2010年最低限指标。
农村初级卫生保健2002—201 0年
最低限指标
初级卫生保健指标 | 扶贫重点区域 | 其他区域 |
1、政府支持: 1.1把初级卫生保健纳入县、乡(镇)人 民政府工作目标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1.2按政策安排卫生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 100 100 | 100 100 |
2、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与人员建设: 2.1县级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机构基本设施符合配置标准(%) 2.2乡镇有政府举办的卫生院/符合基本设施配置标准(%) 2.3村卫生室覆盖率/基本设施符合配置标准(%) 2.4执业(助理)医师占卫生院/村卫生室 医生的比例(%) 2.5卫生院/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的比例 (%) | 100 100/75 90/70 100/75 30/30 | 100 100/85 90/80 100/75 30/30 |
初级卫生保健指标 | 扶贫重点区域 | 其他区域 |
3、基本医疗规范管理(%) | 9 0 | 9 0 |
4、疾病控制: 4.1主要慢性病管理率(%) 4.2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人口覆盖率(%) 4.3计划免疫接种率(%) | 3 5 9 5 9 0 | 3 5 9 5 9 0 |
5、卫生监督: 5.1食品卫生合格率(%) 5.2公共场所卫生合格率(%) 5.3劳动卫生监督合格率(%) | 8 5 8 5 4 0 | 9 0 9 0 6 0 |
6、妇幼保健: 6.1婚前医学检查率(%) 6.2孕产妇系统管理率(%) 6.3孕产妇住院分娩率(%) 6.4七岁以下儿童保健覆盖率(%) | 7 0 9 0 7 0 8 0 | 8 5 9 0 8 5 8 0 |
7、改水改厕与环境卫生: 7.1自来水普及率(%) 7.2卫生厕所普及率(%) | 5 5 5 0 | 6 5 6 0 |
初级卫生保健指标 | 扶贫重点区域 | 其他区域 |
8、健康教育: 8.1农村居民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 8.2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 8.3人群相关健康行为形成率(%) | 70 100 60 | 70 100 60 |
9、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 | 80 | 80 |
10、居民健康水平: 10.1婴儿死亡率(%) 10.2孕产妇死亡率(%) 10.3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10.4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1/10万) 10.5五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 (%) 10.6主要地方病患病率每五年递降幅度 (%) | ≤2 0 ≤42 ≤2 2 ≤110 ≤2.3 ≥2 0 | ≤1 6 ≤3 8 ≤1 8 ≤110 ≤1.8 ≥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