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KDR-2017-01020
洞政办发〔2017〕91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洞口大道西段路网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洞口大道西段路网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5日
洞口大道西段路网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实施方案
按照洞口县县城总体规划,为促进新区建设,疏散老城区人口,改善居住环境,推进城镇化进程,加快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68号令)、《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23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46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发〔2013〕2号)、《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洞口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洞政发〔2014〕38号)、《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口大道西段路网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洞政办发〔2015〕10号)等文件精神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单位:
洞口县土地储备中心、洞口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二、征收范围:
省人民政府〔2011〕政国土字第1865号与〔2014〕政国土字第2147号文件批准的洞口大道西段路网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需要征收的土地及其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资金来源:
县土地储备中心备用资金。
四、工作安排
(一)分别召开镇、村、组动员会,宣传有关政策,做好群众工作;
(二)与镇、村干部对拟征收的房屋进行调查摸底,查清被征收人的户数、家庭人口(区别合法人口和非法人口)、建筑面积(区别正屋和杂屋、临时牲栏、合法面积和非法面积)、宅基地面积(区别合法面积和非法面积)以及房屋前后左右的空坪隙地等。
(三)对拟征收房屋补偿进行评估,并将征收评估补偿结果及安置方案张榜公布,同时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10日内将所有征收补偿费一次性付给被征收人。
五、征收评估
(一)评估机构的选择
依据有关规定被征收房屋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公告
之日起10日内协商选定;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择一家房屋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有效,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作业。如协商选定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公布名录中通过抽签方式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抽签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抽签时间和地点。公开抽签时,邀请被征收人代表、县监察部门、被征收房屋所在乡(镇)、社区组织代表等参与监督,参加的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
(二)评估技术路线
1.国有土地上房屋市场价格是由具有相应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与被征收房地产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建筑面积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在《征收房屋土地通告》公布之日正常交易情况下的房地产平均交易市场价格,但不包括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并且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偶然和不正常因素的影响。 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2.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物及构筑物的补偿价格按照《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发〔2013〕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被征收人的义务
被征收人有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估价所必需资料(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资料),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并在勘查登记表中签名,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而造成估价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六、补偿标准
(一)房屋补偿
1.集体土地上房屋:
(1)所有被征收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均采取货币补偿方式予以补偿。征收房屋结构等级按市政发〔2013〕2号文件中附表一规定标准执行,征收房屋补偿价格由受委托的中介评估机构按市政发〔2013〕2号文件中附表四规定的标准结合下述其他要求评估确定,其他要求如下:
(2)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审批手续等有效证件,且有效证件记载的内容与房屋现状相符的,按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3)被征收人只能提供《土地使用证》,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审批手续等有效证件或能够提供《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审批手续但证件记载的内容与房屋现状不相符的,如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政府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且在补交按其修建时应缴纳的各项税费(此款从被征收人应得的补偿款中扣除)之后,按评估价格的80%予以补偿;
(4)被征收人不能提供《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手续的,如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政府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且在补交按其修建时应缴纳的各项税费(此款从被征收人应得的补偿款中扣除)之后,按评估价格的50%予以补偿;
(5)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按同类建(构)筑物补偿标准的50%并结合有效使用期限进行补偿,其计算方法为:补偿标准×50%×有效建筑面积×剩余年限÷批准年限。
2.国有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货币补偿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奖励标准
1.集体土地上房屋:
(1)被征收房屋的搬家费、过渡费按以下标准补助:
类别 |
补偿标准 |
备注 |
搬家费 |
10元/㎡.次 |
1、 按合法正屋建筑面积计算; 2、 过渡费按12个月计算; 3、 如因征收方不能按期交付安置地,应与被征收人重新约定期限,并支付双倍过渡费。 |
过渡费 |
4元/㎡.月 |
(2)奖励
①支持公共利益项目建设奖: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2天内(含12天)被征收人积极支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登记、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等相关工作的,完成搬迁并经验收后达到完全拆除条件的,每户(“每户”以产权证书登记的姓名为准,一座房屋分割成几个产权人的以“座”为准。下同)给予30000元支持公共利益项目建设奖;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5天内(含15天)被征收人积极支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登记、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等相关工作的,完成搬迁并经验收后达到完全拆除条件的,每户给予25000元支持公共利益项目建设奖。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含20天)被征收人积极支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登记、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等相关工作的,完成搬迁并经验收后达到完全拆除条件的,每户给予20000元支持公共利益项目建设奖。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1天外(含21天)被征收人不配合征收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登记、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等相关工作的,不给予支持公共利益项目建设奖。
②凡在2017年7月5日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由征收人按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奖励于被征收人(简称按期签协议奖);
③凡在2017年7月5日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2017年7月10日前腾地的,由征收人按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奖励于被征收人(简称按期搬家腾地奖);
④对在2017年7月10日后仍提出超越政策的附加条件,坚持无理要求,拖延办理征收手续,拒不搬迁腾地的被征收人,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限期腾地通知书。逾期不执行的,由发出限期腾地通知书的机关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国有土地上房屋:
(1)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未超过80平方米的,每户每次按1900元计发,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元计发。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费按二次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一次计算。
(2)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9元标准支付。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发。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当支付从提供安置地之月起2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超过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提供安置用(地)房的,应当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自逾期之月至提供安置(地)房之月的临时安置费。
(3)奖励:
①支持公共利益项目建设奖: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2天内(含12天)被征收人积极支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登记、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等相关工作的,完成搬迁并经验收后达到完全拆除条件的,每户[“每户”以产权证书登记的姓名为准,一座房屋分割成几个产权人的以“座”为准。(下同)]给予30000元支持公共利益项目建设奖;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5天内(含15天)被征收人积极支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登记、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等相关工作的,完成搬迁并经验收后达到完全拆除条件的,每户给予25000元支持公共利益项目建设奖。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含20天)被征收人积极支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登记、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等相关工作的,完成搬迁并经验收后达到完全拆除条件的,每户给予20000元支持公共利益项目建设奖。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1天外(含21天)被征收人不配合征收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登记、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等相关工作的,不给予支持公共利益项目建设奖。
②规定时限签订协议奖和规定时限搬迁腾空房屋进度奖: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80元的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交付腾空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70元的奖励,自签订协议后按规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的,享受奖励额的100%,每延后一天递减奖励金额的3.3%。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发。
③货币补偿资金奖励: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附属物、装饰装修价值除外)9%的货币补偿资金奖励。
有关职能部门已下达停工通知后仍在征地红线内抢建的建筑物,原则上不予奖励。
七、安置办法
(一)安置原则:
1.被征收房屋为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均以整座正屋底层占地面积进行安置;被征收房屋为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均实行货币补偿,不予安置地基。
2.下列人员应予安置:
(1)户籍所在地为竹山村(以下均同),且享受村民待遇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婚入城镇夫家无住房或婚入农村夫家无住房无责任地且全家长期居住在竹山村并有合法住房的已外嫁但尚未办理户籍迁移手续的女性及其户籍在竹山村的子女。
(3)户籍已迁离竹山村的现役士兵、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
(4)户籍虽然不在竹山村,但在竹山村内拥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长期在被征收房屋内居住生活且另无其他住房的人员,可以考虑迁建安置。
3.下列人员、单位不予安置:
(1)户籍所在地为竹山村,但在竹山村既无土地又无房屋的挂靠人员。
(2)租住或借住在竹山村的临时居住人员。
(3)夫家有住房且已外嫁但尚未办理户籍迁移手续的女性及其子女。
(4)户籍虽然不在竹山村,但在竹山村拥有房屋合法产权、不长期在被征收房屋内居住生活的人员,不予安置,只给予房屋补偿。
(5)征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用房,不予安置房屋地基。
(二)征收安置方式:
1.被征收房屋为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可以采取以下二种方式予以安置:
(1)迁建安置:即由征收人给被征收人另行安排宅基地建新房。被征收人原有房屋被依法拆除后,其新建房屋由被征收人自行负责建设。
(2)货币安置:被征收人自愿放弃迁建安置或安置房安置的,可以选择货币安置。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人的住宅房屋除按征收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外,应当支付家庭人员安置补助费。以被征收人家庭农业人口计算,按4万元/人补偿给被征收人。
(3)在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拥有2座及以上房屋且同时被征收的,只能按其中1座实行迁建安置,其它房屋实行货币安置。
2.被征收房屋为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可以采取以下二种方式
予以安置:
(1)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除按评估补偿外,再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附属物、装饰装修价值除外)9%的货币补偿资金奖励,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2个工作日内征收人支付被征收人全部补偿金额的50%,房屋拆除后2个工作日内,付清补偿金额的余款及所有奖励资金。
(2)地产调换:
对被征收房地产进行货币补偿后被征收人可以购买安置地 ,原则上以“以一补一”的方式按安置地评估价格的80%进行购买,但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且5年内不得转让。
3.选择迁建安置的,不再支付安置补助费。自愿放弃迁建安置或安置房安置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安置,不再安排宅基地。
八、本方案被征收房屋权属、性质的认定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委托的房屋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和临时建筑,按《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邵衡铁路邵阳段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3〕36号)文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认定,并出具《认定书》,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征收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法不予补偿。
九、被征收人的宅基地安置:
被征收人宅基地的安置以“一证”“一户”为原则,即一本《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确定为一个安置户,并根据该安置户的正房底层占地面积和合法在册人口等因素确定宅基地的安置。
(一)宅基地安置位置和标准:
1.安置用地位置:洞口大道以北,健民路以西(见平面规划布置图)。
2.安置户宅基地位置的确定:
将安置地从东往西依次编号,按照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择确定。
3.安置用地标准安置用地以80㎡/户(即开间4米×进深20米)为基本标准。各安置户的安置用地面积,按照以下原则计算确定:
(1)被征收人的正房底层占地面积少于或等于80 ㎡的,按80㎡安置宅基地。
(2)被征收人的正房底层占地面积超过80 ㎡但少于160 ㎡的,按其被征收的实际正房底层占地面积安置宅基地。
(3)被征收的正房底层占地面积超过160㎡的,按以下原则安置宅基地。
①被征收人家庭人口少于6人的,安置宅基地不得超过160㎡;
②被征收人家庭人口6人以上(含6人),且其被征收拆除的正房底层占地面积超过160 ㎡但少于180㎡的,按被征收拆除的正房底层实际占地面积安置宅基地;
③被征收人家庭人口6人以上(不含6人),且其被征收拆除的正房底层占地面积超过180 ㎡的,安置宅基地不得超过180㎡。(被征收房屋正房底层占地面积超过180㎡,超出面积达到50㎡以上的,可以考虑在二进予以安置)
十、宅基地价款补差方法:
被征收人安置的宅基地面积没有超过被拆除的正房底层占地面积(指可做为安置依据的正房底层占地面积,以下均同)的,不收取宅基地款;安置的宅基地面积未超过90 ㎡的,不收取宅基地款;被征收人被拆除的正房底层占地面积超过安置面积的,超过部分由征收人按《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洞口县征地补偿标准及区域等级的通知》(洞政发〔2013〕8号)文件的规定,按邻近水田价格予以补偿。
十一、安置地新建房屋的建设要求及手续办理:
1.征收人无偿为被征收人提供经县规划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被征收人要按规划向征收人提供其安置房屋建设的设计图纸。
2.被征收人修建安置房屋时,必须严格按照县规划部门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建设,超出规划条件指标以外的收费和处罚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3.被征收人在房屋修好后,其《不动产权证》由被征收人自行申请办理,并承担办理手续的一切费用。
4.安置地块的水、电、路等设施由征收人接通至安置地,安置房屋的基础、圈梁以及房屋内的水、电由被征收人自行负责。
十二、征收协议的签订
(一)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当事人:1.集体土地上房屋为洞口县土地储备中心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2.国有土地上房屋为洞口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二)私房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产权人为准,产权人未到场的,必须凭产权人的合法委托手续签订协议,如产权人已故的,则由合法继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协议。
(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件一并缴回,有关部门及时办理注销。
十三、征收补偿决定及强制征收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国有土地上房屋)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洞口县国土资源局、洞口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拒绝交房的,洞口县国土资源局、洞口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四、房屋征收操作模式
本项目实行“三榜公示、两级审核、全程监督”阳光征拆模式。
(一)实行“三榜公示”。一榜,将所有应征收房屋的位置、楼层、面积、结构、性质、用途、产权调查认定情况予以张榜公布。二榜,将所有应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补偿金额予以张榜公布。对前两榜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信息,进行甄别、核实、修正,将修正信息予以公开。三榜,公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结果。一、二榜公示期均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实行“两级审核”。第一、二榜公布前,由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洞口县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县洞口大道西段路网工程建设协调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一级审核,再呈报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二级审核,并适时确定房屋征拆正式签约启动时间。审核无误后,由县洞口大道西段路网工程建设指挥部张榜公布第二榜。
(三)全程监督。成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监督小组,由纪检监察、法院、财政、审计、街道干部以及被征收户代表组成。按照“公示一批、确认一批、结算一批”的原则,对征收程序和被征收户资料进行监督。一、二榜分别在街道公示,三榜在洞口县人民政府的门户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房屋征收工作,公开发布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公开征收补偿政策、办事程序;公开房屋调查的基本情况、安置情况和征收工作人员名单;公开房屋评估机构选定情况、分户评估情况等,广泛接受被征收人、审计、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监督。在县洞口大道西段路网工程建设指挥部设立举报投诉热线,受理群众举报。指挥部联系电话:0739- 7159096;县征收办联系电话:15387496696。
十五、其它
1.本方案中被征收人家庭人口以征收公告发布当日,公安机关在册登记的家庭人员为准。被征收人经相关部门核准为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加一个家庭人员名额;原有的宅基地面积以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有权证界定的红线内住房占地面积为准。
2.本方案中的正房底层占地面积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正屋和生活必需的厕所、厨房的底层占地面积<以滴水线为界>,不包括杂屋、猪栏、牛栏等建筑物和其他构筑物的占地面积及空坪隙地。此部分土地按邻近水田的价格予以补偿。
3.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征收人在安置地平整后应及时提供安置用地,如征收人因工程进度问题不能及时提供安置用地的,由被征收人按拖延时间增补过渡费。
4.对本方案涉及的村集体土地和房屋,当地村民拒绝配合丈量、登记的,按有关法律规定由县公证处对土地和房屋现状予以证据保全,并对土地和房屋补偿款予以提存,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车库、猪舍、披棚、杂物等非住宅,给予建设安装造价结合成新补偿,但不给予临时安置费补偿。
6. 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应提供产权证书、营业执照、近三年内纳税证明。造成一般性生产、经营性用房停产停业直接损失的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造成特殊用房停产停业直接损失的由被征收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停产停业期限为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腾空拆除厂房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7.应拆除的房屋原则上由征收人负责拆除。如被征收人要求自行拆除的,必须按相关规定组织施工。
8.本方案涉及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本方案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由洞口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该建设项目实施完毕后本方案即失效。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