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政办发[2007]67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七至十级革命残疾军人原伤复发
住院治疗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副局以上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县七至十级革命残疾军人原伤复发治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洞口县七至十级革命残疾军人原伤复发医疗鉴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原伤复发鉴定小组)。由县卫生局副局长邓联贵任组长,县卫生局副局长、县人民医院院长、副主
二、治疗地点:县人民医院或中医院。
三、门诊医疗费:七至十级下岗、失业和在乡的革命残疾军人的门诊医疗费,按每人每年不超过220元的标准,凭有效发票,在每年的年底到县民政局报销,逾期不补。原伤复发住院治疗后,取消其门诊医疗包干费。
四、原伤复发住院医疗费:
(一)鉴定程序和办法。七至十级革命残疾军人原伤复发后,由本人提出书面治疗申请,经县民政局审核后,发给医疗鉴定表。然后,由本人持鉴定表到县原伤复发鉴定小组进行原伤复发鉴定,并由3名以上医生签具医疗鉴定意见书,加盖县原伤复发鉴定小组公章。县民政局凭需要住院的意见书开具住院通知单。七至十级革命残疾军人凭住院通知单到县人民医院或县中医院先自费治疗,一次性与医院结清费用。
(二)医疗费用的报销办法。治疗医院必须严格按原伤复发的伤情对症下药,不得超规定或弄虚作假使用药品。出院后,由住院者本人或家属持住院通知单、处方、医药费发票经原伤复发鉴定小组组长审核签字后,按规定报销。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办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单位的,医疗费用交单位审核后按规定报销;下岗、失业和在乡的残疾军人医疗费用由县民政局审核并按规定报销。
五、残情鉴定:要求残情鉴定的人员应由本人持民政局优抚股开具的介绍信,到县原伤复发鉴定小组进行残情鉴定。
六、七至十级下岗、失业和在乡革命残疾军人原伤复发的门诊医疗费、住院费由县财政解决。年底时,由县财政局一次性拨付给县民政局。
七、本通知自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主题词:民政 残疾军人 医疗工作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共印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