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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在重点防火期森林防火区内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

来源:洞口县 作者:洞口县 日期:2020-03-26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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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政告〔2020〕10号

为确保森林资源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及《洞口县林区野外用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在重点防火期森林防火区内禁止野外用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县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重点防火期。所有林地和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为森林禁火区。

二、凡重点防火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火区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严禁携带火种(火柴、打火机)进入禁火区;

(二)严禁在禁火区进行祭祀、扫墓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和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禁在禁火区吸烟玩火、点火取暖及照明、野炊烧烤;

(四)严禁在禁火区内烧荒、烧草灰积肥、烧土坎、炼山;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禁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涉火活动;

(六)严禁未按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的各种车辆进入林区;

(七)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三、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

四、森林、林地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五、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理区)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大森林防火的防控力度,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加强对老、弱、痴呆、精神病人及未成年人等特殊人员的教育和管控,严防特殊人员引发森林火灾;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及时组织开展扑救及善后工作。

六、全县各级各部门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森林防火有关规定及《洞口县林区野外用火管理办法》,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洞口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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