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政告〔2020〕10号
为确保森林资源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及《洞口县林区野外用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在重点防火期森林防火区内禁止野外用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县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重点防火期。所有林地和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为森林禁火区。
二、凡重点防火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火区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严禁携带火种(火柴、打火机)进入禁火区;
(二)严禁在禁火区进行祭祀、扫墓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和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禁在禁火区吸烟玩火、点火取暖及照明、野炊烧烤;
(四)严禁在禁火区内烧荒、烧草灰积肥、烧土坎、炼山;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禁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涉火活动;
(六)严禁未按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的各种车辆进入林区;
(七)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三、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
四、森林、林地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五、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理区)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大森林防火的防控力度,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加强对老、弱、痴呆、精神病人及未成年人等特殊人员的教育和管控,严防特殊人员引发森林火灾;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及时组织开展扑救及善后工作。
六、全县各级各部门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森林防火有关规定及《洞口县林区野外用火管理办法》,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洞口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