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城综执燃罚决字【2024】第14号
洞口县宝华液化气有限公司:
经查明,你(单位)2024年7月9日16时,我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李玲、舒梯、尹文、曾明在黄桥镇进行例行检查工作发现姚小洋驾驶面包车(湘E82***)在洞口县宝华液化气有限公司充装车间内购买用于经营性的燃气并涉嫌非法经营瓶装液化气及非法运输瓶装液化气;洞口县宝华液化气有限公司涉嫌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洞口县宝华液化气有限公司严重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
收集证据如下: 洞口县宝华液化气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充装许可证、当事人身份证;洞口县宝华液化气有限公司充装车间2024年7月9日16时的现场监控照片、证明违法行为的额现场事实;当事人姚小洋、谢正祥、肖书桂的询问笔录。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款: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对洞口县宝华液化气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贰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