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城综执燃罚决字【2024】第20号
阳文根:
经查明,你(单位)2024年8月19日根据洞口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移交的线索函显示:阳文根于2024年4月至2024年7月,在唐小勇处购买来路不明的瓶装燃气用于经营活动,该行为涉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经我局执法人员曾小毫、李玲、尹文 、肖平、曾明等五人现场调查、查明、取证,确认阳文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该行为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严重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收集证据如下: 洞口县公安局移交的线索函及阳文根、唐小勇的询问笔录。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阳文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对阳文根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五万元的罚款并没收人民币一万元的违法所得。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