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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24-09-29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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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洞农(农药)不罚〔2024〕31号 洞口县木瓜万家乐购物广场
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案
洞口县木瓜万家乐购物广场(肖某雄) 92430525MA4LBNMB6H    当事人于2024年5月22日从邵东国际商贸城广美百货有限公司采购家意牌防蛀防霉片剂产品15包,进货价格为2.5元/包,总进货金额为37.5元,分别于5月29日、6月6日、6月20日各销售1包,销售价格为4元/包,总销售金额为12元,剩余12包因被人举报于2024年6月27日被我机关依法查获。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涉案15包家意牌防蛀防霉片剂(配料:对二氯苯含量≥98%,适量香精;净含量:100克;生产商:广东(香港)天力日化集团有限公司)为卫生用农药,该农药产品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本案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经营的家意牌防蛀防霉片剂为卫生用农药,采购数量和销售数量较少,销售金额不大,且当事人在案发后立即张贴商品召回告示,收回涉案商品并退还货款,在涉案卫生用农药解除扣押后将该农药产品退回商家,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该违法产品,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洞口县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9月23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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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来源: 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 县农业农村局 2024-09-29 19:30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洞农(农药)不罚〔2024〕31号 洞口县木瓜万家乐购物广场
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案
洞口县木瓜万家乐购物广场(肖某雄) 92430525MA4LBNMB6H    当事人于2024年5月22日从邵东国际商贸城广美百货有限公司采购家意牌防蛀防霉片剂产品15包,进货价格为2.5元/包,总进货金额为37.5元,分别于5月29日、6月6日、6月20日各销售1包,销售价格为4元/包,总销售金额为12元,剩余12包因被人举报于2024年6月27日被我机关依法查获。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涉案15包家意牌防蛀防霉片剂(配料:对二氯苯含量≥98%,适量香精;净含量:100克;生产商:广东(香港)天力日化集团有限公司)为卫生用农药,该农药产品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本案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经营的家意牌防蛀防霉片剂为卫生用农药,采购数量和销售数量较少,销售金额不大,且当事人在案发后立即张贴商品召回告示,收回涉案商品并退还货款,在涉案卫生用农药解除扣押后将该农药产品退回商家,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该违法产品,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洞口县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9月23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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