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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洞城综罚决字[2024]第06号

来源:县城管局 作者:县城管局 发布时间: 2024-09-20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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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城综罚决字[2024]第06号
被处罚单位:向健

性别:男  年 龄:47岁  籍 贯:湖南洞口
身份证号码:43262419******0315
住(地)址:湖南省洞口县文昌街道金武村蛇形组1号。
经查实,你(单位)在蔡锷路六皇桥地段,进行的蔡锷路六皇桥到豪金酒店道路污染的违法行为,因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主要违法事实如下:
1、向健(43262419******0315)是湘EH8***的车主;2、经核査,该车辆于2024年3月14日上午10点左右,经过蔡锷路六皇桥时由于车厢门板挂件脱落,导致车上载运的砂石大量酒落,致使产生了道路污染。3、车辆湘 EH8*** 是向健的个人所属车辆,没有挂靠任何其他公司,此案属于个人意外行为所致。。
车辆行驶在规划区域范围内道路上,沿途酒落砂石的行为,可能严重影响附近居民生活环境、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产生较大负面影响,并对其他交通参与者以及行人造成一定程度的安全隐患。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属于可恢复可整改的情形,该行为已造成违法事实并在周边居民中产生较大影响。
我局于 2024年3月14日,依法送达了洞城综罚告(听)字[2024]第(06)号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有如下证据佐证:
(一)、现场勘查笔录;
现场图片、影像资料、佐证材料;()
(三)、行政执法询问当事人签字笔录。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3000 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与法律依据,告知于你(单位):你(单位)实施的蔡锷路六皇桥到豪金酒店道路污染的违法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3000 元以下的罚款。
现本机关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责令你(单位)支付道路恢复费用¥2000.00(大写:贰仟元整);
并处人民币罚款¥1000.00(大写;壹仟园整);
缴款帐号为 84011800000000017
如有其他违法行为另案处理。
请当事人于2024年4月5日前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到湖南洞口县农商银行交纳罚款,缴款帐号为8401180000000001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洞口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处)。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谷热法局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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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洞城综罚决字[2024]第06号

来源: 县城管局 作者: 县城管局 2024-09-20 09:00
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城综罚决字[2024]第06号
被处罚单位:向健

性别:男  年 龄:47岁  籍 贯:湖南洞口
身份证号码:43262419******0315
住(地)址:湖南省洞口县文昌街道金武村蛇形组1号。
经查实,你(单位)在蔡锷路六皇桥地段,进行的蔡锷路六皇桥到豪金酒店道路污染的违法行为,因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主要违法事实如下:
1、向健(43262419******0315)是湘EH8***的车主;2、经核査,该车辆于2024年3月14日上午10点左右,经过蔡锷路六皇桥时由于车厢门板挂件脱落,导致车上载运的砂石大量酒落,致使产生了道路污染。3、车辆湘 EH8*** 是向健的个人所属车辆,没有挂靠任何其他公司,此案属于个人意外行为所致。。
车辆行驶在规划区域范围内道路上,沿途酒落砂石的行为,可能严重影响附近居民生活环境、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产生较大负面影响,并对其他交通参与者以及行人造成一定程度的安全隐患。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属于可恢复可整改的情形,该行为已造成违法事实并在周边居民中产生较大影响。
我局于 2024年3月14日,依法送达了洞城综罚告(听)字[2024]第(06)号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有如下证据佐证:
(一)、现场勘查笔录;
现场图片、影像资料、佐证材料;()
(三)、行政执法询问当事人签字笔录。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3000 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与法律依据,告知于你(单位):你(单位)实施的蔡锷路六皇桥到豪金酒店道路污染的违法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3000 元以下的罚款。
现本机关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责令你(单位)支付道路恢复费用¥2000.00(大写:贰仟元整);
并处人民币罚款¥1000.00(大写;壹仟园整);
缴款帐号为 84011800000000017
如有其他违法行为另案处理。
请当事人于2024年4月5日前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到湖南洞口县农商银行交纳罚款,缴款帐号为8401180000000001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洞口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处)。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谷热法局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