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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24-11-27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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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洞农(农产品)罚〔2024〕37号 曾某秋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红线椒案 曾某秋 /    /    2024年4月21日,当事人曾某秋在自家种植的菜地里采摘了20千克青椒、10千克姜和20千克未过“联苯•噻虫胺”农药安全间隔期的红线椒,由他儿子曾某开具了一张商品销售金额卡,当事人曾某秋擅自把以前担任洞口县马安石堰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时留存的盖了合作社公章的空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旧版本)填写好出具给曾某,让他连同蔬菜带去长沙销售,曾某就将蔬菜销售给长沙浩光农产品有限公司。4月22日,长沙浩光农产品有限公司销售了一批包括涉案红线椒在内的蔬菜给湖南省农业科学院幼儿园,经长沙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样检验,被抽检批次的涉案红线椒噻虫胺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红线椒重量为20千克,当事人的销售价格为4元/千克,货值金额(销售所得)为8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产品质量安全)》“序号:9;”的规定,鉴于本案涉案红线椒已无法追回,结合本案违法情节及当事人主观过错,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80元;
2.处罚款800元。
罚没款合计88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洞口县农业农村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后使用微信、支付宝扫码支付或者到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洞口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帐号:84011800000000017,编码:050150)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洞口县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11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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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来源: 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 县农业农村局 2024-11-27 14:15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洞农(农产品)罚〔2024〕37号 曾某秋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红线椒案 曾某秋 /    /    2024年4月21日,当事人曾某秋在自家种植的菜地里采摘了20千克青椒、10千克姜和20千克未过“联苯•噻虫胺”农药安全间隔期的红线椒,由他儿子曾某开具了一张商品销售金额卡,当事人曾某秋擅自把以前担任洞口县马安石堰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时留存的盖了合作社公章的空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旧版本)填写好出具给曾某,让他连同蔬菜带去长沙销售,曾某就将蔬菜销售给长沙浩光农产品有限公司。4月22日,长沙浩光农产品有限公司销售了一批包括涉案红线椒在内的蔬菜给湖南省农业科学院幼儿园,经长沙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样检验,被抽检批次的涉案红线椒噻虫胺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红线椒重量为20千克,当事人的销售价格为4元/千克,货值金额(销售所得)为8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产品质量安全)》“序号:9;”的规定,鉴于本案涉案红线椒已无法追回,结合本案违法情节及当事人主观过错,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80元;
2.处罚款800元。
罚没款合计88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洞口县农业农村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后使用微信、支付宝扫码支付或者到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洞口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帐号:84011800000000017,编码:050150)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洞口县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11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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