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实施层级)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备注 |
1 |
1、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
|
2 |
1、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
|
3 |
1、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
4 |
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
|
5 |
1、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
|
6 |
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
|
7 |
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
|
8 |
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八条 |
|
9 |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正。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
10 |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正。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
11 |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
12 |
1、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
|
13 |
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
14 |
出具虚假文件。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
15 |
出具失实文件。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
16 |
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
17 |
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
18 |
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
19 |
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
20 |
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
|
21 |
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
|
22 |
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
|
23 |
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
|
24 |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
|
25 |
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项 |
|
26 |
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 |
|
27 |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
28 |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
|
29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
|
30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
|
31 |
被注销注册后继续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
|
32 |
未经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
|
33 |
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加盖执业印章。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
|
34 |
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
|
35 |
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
|
36 |
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
|
37 |
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
|
38 |
变造、倒卖、出租、出借、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
|
39 |
超出本人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
|
40 |
公共交通工具和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未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
|
41 |
公共交通工具和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
|
42 |
1、公众聚集场所未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
|
43 |
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未及时劝阻或者报告。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七条 |
|
44 |
1、村民损坏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 |
|
45 |
农村经营性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
|
46 |
农村经营性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或者未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
|
47 |
1、农家乐(民宿)采用易燃材料装修;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
|
48 |
1、农村生产经营性场所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
|
49 |
农村经营性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
|
50 |
不按照规定配备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或者消防控制室不按照规定实行值班制度。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
|
51 |
不按照要求进行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的。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
|
52 |
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检查或因检修改造停用不按照要求备案。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
|
53 |
停用建筑消防设施不按照要求备案。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
|
54 |
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
|
55 |
1、指使、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
|
56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
|
57 |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
|
58 |
1.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1.违法行为1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 |
|
59 |
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
|
60 |
1、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层门厅、楼梯间等室内公共区域和可燃物附近为电动车充电;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 |
|
61 |
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层门厅、楼梯间等室内公共区域和可燃物附近停放电动车。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 |
|
62 |
物业服务企业对城镇居民住宅区内电动车违法停放和充电行为未及时劝阻、制止或者报告。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 |
|
63 |
物业服务企业未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 |
|
64 |
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责任: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 |
|
65 |
对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场所或部位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
行政强制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 |
|
66 |
对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 |
|
67 |
对影响安全疏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
68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行政许可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
|
69 |
消防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 |
|
70 |
对火灾事故原因的认定。 |
行政确认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 |
|
71 |
对火灾事故原因的复核。 |
行政确认 |
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 |
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 |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五条 |
|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实施层级)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备注 |
1 |
1、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
|
2 |
1、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
|
3 |
1、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
4 |
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
|
5 |
1、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
|
6 |
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
|
7 |
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
|
8 |
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八条 |
|
9 |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正。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
10 |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正。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
11 |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
12 |
1、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
|
13 |
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
14 |
出具虚假文件。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
15 |
出具失实文件。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
16 |
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
17 |
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
18 |
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
19 |
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
20 |
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
|
21 |
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
|
22 |
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
|
23 |
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
|
24 |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
|
25 |
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项 |
|
26 |
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 |
|
27 |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
28 |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
|
29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
|
30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
|
31 |
被注销注册后继续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
|
32 |
未经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
|
33 |
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加盖执业印章。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
|
34 |
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
|
35 |
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
|
36 |
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
|
37 |
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
|
38 |
变造、倒卖、出租、出借、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
|
39 |
超出本人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
|
40 |
公共交通工具和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未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
|
41 |
公共交通工具和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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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1、公众聚集场所未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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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未及时劝阻或者报告。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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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1、村民损坏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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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农村经营性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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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农村经营性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或者未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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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1、农家乐(民宿)采用易燃材料装修;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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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1、农村生产经营性场所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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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农村经营性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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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不按照规定配备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或者消防控制室不按照规定实行值班制度。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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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不按照要求进行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的。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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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检查或因检修改造停用不按照要求备案。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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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停用建筑消防设施不按照要求备案。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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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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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1、指使、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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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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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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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1.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1.违法行为1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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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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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1、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层门厅、楼梯间等室内公共区域和可燃物附近为电动车充电;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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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层门厅、楼梯间等室内公共区域和可燃物附近停放电动车。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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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物业服务企业对城镇居民住宅区内电动车违法停放和充电行为未及时劝阻、制止或者报告。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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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物业服务企业未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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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责任: |
行政处罚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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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对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场所或部位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
行政强制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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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对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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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对影响安全疏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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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行政许可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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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消防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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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对火灾事故原因的认定。 |
行政确认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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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对火灾事故原因的复核。 |
行政确认 |
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 |
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 |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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