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系列标准之一 编号:HNDMPC 2015-1/3
湖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
技术规程
湖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6月
引 言
为全面掌握地名基本信息,提高我国地名管理和服务水平,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决定于2014 年至2018 年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地名普查是一项公益性、基础性的国情调查。开展地名普查,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巩固国防建设,有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社会交流交往、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对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规定针对湖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需求,参考现有的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依据《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数据建库与管理软件设计规范》、《湖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和《湖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实施细则》的要求,对湖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基本内容、工作组织、普查流程、技术要求、软件要求、成果整理、检查验收、数据成果日常更新等进行设计和规定。
本文件由湖南省民政厅提出。
本文件由湖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归口。
本文件负责起草单位(技术支持单位):湖南省第二测绘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吴贤良 艾天福 陈苏宁 雷双友 王梦波 胡赛花 李 云 唐 根 唐芝青 段 佳 陈 广 戴华辉 董胜光 彭能舜 肖志高 沈 琳
1 范围
本规程以县级地名普查技术工作为基础,规定了湖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基本内容、工作组织、普查流程、技术要求、软件要求、成果整理、检查验收、成果数据日常更新等方面的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湖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文件,然而,鼓励根据本文件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GB/T 917-2009 公路路线标示规则和国道编码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18521-2001 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
GB 17733-2008 地名 标志
GB/T 18316-2008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GJB 1839A-2003 《军用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GJB 5068-2004 《军用数字地图矢量数据模型及格式》
CH/Z 9011-2011《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电子地图数据规范》
GJB 414A-2004 《1:25000 1:50000 1:100000 军用地形图图式》
GB/T 13923-2006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GB/T 20258.2-2006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第2 部分:1:5000 1:10000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
GB/T 20258.3-2006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第3 部分:1:25000 1:50000 1:100000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
GB/T 20257.2-2006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图式第2 部分:1:5000 1:10000 地形图图式》
GB/T 20257.3-2006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图式第3 部分:1:25000 1:50000 1:100000 地形图图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国家保密局令第1号)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测办字〔2003〕17号)
《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01〕7号)
《地名文化遗产鉴定标准》(民政部公告第251号)
《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
《国家地名数据库代码编制规则》(民地办发〔2010〕1号)
《地名档案管理办法》(民政部 国家档案局2001年7月12日)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3号)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数据建库与管理软件设计规范》(国地名普查办发〔2014〕32号)
《湖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草案)》湖南省地名普查办
《湖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实施细则》 湖南省地名普查办
《湖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数据库标准(试行稿)》 湖南省地名普查办
《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监理办法>的通知》(国地名普查办发〔2015〕3号)
3 术语与定义
3.1 地名目录
指以目录表形式体现的县级行政区域内所有标准地名集合。其目录表有两种格式:地名调查目录和地名目录。地名调查目录为县级地名普查办整理的需要外业调查核实的地名目录表,地名目录为普查工作结束后最终输出的地名目录成果表(见附录4)。
3.2 地名登记表
地名调查目录里每一项地名的详细信息均需要填写在地名登记表内。它记载的信息包括:地名代码、标准名称、地理位置、所在图幅、所在行政区、来由、含义、历史沿革、地理实体概况和多媒体信息等内容。在地名普查过程中,可以使用地名登记简表(见附录1)。
3.3 地名成果表
地名成果表是通过地名普查建库软件,从地名成果数据库中导出的地名信息成果表格。地名成果表是地名成果数据的真实反映,是提交检查验收的成果之一。
3.4 地名标志
地名标志指标示地理实体专有名称及相关信息的设施。包括:
(1)行政区域名称标志。
(2)居民地、街(路、巷)名称标志。
(3)门(楼)编码名称标志。
(4)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
(5)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和台、站、港、场名称标志。
(6)其他起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
3.5 地名与地理实体
地名是人们对具有特定方位、范围的地理实体赋予的专有名称。地理实体指现实世界中独立存在、可以唯一性标识的自然或人工地物。地名的指位作用体现在地理实体的空间位置方面,地名的指类作用体现在地理实体的分类方面。
3.6 数字正射影像图
经过正射投影改正的影像数据集。[GB/T 16820-1997,《地图术语》]
3.7 地址
具有地名的某一特定空间位置上自然或人文地理实体位置的结构化描述。
3.8 现今地名
现今地名是目前正在使用的地名。
3.9 历史地名
历史地名是过去曾经使用过、目前已不再使用的地名。
3.10 地名普查信息平台(软件)
由省级统一组织开发,用于辅助外业数据采集、内业数据建库、地名业务管理的地名普查软件平台。包括外业数据采集软件和内业建库软件。
外业数据采集软件(以下简称“外业软件”),以平板为载体,专门用于实地标注地名和采集多媒体信息(照片、录音、录像)的软件。
内业建库软件(以下简称“内业软件”),用于普查数据输入、编辑、整理、检查、成果输出、地名管理等活动的内业工作软件。
对于安装有外业软件的平板电脑、手持GPS等设备,统称为采集终端。
4 总则
4.1地名普查的基本内容
4.1.1 地名普查目的
查清地名基本情况,掌握地名基础数据,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
4.1.2 地名普查范围
湖南省所辖行政区划范围。
4.1.3 地名普查任务和内容
湖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任务是以县(区、市)为普查单元,查清所辖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属性信息和地理实体的相关信息,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建立地名普查档案。
4.1.4 地名普查时点和时间安排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统一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时点之后的地名需要更新普查,更新成果放入湖南省地名与区划数据库。
2017年6月30日为湖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数据库更新时点。
湖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从2014年8月开始,到2018年6月30日结束。成果省级验收起始点是2015年12月31日,2017年3月31日前完成市级数据库建设。
4.1.5 地名普查基本单位
以县为基本单位组织实施。地名普查成果以县为基本单位进行提交,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市级、省级地名普查成果。
4.2 数学基础
4.2.1 坐标系统
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
4.2.2 高程基准
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4.2.3 地图投影
对于1:10000或1:5000图件或数据应选择高斯-克吕格投影统一3度带的平面直角坐标系;1:50000图件或数据应选择高斯-克吕格投影统一6度带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中央子午线按照地图投影分带标准选定。
4.2.4 计量单位
长度、宽度、高度(海拔、深度)单位采用米(m)或千米(km),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字。
面积单位采用平方米(m2) 或平方千米(km2),小数点后保留位数要求详见《湖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数据库标准》附录3中地理实体相关属性信息数据结构表。统计汇总时,面积单位采用平方千米(km2),小数点后保留六位有效数字。
4.2.5 分幅与编号
本次地名普查分幅数据,按1:5000、1:10000、1:50000基本比例尺地图进行分幅和编号。
4.3 地名代码编制
地名代码依据《国家地名数据库代码编制规则》(民地办发〔2010〕1号)编制。
(一)地名代码的一般规定
地名代码共有20位数字,分为四段。
第一段由6位数字组成,表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代码,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2)。
第二段的3位代码为乡镇代码,执行国家标准《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10114-2003)。
第三段由5位数字组成,表示地名属性类别,执行《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GB/T 18521-2001)。
第四段为6位数字,表示附加码,具体代码段为 000000-999999,用以区分同一类别并且是同一行政区的地名并进行排序,如果前14位编码可以确定此地名的唯一性,则第四段代码用000000表示。现今地名附加码具体代码段为000000-799999;历史地名附加码具体代码段为800000-999999。
其具体格式为:
(二)跨界地理实体的地名代码规定
县级数据库内的跨乡级地理实体,地名代码第二段用“999”表示。
市级数据库内的跨县级地理实体地名代码,第一段用市级行政区划代码表示,地名代码第二段用“999”表示。
省级数据库内的跨市级地理实体地名代码,第一段用省级行政区划代码表示,地名代码第二段用“999”表示。
(三)多媒体文件命名
1、地名信息中的多媒体文件命名
多媒体数据文件包括照片、录音、录像、文本 4类,文件名后缀分别是jpg、mp3、mpeg4、pdf或Txt。多媒体数据文件名的前缀,命名规则为标准地名加 2位数字组成,2位数字表示顺序,如灵山 01。对于同类其他重名地名,后续地名可用地名标准名称加 1位英文字母加 2位数字表示,如第一次重复为“灵山A01.jpg”、第二次重复为“灵山B01.jpg”,以此类推。
2、地名标志信息中的照片文件命名
地名标志的照片格式为jpg,文件前缀名为:“bz”+标准地名+2位数字组成,2位数字表示顺序,如bz中山路 01.jpg。对于同类其他重名地名,后续地名可用地名标准名称加 1位英文字母加 2位数字表示,如第一次重复为bz中山路A01.jpg、第二次重复为“bz中山路B01.jpg”,以此类推。
注:地名标志空间属性数据命名为:bz地名标志.shp。
5 工作组织
分别成立省市县三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地名普查办”),并下设综合协调组、质量与技术组、地名标准化组等。各级地名普查办应明确各组工作职责,细化地名普查任务,划定地名普查任务范围。
按照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监理办法》的通知(国地名普查办发〔2015〕3号)的要求,省、市、县三级建立地名普查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对地名普查办负责,落实当地地名普查工作要求,真实反映地名普查各阶段现状。监理单位主要负责地名普查成果质量监督与验收,协助名普查办开展质量、进度、保密监督、成果转化、成果验收等监理工作。
6 技术流程
7 技术要求
7.1 总体任务
7.1.1 挖掘地名文化
地名作为具有历史性、民族性和社会性的一种文化形态,既是中华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又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基于我省地名普查作业底图,县级地名普查工作重心在于挖掘地名文化。充分发挥政府相关部门和广大基层组织的作用,充分挖掘地名背后承载的历史沿革和文化内涵,对于发展本地经济、弘扬中华民族悠久历史与灿烂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7.1.2 地名标志普查与设置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城乡一体化建设和服务人们出行方便需要,通过地名普查,对现有地名标志设置的位置、材质、规格、照片等信息进行全面调查,了解地名标志设置现状,制定地名标志设置的完善方案,科学、合理设置地名标志。
7.1.3 地名信息外业调查
调查和核实地名的由来、含义、沿革等文化内涵,以及指代的地理实体信息,采集地名的照片、录音、录像、文本等多媒体信息。
7.1.4 地名标准化
根据地名管理和有关规定,对不符合地名管理的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处理内容有:一是对地名缺失、一地多名、多地重名、地名用字不健康、地名读音不规范、地名书写不规范、地名指代范围不明确、跨界地名不统一等情况的地名进行规范;二是对少数民族语和方言地名进行审音定字。
7.1.5 建立地名普查数据库和地名档案
录入地名文化信息和属性信息,录入地名多媒体信息,同时对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进行处理(地理实体坐标位置正确、属性结构正确、属性完善、唯一性、线连接关系正确等),建立地名目录、地名登记表、地名标志和地理实体之间的匹配关系。建立县级地名普查数据库,再逐级汇总,建立市级、省级地名与区划数据库(又称“地名普查数据库”)。
普查成果验收后,依据《地名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建立规范的地名档案。
7.1.6 地名普查成果应用
按照“边普查边应用”的原则,依托地名普查成果管理平台,从加强地名管理工作开始,逐步推进地名普查成果向全社会转化应用。
7.2地理实体分类、分层和普查范围
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地名和人文地理实体地名,结合工作实际和现实需求,确定我省地名共分为11大类119小类。地理实体共分为90层,分层情况具体如下:
表7-1地理实体分类数据采集内容
小类 |
特征 |
层 名 |
普查范围 |
|
陆地水系 |
河流 |
L |
121河流 |
流域面积在50平方千米以上的河流 |
河源 |
P |
1211河源 |
与普查范围内河流有关的河源 |
|
峡谷 |
P |
1212峡谷 |
与普查范围内河流有关的峡谷 |
|
河滩 |
P |
1213河滩 |
与普查范围内河流有关且面积大于0.1平方千米的河滩 |
|
阶地 |
P |
1214阶地 |
与普查范围内河流有关且高度大于2米的阶地 |
|
河湾 |
P |
1215河湾 |
与普查范围内河流有关的、转向超过30度的河湾 |
|
河口 |
P |
1216河口 |
与普查范围内河流有关的河口 |
|
湖泊 |
P |
122湖泊 |
常年水面面积1平方千米以上的湖泊 |
|
洲、河岛 |
P |
1231-1232-1233洲、河岛,湖岛,矶 |
与普查范围内河流、湖泊有关的常年露出水面、面积不小于0.1平方千米的岛屿 |
|
湖岛 |
P |
|||
矶 |
P |
|||
瀑布 |
P |
125瀑布 |
与普查范围内河流、湖泊有关且落差不小于5米 |
|
泉 |
P |
126泉 |
日出水量不小于1000立方米 |
|
陆地地形 |
平原 |
P |
131-132平原、盆地 |
有方位标识意义的平原 |
盆地 |
P |
有方位标识意义的盆地 |
||
丘陵、山地 |
P |
134丘陵、山地 |
有方位标识意义的丘陵、山地 |
|
山口、关隘、山坳 |
P |
1341山口、关隘、山坳 |
有方位标识意义的山口、关隘 |
|
山谷、谷地 |
P |
1342山谷、谷地 |
有方位标识意义的山谷、谷地 |
|
山坡 |
P |
1343山坡、山崖 |
有方位标识意义的山坡 |
|
山峰 |
P |
1344山峰 |
有方位标识意义的山峰 |
|
山 |
P |
1345山 |
有方位标识意义的山 |
|
山体(山脉、山系) |
P |
1346山体 |
有方位标识意义的山体 |
|
湿地(沼泽) |
P |
1351湿地(沼泽) |
有方位标识意义的湿地(沼泽) |
|
草原 |
P |
1353草原 |
有方位标识意义的草原 |
|
森林 |
P |
1354森林 |
有方位标识意义的森林 |
|
洞穴 |
P |
1391洞穴 |
有方位标识意义或有开发价值的洞穴 |
|
天生桥 |
P |
1392天生桥 |
有方位标识意义或者开发价值的天生桥 |
|
台地 |
P |
1393台地 |
有方位标识意义的台地 |
|
行政区域 |
省行政区域 |
P |
212-213-214-215行政区域类(省、市、县、乡行政区域) |
经合法程序审批的行政区划单位 |
市行政区域 |
P |
|||
县行政区域 |
P |
|||
乡行政区域 |
P |
习惯界线 |
||
群众自治组织 |
村委会 |
P |
2161-2162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居委会) |
所有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的群众自治组织 |
社区居委会(居委会) |
P |
|||
村民小组 |
P |
2163-2164村民小组、居民小组 |
辖区内所有村民小组、居民小组 |
|
居民小组 |
P |
|||
非行政区域 |
矿区 |
P |
2171矿区 |
经省级国土部门审批的矿区,相当于科级及科级以上的矿区 |
农、林、牧、渔区 |
P |
2172农、林、牧、渔区 |
相当于科级及科级以上的农、林、牧、渔区 |
|
工业区、开发区 |
P |
2173工业区、开发区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工业区、开发区 |
|
边贸区、口岸 |
P |
2174边贸区、口岸 |
所有边贸区、口岸 |
|
地片 |
P |
2176-2177地片、区片 |
一般代指某个区域。尊重群众习惯,由县级普查办明确普查范围 |
|
区片 |
P |
指以某地为中心的一个范围。尊重群众习惯,由县级普查办明确普查范围 |
||
居 民 点 |
城镇居民点 |
P |
221-222-223-224城镇居民点,农村居民点,工矿点,农、林、牧场点 |
包括居民小区、社区网格或常住户在50户以上的居民聚集区 |
农村居民点 |
P |
包括自然村或常住户在20户以上的村民聚集区 |
||
工矿点 |
P |
矿区内的居民点 |
||
农、林、牧场点 |
P |
农、林、牧场区内的居民点 |
||
交通运输设 施 |
锚地 |
P |
2311锚地 |
县级以上航运部门管理的锚地 |
河港、湖港 |
P |
2313河港、湖港 |
县级以上航运部门管理的河港、湖港 |
|
船闸、升船机站 |
P |
2314船闸、升船机站 |
所有船闸、升船机站 |
|
渡口 |
P |
2315渡口 |
年客运量大于1万人或年货运量大于5万吨的渡口 |
|
公路 |
L |
2321公路 |
有名称的所有公路 |
|
长途汽车站 |
P |
2322长途汽车站 |
所有长途汽车站 |
|
收费站 |
P |
2323收费站 |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收费站 |
|
铁路 |
L |
2331铁路 |
所有铁路 |
|
火车站 |
P |
2332火车站 |
所有火车站 |
|
道口 |
P |
2333道口 |
所有仍在使用的道口 |
|
航空港 |
P |
2341航空港 |
以有关专业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
|
管道 |
L |
2342管道 |
||
管站 |
P |
2343管站 |
||
道路、街巷 |
L |
2351道路、街巷 |
城镇所有道路、街、巷 |
|
有轨交通线路 |
L |
2352有轨交通线路 |
所有有轨交通线 |
|
公共交通车站 |
P |
2353公共交通车站 |
所有公共交通站 |
|
停车场 |
P |
2354停车场 |
50个泊位以上的公用停车场 |
|
桥梁 |
L |
2361桥梁 |
城市立交桥、人行桥及跨径大于30米的公路、铁路桥 |
|
隧道 |
L |
2362隧道 |
所有隧道 |
|
道班 |
P |
2363道班 |
所有道班 |
|
检查站 |
P |
2364检查站 |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合法检查站 |
|
环岛、路口 |
P |
2365环岛、路口 |
以交通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
|
加油站、加气站 |
P |
2366加油站、加气站 |
经正式批准、合法经营的加油站 |
|
灯塔、导航台 |
P |
2367灯塔、导航台 |
以有关专业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
|
索道、扶梯 |
L |
2391索道、扶梯 |
有地名意义的索道和室外大型扶梯 |
|
水利、电力、通信设施 |
井 |
P |
241井 |
以有关专业部门提供的公用数据为准 |
池塘 |
P |
2421池塘、海塘 |
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且有方位标识意义的池塘。 |
|
水库 |
P |
2423水库 |
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 |
|
蓄洪区 |
P |
2424-2425蓄洪区、泄洪区 |
以水利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
|
泄洪区 |
P |
|||
灌区 |
P |
2426灌区 |
面积不小于50亩的灌区 |
|
灌溉渠 |
L |
2431灌溉渠 |
以水利、市政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
|
排水沟 |
L |
2432排水沟 |
||
渡槽 |
L |
2433渡槽 |
||
泵站 |
P |
2434泵站 |
||
涵洞 |
L |
2435涵洞 |
||
河堤 |
L |
2442-2443-2445河堤、湖堤、拦河坝 |
||
湖堤 |
L |
|||
拦河坝 |
L |
|||
闸坝 |
P |
2444闸坝 |
||
垸 |
P |
2446垸 |
仍在使用的垸子 |
|
运河 |
L |
245运河 |
所有运河 |
|
发电站 |
P |
2462发电站 |
所有发电站 |
|
输变电站 |
P |
2463输变电站 |
所有输变电站 |
|
通信基站 |
P |
2472通信基站 |
以通信设施专业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
|
纪念地、旅游景点 |
人物纪念地 |
P |
2511-2512人物纪念地、事件纪念地 |
已经开发的纪念地 |
事件纪念地 |
P |
|||
宗教纪念地 |
P |
2513宗教纪念地 |
按省民宗局提供的目录普查 |
|
遗址 |
P |
2514遗址 |
具备开发价值的遗址 |
|
公园 |
P |
252公园 |
对公众开放的公园 |
|
国家等级旅游景区 |
P |
2531-2532-2533-2534国家等级、工业、红色、乡村旅游 |
以省旅游局提供的目录普查 |
|
工业旅游示范点 |
P |
以省旅游局提供的目录普查 |
||
红色旅游景区(点) |
P |
以省旅游局提供的目录普查 |
||
乡村旅游示范点 |
P |
以省旅游局提供的目录普查 |
||
自然保护区 |
P |
254自然保护区 |
所有自然保护区 |
|
建 筑 物 |
房屋 |
P |
261房屋 |
七层以上的独栋建筑、三栋以上的建筑物群和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含厂区、办公区) |
亭 |
P |
2621-2622-2623-2624亭、台、碑、塔 |
县级以上文物部门登记在册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持修建有特殊意义的亭、台、碑、塔 |
|
台 |
P |
|||
碑 |
P |
|||
塔 |
P |
|||
广场 |
P |
2631-2632广场、体育场 |
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广场、体育场 |
|
体育场 |
P |
|||
城堡 |
L |
2641-2642城堡、墙 |
具有方位标识意义城堡、墙 |
|
墙 |
L |
|||
集贸市场 |
P |
2651-2652集贸市场、专业市场 |
以有关专业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
|
专业市场 |
P |
|||
单
位 |
党政机关 |
P |
271-272-273-274党政机关、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 |
以有关专业、职能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
社会组织 |
P |
|||
事业单位 |
P |
|||
企业 |
P |
已办理营业执照、有方位标识意义的企业 |
||
酒店 |
P |
2741酒店 |
按民政部门提供的数据普查 |
|
民政事业单位 |
P |
276-277民政事务网点、民政事业单位 |
||
民政事务网点 |
P |
各分类地理实体的普查范围和要求,详见《湖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
县级普查办在制定方案时,应结合当地地名管理实际需求,在省级有关标准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各分类地理实体的地名普查范围和深度要求。县级普查要求可等于或高于省级普查要求,但不能低于省级普查要求。
7.3 地名普查业务培训
开展地名普查业务培训,是提高各级普查工作队伍业务技能的重要途径,是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的重要保障。省级地名普查办负责市、县级地名普查骨干和地名普查项目承担单位的培训工作,市、县级地名普查办负责基层普查员的培训工作。培训工作应根据市、县级普查任务的分工实际情况,分批分类有计划开展。
培训内容包括: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实施方案、工作规程和有关技术标准,地名普查各项任务的详细操作步骤,以及地名普查外业软件和内业软件使用方法等。
7.4 作业底图制作和下发
基于全省地理实体数据现势性、空间数据库、属性数据库、县与县之间地名成果接边和省市县三级数据建库的统一性需求,省地名普查办统一制作并下发作业底图、地名普查信息平台(软件)、安全认证软硬件等。
7.4.1 作业底图的内容
地名普查作业底图,是按照国务院地名普查办有关地名普查数据建库要求,在省级二十多家地名普查成员单位提供的有关数据资料基础上,根据地理实体分类、分层标准,对信息进行汇总、录入、编辑、处理后制作和生成作业底图。它包括:优于0.5米分辨率1:1万分幅正射影像图、11大类1:1万标准分幅地理实体空间数据及其属性数据、11大类1:1万县级行政区范围空间数据及其属性数据。
7.4.2 作业底图的作用
作业底图是地名普查工作中使用的基础底图数据。它为地名的标注提供直观参照,为图解法获取地名的地理坐标提供数学基础,为地名普查数据库建设提供高精度地理实体空间数据,为县级地名普查提供基本地名底数,为预填地名调查目录和地名登记表提供基本信息,为汇总形成省级和市级地名普查数据库提供地理实体数据基础。
7.5预填地名调查目录、地名登记表
列立地名调查目录和预填地名登记表可同时进行,也可先列调查目录再预填地名登记表。地名调查目录和地名登记表均按照地名分类和编号进行编制、管理,即地名调查目录中的一条地名,通过相同分类和编号来对应一份地名登记表。
7.5.1 列立地名调查目录
地名调查目录是县级区域内所有地名的集合,是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基础,也是工作成果。所有地名普查的工作基于地名调查目录进行。
地名调查目录来源于三个渠道:一是县级收集的资料,包括第一次地名普查成果、历年地名命名更名文件和资料、地名志、地名录、地名词典、地图、地方志、文史资料及有关古籍等;二是县级相关部门填报;三是基层报送和市级提供。
在预填地名调查目录表时,要对多方收集的资料进行认真梳理、核对和分析,使地名调查目录表中的地名在县域内具有完整性和唯一性,且分类准确。
地名调查目录表式样,见附录4。
7.5.2 预填地名登记表
根据地名调查目录,整理、查阅和考证相关资料,填写分类地名登记表(表格式样见附录1)。
地名登记表有关地理实体信息,可由地理实体对应的行政管理部门填写,地名登记表分类发放(比如:公路有关属性由交通部门填写),也可以由对应的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资料,由县级普查办组织填写。地理实体信息填写内容参见《湖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实施细则》第八条。
地名登记表的填写要求字迹清晰、内容规范,必填项信息不能为空,可填项信息尽可能填写完整。
地名登记表填写的地名含义、由来等严格限制字数(每个为500个汉字),假如文字超过规定限制,则处理成pdf或Txt文件,以多媒体方式进行存放,同时对文字归纳为500字以内进行填表。
7.5.3 基层报送地名调查目录和登记表
地名具有指代性、公用性、地域性、传承性和文化性,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因此,县级地名普查办应结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方便政府管理为原则,与基层普查员共同开展地名调查目录和登记表的报送工作。
基层报送时,按照县级各分类地理实体的地名普查范围和深度要求,把握两个要点:
(1)对每个基层管辖范围内的现有各类地名进行全面调查登记。
(2)对无名称但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并登记。
在填报地名调查目录和登记表时,应按照地理实体分类,每一类都要调查填写完整。可采取与当地群众座谈、走访知情人士、现场踏勘等方式,充分挖掘现有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等文化背景。同时,对地理实体进行命名登记时,要详细阐述命名的理由和依据。
7.6 地名调查目录和地名登记表的整合
省级下发的作业底图在导入内业软件后,内业软件能够自动提取作业底图所含地名的属性数据,输出地名调查目录和地名登记表。
整合地名调查目录和地名登记表,就是以内业软件输出的地名调查目录表和地名登记表为基础,把“输出的地名调查目录和地名登记表”与“县级自拟地名调查目录和地名登记表”合二为一。整合任务为:(1)地名调查目录中地名的唯一性整合;(2)地名登记表的信息整合;(3)地名调查目录与地名登记表的一对一检查;(4)地名初步审定。
7.6.1 地名普查状态检查及标注
地名属性信息中的“地名普查状态”,分4种状态,即:不变、增加、删除、修改。
将县级自拟地名调查目录与输出地名调查目录比对,通过比对,检查地名普查状态。比对结果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并要求在“地名调查目录表”(表格式样见附件4)中备注栏填写“地名普查状态”信息。
表7-2 地名调查目录对比检查表
地名名称比对结果 |
地名普查状态 |
备注 |
|
输出地名调查目录 |
自拟地名调查目录 |
||
有 |
一致 |
不变 |
|
有 |
没有,漏填 |
不变 |
|
有 |
没有,该地名在当地已不存在 |
删除 |
|
有 |
没有,该地名在当地已办理更名手续 |
修改 |
修改为XXXX |
没有 |
有 |
增加 |
在下发地名调查目录中人工增加该地名 |
7.6.2 整合过程中问题的记录
在整合地名调查目录和地名登记表过程中,对出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形成记录表(见下表)。问题类型有以下几种:(1)新增地名(非少数民族语);(2)新增地名(少数民族语);(3)一地多名;(4)一名多写;(5)一定范围内重名;(6)外来语或英文译写地名;(7)其他问题。
表7-3 地名调查目录整合过程问题记录表
序号 |
问题地名 |
问题类型及描述 |
所在行政区(到乡级) |
处理办法 |
备注 |
|
自行处理依据及意见 |
是否列入地名标准化处理表 |
|||||
填表人: 审定人: 审核人:
7.6.3 整合过程中问题处理要求
整合过程中问题的记录,是修改数据库的依据,是质量检查的依据,是地名标准化处理的必要条件之一。
(1)针对整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记录,县级普查办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逐条审定,合理处理,并签字确认。普查办在处理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不能由外包服务单位自行处理不一致的问题。对于需要列入地名标准化处理的地名,应及时填写地名标准化处理统计表(见附录7)。
(2)根据地名调查目录表上所记录的地名普查状态信息,以及整合过程中记录问题情况和处理意见,在内业软件中更新地名与区划数据库(要求保留更新前的地名普查状态等信息)。
7.7 外业调查
7.7.1 外业调查任务
外业调查任务包括:(1)调查核实地名调查目录与地名登记表中已有信息并在作业底图上标注正确的位置;(2)挖掘和补充地名文化;(3)补充新增地名及相关信息;(4)对地名进行拍照、录音、录像;(5)地名标志信息调查、照片采集和信息登记。
7.7.2 工作准备
(1)制定工作方案和外业调查计划。划分作业区和任务内容,对调查人员、相关设备、资料、培训、工作组织协调、调查路线、交通、住宿、安全等准备事项,进行科学谋划、合理安排。
(2)表格资料准备。按地名分类,通过内业软件输出地名调查目录表和地名登记表。
(3)平板电脑准备。要求平板电脑有1G以上内存,8G以上的外部存储空间,自带GPS功能,支持拍照、录音、录像功能,安装外业软件支持的操作系统。该设备主要用于外业调查数据存储,地理实体和地名标志位置测量,外业调查标注拍照录音录像等。
(4)平板电脑数据准备。将更新后的分幅地理实体空间数据、空白区范围数据和正射影像图,与外业软件绑定后,存储在平板电脑中,供外业调查使用。
注:地名空白区——通过内业软件分析功能,根据地名密度原则(除水面外的任意1平方公里正方形范围内地名至少1个),自动生成地名空白区域范围线。
7.7.3 地理实体及地名标志位置测量
地理实体及地名标志位置测量方法包括实测法和图解法。
(1)实测法是指首先在实地确定点位,再采用全站仪、手持GPS、自带GPS定位精度满足要求的平板电脑、RTK等测量地理实体或地名标志的点位坐标。
(2)图解法是指在作业底图上确定地理实体或地名标志点位,然后量取该点位的地理坐标。
地理实体、地名标志的地理坐标,在地名普查作业底图上能准确判定位置的,采用图解法确定坐标;不能准确判定位置的,如影像被云层遮挡,地理实体被高大树木或者建筑物遮挡看不见或不清晰的,则用实测法到实地测量。测量误差须小于20米,且保证相对位置准确。
7.7.4 外业调查有关技术要求
(1)做好外业调查技术管理
地名调查目录、地名登记表、地名文化、地理实体、新增地名等有关信息,在外业核实、补充和完善过程中,应签字、盖章进行确认,同时收集有关资料,为内业完善地名与区划数据库提供有效来源。
(2)多媒体数据采集要求
为保障地名多媒体信息与地名准确匹配,地名多媒体信息应在装载有外业软件的平板电脑中进行采集。外业采集的多媒体信息包括地名的照片、录音、录像、文本。
多媒体数据采集总体原则如下:
照片:要求清晰,主体明确,反映地名或地名标志的主要特征。格式为JPG,分辨率介于1280×960像素至4096×3072之间。拍摄时选择合适的角度,尽量避开遮挡物,相机呈水平状态,对地名和地名标志尽可能正面拍摄。现场拍照时必须拍摄多张照片,地名照片整理时至少选择1张照片作为多媒体数据存放(内业需增加影像地理实体范围截屏照片),每个地名标志至少拍照2张(分为近景、远景)。对具有历史意义和文化内涵的地名和地名标志(如纪念地、旅游景点、居民点、建筑物等)必须拍摄多张照片,以完整反映其文化和景观特色。
录音:要求清楚,格式为MP3。地名与区划数据库有3个内容需要录音:一是地名原读音,少数民族语和生僻字地名需要人工录音;二是地名汉语普通话读音,地名单音字读音由内业软件自动生成(叫合成音),地名多音字在经过内业软件区分出来后统一由人工录音;三是有关地名文化人工录音,如特殊声音、地方代表乐、访谈录音等,在现场进行录制,每个地名的录音文件原则上不超过3个,总时长应短于20分钟。地名标志不需要录音。
录像:要求画面清晰,少抖动,主题鲜明,格式为MP4。仅对具有历史意义和文化内涵的地理实体(如纪念地、旅游景点、居民点、建筑物等)进行录像,每个地名的录像时长原则上应小于3分钟,个数少于3个。地名标志不需要录像。
文本:地名的含义、由来、沿革,如果篇幅太长(某项超过500汉字),则需要把超长的资料精简,编辑成PDF、DOC或TXT,放入多媒体文件。
(3)地名标注上图要求
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包括点状和线状两种,地名的增加、删除和修改在外业采集平板电脑中操作完成。地名的标注,均在正射影像图上利用图解法测量确定其地理坐标位置,并以相应点状或线状方式标注上图,标注误差小于20米。实测法确定的地名位置,应在内业建库中导入坐标。
地名标注遵循“一个地名对应一个地理实体”原则,“十”字相交的两个线状地理实体,不能打断表示;“T”字相交的两个线状地理实体,不能打断,但必须点线捕捉相连;“一”字相连的两个不同线状地理实体,端点应进行捕捉。
在正射影像图上表示比较密集的点状或线状地理实体时,各点各线相关位置须准确。
地理实体在地图上的定位点、符号类型及地理坐标要求,见附录2。
(4)跨图幅地理实体调查要求
县行政范围内的地理实体,跨图幅时,只需要在一个图幅中进外业调查,其他图幅可以不予调查。跨县级行政界线图幅中的地理实体,界线两边的承担单位都需要调查。
7.8 地名标志调查与设置
7.8.1 已有地名标志调查
地名标志普查是本次地名普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地名标志包括行政区域名称标志等6个方面(参见3.4),省级的地名标志普查成果只需要以下5个方面(注:县市可普查6个方面):
(1)行政区域名称标志。
(2)居民地、街(路、巷)名称标志。
(3)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
(4)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和台、站、港、场名称标志。
(5)其他起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
利用下发的采集终端(内装软件和底图),按照地名标志登记表信息(见附录3),对已有11大类的地名标志进行实地调查、信息采集,并填写地名标志登记表。采集内容包括:现有地名标志的位置、照片(远、近照和影像地理实体范围截屏)、材质等。
注意:调查时,要把街(路、巷)名称标志和交通部门的“指引标志”等标志区分开。
已有11大类地名标志采集完毕后,从采集终端中导出地名标志数据,然后把地名标志数据导入内业软件,建立已有地名标志数据库。
7.8.2 内业检查已有地名标志
在内业软件中,以作业底图为背景显示已有地名标志设置和照片,对现有地名标志的设置位置和标牌质量进行人工检查,判断是否符合有关地名标准设置规定,并填写需补充设置地名标志的登记表。
地名标志设置原则如下:
(1)行政区域名称标志应设在位于主要交通道路的行政区域界线上。
(2)居民地名称标志应设在居民地的主要出、入口处。
(3)街(路、巷)名称标志应设在街(路、巷、胡同、里弄)的起止点、交叉口处。起止点之间设置地名标志的数量要适度、合理。
(4)楼、门编码名称标志应设在该建筑物面向主要交通通道的明显位置。
(5)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应设在所处的主要交通道路旁或该自然地理实体显著位置。
(6)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标志,设在该建筑物面向主要交通道路的明显位置。
(7)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名称标志,设在该台、站、港、场面向主要交通道路的明显位置。
(8)其他具有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要按照方便、实用、清晰的原则设置。
7.8.3 制定地名标志设置的完善方案
依据补充设置地名标志的登记表内容,结合地名标志现状,制定地名标志设置完善方案(须包含“地名标志设置设计图”)。该方案内容不仅应符合《GB 17733-2008 地名 标志》要求,而且还应体现与城乡建设同步,做到统一规划,布局合理,位置明显,导向准确,坚固耐用,美观协调。地名标志设置完善方案须有关专家审查后实施。地名标志类型包括:
1、自然地理实体地名标志
(1)水系地名标志,包括河流、河源、河口、湖泊、陆地岛屿(包括河岛、湖岛等)、瀑布、泉等的地名标志。
(2)地形地名标志,包括平原、盆地、高原、丘陵、山脉、山口、山谷、山峰、草原、森林、绿洲等的地名标志。
2、人文地理实体地名标志
(1)居民地地名标志,包括街、巷、区片、小区和村等的地名标志。
(2)行政区域地名标志,包括省级、地级、县级地名标志、乡级地名标志。
(3)专业区地名标志,包括矿区、农业区、林区、牧区、渔区、工业区、边贸区、开发区、自然保护区等的地名标志。
(4)设施地名标志,包括火车站、汽车站、地(城)铁站、河港、渡口、飞机场、桥梁(例如公路桥梁、铁路桥梁、城镇内的立交桥和过街桥等)、隧道(例如公路隧道、铁路隧道、城镇内的地下通道等)、环岛等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设施的地名标志,池塘、海塘、水库、蓄洪区、灌溉渠、堤坝、运河等具有地名意义的水利设施的地名标志,发电站、输变电站等具有地名意义的电力设施的地名标志。
(5)纪念地和旅游地地名标志,包括风景区、公园、人物纪念地(例如陵园,人物纪念馆、纪念堂等)、事件纪念地(例如古战场等)、宗教纪念地(例如寺、庙、教堂等)等的地名标志。
7.8.4 地名标志补充设置和采集
按照制定的地名标志设置方案,通过招标方式所确定的单位来完成补充地名标志的制作和现场设置。待补充地名标志牌统一制作完成,经民政部门对标牌进行材质、规格、形式等内容核准后,技术单位可根据地名标志补充设置方案,配合民政部门进行标志牌设置位置放样。地名标志牌现场设置完成后,技术单位需要利用采集终端,实地采集更新后的地名标志信息,然后导入内业软件进行编辑,进一步完善数据库。
县级地名普查办对完善后的地名标志设置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核,并签字确认。
7.8.5 地理实体的修测
对于新增或变化的重要地理实体,可以通过作业底图进行图解或实地测量,确定地理实体的起止点和拐点,同时标注地名名称,再根据相应图式符号和标准地名注记标绘到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矢量图上。
测量与标注误差须小于20米,且要求保证位置相对准确。
地理实体的修测和标绘须按照省地名普查办制定的有关数据标准实施。
7.8.6 标准地址描述规则
为了规范建筑物类、单位类等地理实体的地址或所在位置,要求统一采用以下标准地址描述规则,标准地址采用分段组合的方式描述,由行政区域、基本区域限定物、局部点位置三大类要素构成。
<标准地址>::=<行政区域名称>[基本区域限定物名称][局部点位置描述]
其中,
<行政区域名称>::=<省级>[地区级]<县级>[乡级][行政村级]
<基本区域限定物名称>::=<街>|<巷>|<居民小区>|<自然村>
<局部点位置描述>::=<门(楼)址>|<标志物名>|<兴趣点名>
在基本区域限定物地名中,如遇有使用小区名和街巷名描述均可的情况时,街巷名优先于小区名;局部点位置中,遇有使用标志物名、兴趣点名和门(楼)址描述均可的情况时,门(楼)址优先标志物名、标志物名优先兴趣点名。
例如城市地名:湖南省人民政府的地址描述为“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8号”。例如农村地名:湖南省长沙县果园镇花果村花果组99号。
7.9地理实体的修测
对于新增或变化的重要地理实体,可以通过作业底图进行图解或实地测量,确定地理实体的起止点和拐点,同时标注地名名称,再根据相应图式符号和标准地名注记标绘到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矢量图上。
测量与标注误差须小于20米,且要求保证位置相对准确。
7.10 地名审音定字和标准化处理
地名审音定字和标准化处理,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第五章:地名标准化处理、第六章的第四十和四十一条实施。
在内业软件的支持下,导出新增和修改的地名,以及需要审音定字的地名,自动填写《地名用字读音审定申报表》和《地名标准化处理统计表》。(见附录6和附录7)严格执行地名管理审批程序,由民政部门逐级审批上报。
7.11 数据建库有关要求
7.11.1 一般规定
县级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在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以县级数据库为基础开展汇总整理,逐级形成市、省两级数据库。
地名普查信息平台应根据县级地名普查办要求,不断改进和完善有关数据建库的智能化、自动化、批量化处理功能。
7.11.2 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有关属性信息获取
(1)长度、宽度、面积属性信息获取:
获取地理实体长度、宽度、面积属性信息之前,须保证:县域范围内的所有地理实体的唯一性(即一个标准地名对应一个地理实体),空间数据应处于CGCS2000的3度或6度带直角坐标系下(县域跨带情况下,统一转换坐标到县域主体所在带号)。
长度属性以线状地理实体默认长度赋值;宽度属性在正射影像图上量算后填写;面积属性填写时,如已有面状地理实体,则以地理实体默认面积赋值,如没有面状地理实体,则在正射影像图上根据县级地名普查办确认的范围,进行量算后填写。
注意:填写时要按照不同地理实体的长度、宽度、面积单位规定,相应进行单位转换。
(2)所在(跨)行政区信息获取
所在(跨)行政区信息,指地理实体所在县域范围内的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名称,跨多个乡级界线的地理实体,乡级行政区域名称之间用中文字符的顿号“、”隔开。
点状地理实体和线状地理实体的所在(跨)行政区信息,应通过乡级行政区图层叠加分析获取;面状地理实体的所在(跨)行政区信息,要根据正射影像图上所反映的地理实体范围进行人工判断获取,或根据有关资料描述获取。
(3)东经、北纬、至东经、至北纬信息获取
在空间数据的CGCS2000的地理坐标系环境下获取。
点状地理实体和线状地理实体的东经、北纬、至东经、至北纬信息,通过地名普查信息平台自动获取;面状地理实体信息的东经、北纬、至东经、至北纬信息,根据正射影像图上确定的范围线,通过手工量算方法获取。
7.11.3 市级和省级数据库建设
在县级地名普查成果基础上,将市级所辖各县级地名普查成果进行数据融合处理,形成市级地名普查成果库。将省辖各市地名普查成果库进行数据融合,形成省级地名普查数据库。数据融合内容包括:
(1)跨行政区域地理实体的长度、面积信息汇总。
(2)跨行政区域地理实体唯一性和接边处理。即实现每个标准地名在地名调查目录、地名登记表、地理实体、多媒体数据之间的匹配连接、一一对应,实现每个地名标志和地名的匹配连接,实现地理实体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融合,实现跨行政区线状和点状地名的唯一性。
8 软件要求
8.1 外业软件要求
外业软件支持作业底图批量切片、地图加载与操作、空间与属性数据采集、核查、轨迹记录、数据格式转换等作业流程。
8.1.1 安全性要求
(1)地名普查外业信息采集采用平板电脑工作模式;
(2)外业软件和作业底图需绑定平板电脑;
(3)外业软件应具备自毁功能。如果人为开启平板电脑上网,外业软件对作业底图和数据全部自行删除销毁;
(4)应对导出数据进行加密处理。
8.1.2 功能要求
在平板电脑上开发的外业软件,应具备如下功能:
(1)地名的人工图解定位标注、名称录入、拍照、录音、录像功能;
(2)人工选择地名分类名称,分类代码自动生成功能;
(3)地名调查成果导出功能。导出成果有两个:一是点状和线状地名的空间数据(可转换为Shapefile格式);二是地名的多媒体数据(命名和存放目录符合《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数据建库与管理软件设计规范》有关命名和汇交数据结构要求)。
8.2 内业软件要求
内业软件要求能对地名普查地理实体进行分块管理:地理实体数据、作业底图(线)、作业底图(面)、基础地理数据;其中地理实体数据主要包含本次普查11大类地名涉及119个小类,全省统一制作下发的作业底图(线和面),基础地理数据包括行政区、行政界线、数字正射影像图数据等。
内业软件应具备但不限于以下功能:系统为单机版,应具备海量、异构数据的综合管理、处理和转换能力,具备数据导入导出、采集编辑、多媒体管理、质量检查、地图编绘、浏览查询、统计分析、成果输出、系统设置等功能。
8.2.1 数据导入
系统应支持地理实体矢量数据、第一次地名普查成果数据、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数据、遥感影像数据、地名普查属性数据、多媒体数据的导入。导入方法包括手动导入和批量导入两种。导入方式包括标准分幅方式(按照1:5万、1:1万、1:5000等)和行政区划方式。
(1)属性数据导入
支持TXT格式的地名(含地名目录)、地名标志、界线、界桩属性数据,并按照数据库属性数据结构要求导入。属性数据结构参见《湖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数据库标准》附录2。
(2)矢量数据导入
支持Shapefile格式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第一次地名普查成果数据、通过采集终端外业调查的地名采集数据、地名标志采集数据、界线、界桩数据导入,坐标系必须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其中: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主要指CGCS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1:5万、1:1万、1:5000地图;通过采集终端外业调查的地名采集数据指已采集汇总的含空间位置信息的地理实体数据;地名标志采集数据指已采集汇总的含空间位置信息的地名标志空间数据;界线、界桩数据指已勘定汇总的界线、界桩空间数据。
(3)遥感影像数据导入
支持JPG或TIF(含JGW或TFW配准文件)格式的遥感影像数据导入。
(4)多媒体数据导入
支持将符合汇交成果格式要求的照片、录音、录像、文本等多媒体数据导入至规定的路径中。
8.2.2 数据采集与编辑
提供数据采集与编辑功能;支持用户进行数据采集、编辑与修改;支持数据删除只逻辑状态标记“删除”而物理数据不删除;支持地名目录、地名登记表、多媒体信息、地理实体和地名标志的联动编辑(完成数据匹配后)。
(1)属性数据编辑
支持列表式地名目录的快速录入与编辑(增加、修改、删除);支持列表式和卡片式的地名、地名标志以及界线、界桩的属性信息快速录入与编辑(增加、修改、删除),并进行校验和逻辑错误检查,对必填信息实现提示,若有明确可选项不允许手工录入;支持属性数据的导出、打印;系统可根据录入的地名自动生成罗马字母拼写,生成的罗马字母拼写应符合《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84)中地字第17号)的要求,支持少数民族语言书写和录入;支持地名代码自动维护功能;地名名称涉及生僻字和生僻读音(《信息技术 中文编码字符集》(GB18030-2005)之外)的应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3号)(以下简称《规程》)规定自动填写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用字读音审定申报表,按程序申报审定后,由民政部统一编制字符文件下发使用。
系统支持自动匹配、半自动匹配和人工匹配的方式建立属性数据与空间数据连接关系,即建立地名目录、地名登记表、地名多媒体信息、地名标志信息和地理实体之间的匹配关系。
A、自动匹配。当地名属性中的标准名称与地名空间数据的图上名称唯一完全相同时,通过自动匹配建立连接关系。
B、半自动匹配。通过地名的关键字检索、定位查询进行地名属性与地名空间数据的半自动匹配。
C、人工匹配。通过遥感影像、大比例尺地图等其他方式进行人工判图,建立地名属性与地名空间数据的连接关系。
(2)空间数据采集
支持图形数据的矢量化采集,可通过点、线标注方式实现地名数据采集;支持通过手工输入坐标采集;支持导入rinex格式的卫星导航测量仪器的电子数据。
(3)空间数据编辑
支持空间数据编辑,主要包括点、线、面的增、删、改等;支持编辑对象的多种捕捉;支持相邻图幅及相邻区域的接边。
支持图层编辑,主要包括图层增删、图层名称修改、图层状态编辑等。
(4)地名部分属性的自动赋值
支持地名代码、地名读音、地名状态、地名罗马字母拼写、地名所在行政区、地名的经纬度地理位置和四至(直接提取地理实体坐标)、比例尺、图号等属性的自动赋值。其中,能自动判断出地名中可能存在的多音字拼写,并提示需人工读音的地名条目。
8.2.3多媒体管理
可对采集的多媒体照片、录音、录像、文本进行查询、查看和删除,实现文件命名的规范化处理。其中对照片的张数、录音大小、录像大小标准进行导入前验证。
8.2.4 质量检查
支持自动和半自动数据检查,可单个或批量执行质量检查。支持检查错误数据的逐个快速定位(便于修改),错误数据的高亮显示,检查结果的报告输出。
(1)完整性检查
检查地名覆盖率(除水体外的任意1平方公里内必须有一个地名);地名属性数据和地名空间数据是否完整、是否遗漏;检查地名属性数据和地名空间数据是否全部匹配连接,地名标志数据是否与地名空间数据全部匹配连接。
(2)规范性检查
检查数据有效性、图层名称规范性、属性数据结构一致性、属性代码一致性、地名信息规范性、数值范围符合性、编号唯一性、字段必填性等。
(3)空间数据检查
检查在相对位置准确的情况下,实地测量误差应小于20米;检查同一线状地理实体是否联通;检查线状地理实体相交位置的准确性。
(4)逻辑性检查
检查空间数据是否超出行政区范围;检查地名或地名标志是否重复采集。
(5)在普查过程中,为提高成果质量和效率,还应不断完善和增加普查数据的自动化处理、质量检查功能。
8.2.5 地图编绘
(1)制图管理
具备地图编绘、整饰所需的基本功能,包括但不限于图层顺序调整,图层可见性设置,图层显示视野控制,图层符号化显示,重要地名的条件选择显示,地图符号库的编辑,注记的增加、删除、移动、修改、恢复、显示调整及显示视野控制,注记样式设置,注记位置米字型位置自动防压盖显示,地名的成果图显示级别设置等。
(2)成果图输出及打印
成果图输出时应支持以分幅、行政区域、框选范围、输入四至坐标范围等为范围的地名、地名标志、界线、界桩、遥感影像等专题成果图的显示、输出打印。
成果图整饰要求:
A、成果图整饰内容包括标题、编号、密集、图例及内容、制作单位、标绘者、时间、检验者、单位负责人。
B、输出纸张为A1幅面,分辨率300ppi以上。
C、标题字体为10mm×10mm。图例字体为黑体一号字,其余字体为宋体三号字。
D、图例距图廓36mm,图例中的符号距图廓18mm,图例名称距符号20mm,名称之间行间距4mm。图例内容可根据当前图幅所包含的地名类别相应调整。
E、编号、制作单位与外图廓左对齐。秘密、标绘者、时间、检验者、时间、验收者、单位负责人、时间与外图廓右对齐,距图廓2mm。
成果图样例详见附录8。
8.2.6 数据浏览查询
支持属性和空间数据的快速浏览、查询。
(1)地图浏览
支持视图管理,包括不同行政级别的浏览,分层显示,按图幅范围显示,放大、缩小、平移、拉框、漫游、输入四至坐标范围、全图显示、上一视图、下一视图以及影像数据的浏览。
支持距离量算、面积量算、累计长度量算、经纬度测量。
支持图层显示管理,包括加载和移除图层、图层次序调整、控制图层是否显示。
支持以分幅、输入四至坐标、框选范围或行政区域为范围的地名、地名标志、界线、界桩、遥感影像等专题成果图的显示。
(2)属性浏览
支持列表式、卡片式属性信息显示,两种方式可灵活切换。
(3)数据查询
数据查询包括属性查询和空间查询,以及图属互查。
属性查询。支持任意属性字段查询,包括关键字分词查询、分类查询、条件查询、自定义查询。支持查询结果空间定位、保存和输出。
空间查询。支持多种空间查询方式,包括点查询、拉框查询、多边形查询、区域查询。支持查询结果属性信息浏览、保存和输出。
8.2.7 统计分析
支持行政区划统计、地名分类统计、界线、界桩统计、重名统计、进度统计等。统计汇总结果可生成统计图、表并可输出。
行政区划统计指按行政区进行地名数量统计;地名分类统计指按地名的大类、中类、小类进行地名数量统计;界线、界桩统计指对界线或者界桩分别进行数量统计;重名统计指对重名的地名数量进行统计;进度统计指地名普查完成工作量的统计。
8.2.8 成果输出
(1)单项成果输出
A、属性数据输出,格式为:TXT
支持按行政区、地名分类输出属性数据。
B、空间数据输出,格式为Shapefile
支持分层输出空间数据。
C、多媒体数据输出,照片格式为JPG,分辨率介于1280×960至4096×3072像素之间。录音格式为MP3,录像格式为MP4,文本格式为TXT、PDF。
支持按多媒体类型、行政区、地名分类输出多媒体数据。
D、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输出,格式 为Shapefile。
支持分层输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E、遥感影像数据输出,格式为JPG或TIF(含JGW或TFW配准文件)
支持分层、分幅输出遥感影像数据。
F、成果表输出,格式为PDF。
支持输出地名登记表。
支持按《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要求输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标志登记表、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成果表、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目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用字读音审定申报表、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标准化处理统计表。
(2)成果包输出
汇交的电子成果数据以文件夹的形式组织,不同的数据存放在相应的文件夹下。数据目录结构详见《湖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数据库标准》3.2.1中的规定。
支持湖南省Shapefile空间和属性数据管理模式输出。输出的Shapefile格式文件中,表中汉字如超过127个,则整体自动新增保存为PDF,以多媒体信息存储。
8.2.9 省级和市级数据库汇总整理
因建立省级和市级区划与地名数据库的需要,还应具备地名普查数据库的省级和市级的汇总整理、查询、统计、分析功能,其中汇总整理功能具体为:线状地理实体的图形和属性的无缝拼接、唯一性处理,点状地理实体唯一性处理等。同时,自动建立各类数据之间的连接关系。
8.2.10 界线界桩管理
支持界线界桩数据的导入,并支持相应的信息查询、显示、编辑和成果打印、输出功能。
8.2.11 系统设置
(1)符号管理
按照《湖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数据库标准》附录1 地名数据分类与图式要求,提供标准的图式图例符号,提供符号库管理功能(在定义一套标准符号库之外,还能管理自定义多个符号库),用户可查看、编辑、查询符号。
(2)字典管理
支持通过数据字典对属性值代码、行政区划代码、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等进行统一管理。支持对数据字典进行添加、修改、删除。
(3)用户及权限管理
支持定义不同的用户、角色,对数据读写、操作功能等进行区分,使不同的用户对系统具有不同的使用权限。
(4)日志管理
支持自动生成日志,可以根据需求查询、导出日志。
(5)数据备份
支持数据的自动和手动备份。
(6)地理实体自定义字段
固化国普办规定的标准字段,支持地理实体自定义字段,同时支持有关自定义字段的地名查询、检索、统计等管理功能。
8.3 地名分级显示要求
电子地图显示地名时按照缩放比例进行分级显示,具体分级显示要求详见附录9。
8.4 数据库要求
在国内GIS平台、数据库软件能够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应优先选择在国产软件基础上进行开发,并保证系统能够在一般硬件环境下正常安装部署。
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国产数据库软件(博阳、达梦、金仓等)、国外数据库软件(Oracle、SQL Server、DB2、Access、SQLite、PostgreSQL等)。数据库管理系统应符合《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库管理系统安全技术要求》(GB/T 20273-2006)第四级结构化保护级的安全要求。
9 成果整理
县、市级地名普查成果内容包括组织实施成果和普查成果两个方面。
(一)组织实施成果。
1.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
2.地名普查工作计划、具体实施方案、少数民族语和方言地名审音定字方案。
3.服务外包招投标相关文件。
4.会议文件、领导讲话、纪要、座谈会记录等文字材料。
5.培训方案、教材、课件等文字或电子材料。
6.经费使用详细情况。
7.保密制度与保密措施。
8.搜集的各种地名相关史料。
9.设置地名标志时形成的各种资料。
10.地理实体命名、更名和地名用字读音审定等材料。
11.地名普查成果转化应用成果资料。
12.地名普查检查验收报告。
13.其他有关资料。
(二)普查成果。
2.地名管理信息系统
3.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目录、地名志、地名词典,少数民族语和方言地名目录等。
4.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成果表。
5.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图。
6.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标志登记表和地名标志设置、完善情况报告。
7.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用字读音审定申报表、少数民族语和方言地名审音定字成果表。
8.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标准化处理统计表。
9.地名普查工作总结。
10 检查验收
本规程仅做湖南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检查验收的一般性规定,详细要求参照《湖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检查验收与质量评定规定》。
普查成果检查验收的程序为:县级地名普查办组织外包服务单位对普查成果进行自查,市级地名普查办对辖区内县级成果核查,省级地名普查办对普查成果进行验收。检查应贯穿地名普查的全过程,对检查项目逐条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整改,确保调查质量。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调查成果检查包括各类精度(控制点、界址点和面积等)检查、指标的合理性审查等;
2.调查程序和要件检查包括地名普查的程序和要件成果(数、图、册、簿及程序产生的其他结果)检查;
3.数据的规范性检查主要指对需要提交的数据成果在数据分层、属性结构、字段命名、数据字典、数据格式、编码规则等方面参照技术规范进行规范性检查;
4.统计汇总一致性检查主要针对统计汇总的数据结果与原始数据、图件、簿册之间的一致性检查;
调查成果的验收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成果检查验收过程和结果应有专门记录,检查验收完成后应编写检查验收报告,记录、报告应由具体的负责人签章或单位签章信息。
11 普查成果更新与维护
县级及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工作,应积极应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所带来的地名信息变化,以满足地名命名、更名和地名标志设置的社会化需求为导向,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及《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文件精神,出台相关政策,丰富地名管理内容,维护规范地名行政管理,更好地服务民生。
11.1 建立日常更新机制
建立地名普查成果日常更新机制,形成县级更新、省市两级同步更新的更新模式。
1、建立政策机制
全省各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地名成果更新的具体实施工作,省市级负责地名成果更新实施指导和成果更新备案工作。由于地名信息更新调查需专业部门对地理实体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因此须建立地名信息调查代理机制,成立地名信息更新代理机构;建立代理人员培训制度;建立代理人持证作业制度;建立地名档案更新管理机制。
2、日常更新内容
地名成果日常更新主要包括地名命名、更名、销名;进行地名信息比对;更新地名档案。
3、日常更新方法
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地名命名、更名、销名行政审批过程中,应与成果库中相应信息进行比对,确保地名属性信息和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信息内容填写完整、准确,地名位置正确。审批完结后,应按照地名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及时建立和保存所更新地名的纸质和电子档案,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省市两级民政部门对县级民政部门上报的地名更新成果备案时,应进行必要的审核,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名命名、更名规定的,及时反馈给县级民政部门修正。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并更新市省地名普查成果数据库。
4、日常更新时点
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对日常更新成果进行统一时点更新。在省级备案成功当月25日,下发各县市更新成果。
11.2 建立多部门地名信息共同维护和更新机制
(1)统一地名管理权限。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地名的命名、更名由地名管理部门负责承办。行政区域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部门共同协商承办。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其命名、更名由该专业部门负责承办,但应事先征得当地地名管理部门的同意”),结合当地地名命名、更名管理现状,多部门统筹协调,根据地名所指代地理实体的每项小类(湖南省地名类型包含11大类90小类),逐类厘清和规范地名的命名更名行政审批权限、审批流程和地名标志设置权限,统一地名管理。
(2)实现地名普查成果共建共享。地名普查成果中的地名信息,包含地名所特有的文化信息和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属性信息,这些信息分属不同专业部门管理。因此,县级民政部门应牵头做好协调,与各专业部门签订共建共享协议,开发多部门信息共建共享的地名普查成果更新与维护平台,做到地名信息实时、动态更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服务提供最新、最权威的基础地理信息。
11.3 地名普查成果管理平台
在湖南省县级地名普查数据库成果中,用于日常地名更新管理的主要成果包括:标准分幅数字正射影像图、地名目录、地名登记表、地理实体矢量数据、多媒体数据(地名照片、录像、录音、文本)、地名标志数据等。
湖南省县级地名普查成果共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国家地名与区划数据库的空间和属性成果数据,一种是Shapefile空间和属性成果数据。
成果管理平台,主要以国家地名与区划数据库成果为基础,为县级日常地名管理服务,也是湖南省地名普查成果实际应用的一个方面。在该系统可以办理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等行政审批,以及界线界桩管理和地名标志设置等业务。
借助数字城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地名普查成果多部门更新与维护机制。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利用地名普查成果实现数据多部门协同更新与维护,以在线方式实现地名信息的更新和共享;或采取各专业部门所管理地名信息定期更新模式,以Shapefile空间和属性成果交换格式,离线上传至数字城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地名信息的更新和共享。
附录1. 地名登记简表
附录2. 地理实体在地图上的定位点、符号类型及地理坐标
附录3.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标志登记表
附录4.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调查目录
附录5.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成果表
附录6.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用字读音审定申报表
附录7.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标准化处理统计表
附录8. 第二次地名普查成果图样例
附录9. 地名分级显示要求
附录1 地名登记简表
编制单位:(公章) 编号:
标准名称 |
类别名称 |
||||||||
罗马字母拼写 |
(含多音、生僻字时填写) |
||||||||
简 称 |
别 名 |
||||||||
曾用名 |
图上名称 |
||||||||
少数民族地名 |
语 种 |
民族文字书写 |
|||||||
罗马字母拼写 |
|||||||||
所在(跨) 行政区 |
|||||||||
地名的来历(含地名产生或废止年份) |
|||||||||
地名的含义 |
|||||||||
地名历史沿革 |
|||||||||
地理实体概况 |
|||||||||
多媒体信息 |
照片张数 |
录像段数 |
|||||||
录音个数 |
文字篇数 |
||||||||
资料来源 |
|||||||||
备 注 |
|||||||||
登记人 |
审核人 |
登记时间 |
年 月 日 |
||||||
附录2地理实体在地图上的定位点、符号类型及地理坐标
类 别 |
定位点 |
符号类型 |
地理坐标测量(填写)要求 |
|
行政区域 |
各级各类行政区 |
驻地位置 |
点状 |
经纬度四至 |
群众自治组织 |
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居委会),村民小组,居民小组 |
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居委会),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所在位置 |
点状 |
经纬度 |
非行政区域 |
矿区,农、林、牧、渔区,工业区、开发区,边贸区、口岸,地片,区片 |
驻地位置或几何中心 |
点状 |
经纬度四至 |
居民点 |
城镇居民点,农村居民点,工矿点,农、林、牧场点 |
几何中心 |
点状 |
经纬度 |
交通运输设施 |
锚地,船闸、升船机站,渡口、长途汽车站,收费站,火车站,道口,公共交通车站,停车场,道班,检查站,环岛、路口,加油站,灯塔、导航台,渡口 |
几何中心 |
点状 |
经纬度 |
公路,铁路,管道,道路、街巷,有轨交通线路,桥梁,大型隧道,隧道,索道,涵洞,扶梯 |
中心线 |
线状 |
经纬度四至 |
|
河港,航空港 |
几何中心 |
点状 |
经纬度四至 |
|
水利、电力、通信设施 |
井,泵站,发电站,输变电站,通信基站 |
几何中心 |
点状 |
经纬度 |
水库,池塘,蓄洪区,泻洪区,灌区 |
几何中心 |
点状 |
经纬度四至 |
|
灌溉渠,排水沟,渡槽,河堤,湖堤,闸坝,拦河坝,运河,垸 |
中心线 |
线状 |
经纬度四至 |
|
纪念地,旅游景点 |
人物,事件,宗教纪念地,遗址 |
几何中心 |
点状 |
经纬度 |
公园,国家等级旅游风景区,工业旅游示范点,红色旅游景点(区),乡村旅游示范点,自然保护区 |
几何中心 |
点状 |
经纬度四至 |
|
建筑物 |
房屋,亭,台,碑,塔,广场,体育场,集贸市场,专业市场 |
几何中心 |
点状 |
经纬度 |
城堡,墙 |
中心线 |
线状 |
经纬度四至 |
|
单位 |
党政机关,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酒店,民政事业单位,民政事务网点 |
几何中心 |
点状 |
经纬度 |
陆地水系 |
河流 |
中心线 |
线状 |
经纬度四至 |
河源,湖泊,峡谷,河滩,阶地,河湾,河口,洲、河岛,湖岛 |
几何中心 |
点状 |
经纬度四至 |
|
瀑布,泉,矶 |
几何中心 |
点状 |
经纬度 |
|
陆地地形 |
平原,盆地,丘陵、山地,山口、关隘、山坳,山谷、谷地,山坡、山崖,山,山体,湿地、沼泽,草原,森林,洞穴,天生桥,台地 |
几何中心 |
点状 |
经纬度四至 |
山峰 |
最高点或几何中心 |
点状 |
经纬度 |
附录3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标志登记表
编制单位:(公章) 编号:
标志代码 |
标准地名 |
|||||||||||
罗马字母拼写 |
民族文字 |
|||||||||||
所在(跨)行政区域 |
||||||||||||
标志位置 |
东经: |
北纬: |
||||||||||
设置单位 |
||||||||||||
设置时间 |
||||||||||||
生产厂家 |
材质 |
规格 |
||||||||||
标志照片文件名: |
||||||||||||
地名标志实地照片数据 |
||||||||||||
制表人 |
审核人 |
制表时间 |
年 月 日 |
|||||||||
附录4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调查目录
编制单位:(公章) 编号:
序号 |
标准地名 |
地名类别 |
所在行政区 |
资料来源 |
备注 |
填表人: 审核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附录5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成果表
编制单位:(公章) 编号:
地名代码 |
类别名称 |
|||||||
标准地名 |
汉 字 |
|||||||
民族文字 |
语 种 |
|||||||
罗马字母拼写 |
||||||||
使用时间 |
||||||||
简 称 |
别 名 |
曾 用 名 |
||||||
地理位置 |
东 经(自) |
东 经(至) |
||||||
北 纬(自) |
北 纬(至) |
|||||||
原图名称 |
比 例 尺 |
图号(年版) |
||||||
所在(跨)行政区域 |
||||||||
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 |
||||||||
地理实体概况 |
||||||||
资料来源 |
||||||||
多媒体 信息 |
||||||||
备 注 |
||||||||
制表人 |
审核人 |
制表时间 |
年 月 日 |
|||||
附录6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用字读音审定申报表
省(区、市): 类别(地名专用字/地名专读音): 编号:
地名全称 |
类别名称 |
|||||||
地名专用字 |
字形 |
分布区域 |
||||||
读音 |
(用汉语拼音拼写) |
|||||||
地名专读音 |
(用汉语拼音拼写) |
分布区域 |
||||||
地名专用字、专读音的来源及缘由 |
||||||||
地方申报意见 |
县级主管部门: (公章) 年 月 日 |
地级主管部门: (公章) 年 月 日 |
省级主管部门: (公章) 年 月 日 |
|||||
国家审定意见 |
审定部门 (公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
附录7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标准化处理统计表
编制单位:(公章) 编号:
序号 |
地名代码 |
类别名称 |
标准地名 |
罗马字母拼写 |
所在(跨)行政区域 |
备 注 |
原用名称 |
原罗马字母拼写 |
批准时间 |
||||
制表人: 审核人: 制表时间: 年 月 日
附录8 第二次地名普查成果图样例
附录9 地名分级显示要求
显示级别 |
比例尺 |
显示地名小类 |
1 |
1:36,000,000 |
首都、省级行政区、一级河流。 |
2 |
1: 18,000,000 |
首都、省级行政区、一级河流、重要湖泊。 |
3 |
1: 9,000,000 |
首都、省级行政区、市级行政区、河流、湖泊。 |
4 |
1: 4,500,000 |
首都、省级行政区、市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河流、湖泊、水库、主要公路(高速、国道)、铁路、航空港。 |
5 |
1: 2,300,000 |
首都、省级行政区、市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河流、湖泊、水库、运河、主要公路(高速、国道)、铁路、航空港、平原、盆地。 |
6 |
1: 1,300,000 |
首都、省级行政区、市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乡镇行政区、河流、湖泊、水库、运河、主要公路(高速、国道)、铁路、航空港、平原、盆地、草原、森林、峡谷、河湾、丘陵(山地)。 |
7 |
1: 580,000 |
首都、省级行政区、市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乡镇行政区、河流、湖泊、水库、运河、公园、、自然保护区、公路、铁路、火车站、航空港、平原、盆地、草原、森林、湿地(沼泽)、峡谷、河湾、丘陵(山地)、山、山峰。 |
8 |
1: 290,000 |
首都、省级行政区、市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乡镇行政区、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河流、湖泊、瀑布、泉、河源、水库、运河、公园、、自然保护区、公路、铁路、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渡口、航空港、平原、盆地、草原、森林、湿地(沼泽)、峡谷、河湾、丘陵(山地)、山、山峰、山体、国家等级风景区、工业旅游示范点、红色旅游景区、乡村旅游示范点、党政机关、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大型企业、酒店。 |
9 |
1: 140,000 |
首都、省级行政区、市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乡镇行政区、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河流、湖泊、瀑布、泉、河源、河口、洲(河岛)、湖岛、矶、水库、运河、公园、、自然保护区、公路、铁路、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渡口、航空港、收费站、管站、发电站、桥梁、隧道、涵洞、平原、盆地、草原、森林、湿地(沼泽)、峡谷、河湾、丘陵(山地)、山、山峰、山体、山谷(谷地)、山坡(山崖)、国家等级风景区、工业旅游示范点、红色旅游景区、乡村旅游示范点、党政机关、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大型企业、酒店、矿区、工业区(开发区)、边贸区(口岸)、垸、人物纪念地、事件纪念地、宗教纪念地、遗址。 |
10 |
1: 72,000 |
首都、省级行政区、市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乡镇行政区、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河流、湖泊、瀑布、泉、河源、河口、洲(河岛)、湖岛、矶、水库、运河、公园、、自然保护区、河港(湖港)、街道(街巷)、公路、铁路、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渡口、航空港、收费站、管站、发电站、平原、盆地、草原、森林、湿地(沼泽)、峡谷、河湾、丘陵(山地)、山、山峰、山体、山谷(谷地)、山坡(山崖)、国家等级风景区、工业旅游示范点、红色旅游景区、乡村旅游示范点、党政机关、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大型企业、酒店、矿区、工业区(开发区)、边贸区(口岸)、农(林、牧、渔区)、垸、人物纪念地、事件纪念地、宗教纪念地、遗址。 |
11 |
1: 36,000 |
首都、省级行政区、市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乡镇行政区、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河流、湖泊、瀑布、泉、河源、河口、洲(河岛)、湖岛、矶、水库、运河、公园、、自然保护区、河港(湖港)、街道(街巷)、公路、铁路、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渡口、航空港、收费站、管站、发电站、平原、盆地、草原、森林、湿地(沼泽)、峡谷、河湾、丘陵(山地)、山、山峰、山体、山谷(谷地)、山坡(山崖)、国家等级风景区、工业旅游示范点、红色旅游景区、乡村旅游示范点、党政机关、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大型企业、酒店、矿区、工业区(开发区)、边贸区(口岸)、农(林、牧、渔区)、垸、人物纪念地、事件纪念地、宗教纪念地、遗址、地片、区片、城镇居民点、农村居民点、工矿点、农(林、牧场点)、洞穴、道口、停车场、灯塔(导航台)、池塘(海塘)、广场、体育场、集贸市场、专业市场。 |
15 |
1: 18,000 |
首都、省级行政区、市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乡镇行政区、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河流、湖泊、瀑布、泉、河源、河口、洲(河岛)、湖岛、矶、水库、运河、公园、、自然保护区、河港(湖港)、街道(街巷)、公路、铁路、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渡口、航空港、收费站、管站、发电站、平原、盆地、草原、森林、湿地(沼泽)、峡谷、河湾、丘陵(山地)、山、山峰、山体、山谷(谷地)、山坡(山崖)、国家等级风景区、工业旅游示范点、红色旅游景区、乡村旅游示范点、党政机关、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大型企业、酒店、矿区、工业区(开发区)、边贸区(口岸)、农(林、牧、渔区)、垸、人物纪念地、事件纪念地、宗教纪念地、遗址、地片、区片、城镇居民点、农村居民点、工矿点、农(林、牧场点)、洞穴、道口、停车场、灯塔(导航台)、池塘(海塘)、广场、体育场、集贸市场、专业市场、河滩、阶地、山口(关隘、山坳)、天生桥、台地、锚地、船闸(升船机站)、检查站、加油站(加气站)、井通信基站、民政事业单位、民政事务网点。 |
16 |
1: 9,000 |
首都、省级行政区、市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乡镇行政区、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河流、湖泊、瀑布、泉、河源、河口、洲(河岛)、湖岛、矶、水库、运河、公园、、自然保护区、河港(湖港)、街道(街巷)、公路、铁路、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渡口、航空港、收费站、管站、发电站、平原、盆地、草原、森林、湿地(沼泽)、峡谷、河湾、丘陵(山地)、山、山峰、山体、山谷(谷地)、山坡(山崖)、国家等级风景区、工业旅游示范点、红色旅游景区、乡村旅游示范点、党政机关、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大型企业、酒店、矿区、工业区(开发区)、边贸区(口岸)、农(林、牧、渔区)、垸、人物纪念地、事件纪念地、宗教纪念地、遗址、地片、区片、城镇居民点、农村居民点、工矿点、农(林、牧场点)、洞穴、道口、停车场、灯塔(导航台)、池塘(海塘)、广场、体育场、集贸市场、专业市场、河滩、阶地、山口(关隘、山坳)、天生桥、台地、锚地、船闸(升船机站)、检查站、加油站(加气站)、井通信基站、民政事业单位、民政事务网点、亭、台、碑、塔。 |
17 |
1: 4,000 |
首都、省级行政区、市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乡镇行政区、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河流、湖泊、瀑布、泉、河源、河口、洲(河岛)、湖岛、矶、水库、运河、公园、、自然保护区、河港(湖港)、街道(街巷)、公路、铁路、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渡口、航空港、收费站、管站、发电站、平原、盆地、草原、森林、湿地(沼泽)、峡谷、河湾、丘陵(山地)、山、山峰、山体、山谷(谷地)、山坡(山崖)、国家等级风景区、工业旅游示范点、红色旅游景区、乡村旅游示范点、党政机关、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大型企业、酒店、矿区、工业区(开发区)、边贸区(口岸)、农(林、牧、渔区)、垸、人物纪念地、事件纪念地、宗教纪念地、遗址、地片、区片、城镇居民点、农村居民点、工矿点、农(林、牧场点)、洞穴、道口、停车场、灯塔(导航台)、池塘(海塘)、广场、体育场、集贸市场、专业市场、河滩、阶地、山口(关隘、山坳)、天生桥、台地、锚地、船闸(升船机站)、检查站、加油站(加气站)、井通信基站、民政事业单位、民政事务网点、亭、台、碑、塔、管道、道班、索道(扶梯)、蓄洪区、泄洪区、灌区、灌溉渠、排水沟、泵站、河堤、湖堤、拦河坝、闸坝、房屋、城堡、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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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0 |
首都、省级行政区、市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乡镇行政区、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河流、湖泊、瀑布、泉、河源、河口、洲(河岛)、湖岛、矶、水库、运河、公园、、自然保护区、河港(湖港)、街道(街巷)、公路、铁路、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渡口、航空港、收费站、管站、发电站、平原、盆地、草原、森林、湿地(沼泽)、峡谷、河湾、丘陵(山地)、山、山峰、山体、山谷(谷地)、山坡(山崖)、国家等级风景区、工业旅游示范点、红色旅游景区、乡村旅游示范点、党政机关、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大型企业、酒店、矿区、工业区(开发区)、边贸区(口岸)、农(林、牧、渔区)、垸、人物纪念地、事件纪念地、宗教纪念地、遗址、地片、区片、城镇居民点、农村居民点、工矿点、农(林、牧场点)、洞穴、道口、停车场、灯塔(导航台)、池塘(海塘)、广场、体育场、集贸市场、专业市场、河滩、阶地、山口(关隘、山坳)、天生桥、台地、锚地、船闸(升船机站)、检查站、加油站(加气站)、井通信基站、民政事业单位、民政事务网点、亭、台、碑、塔、管道、道班、索道(扶梯)、蓄洪区、泄洪区、灌区、灌溉渠、排水沟、泵站、河堤、湖堤、拦河坝、闸坝、房屋、城堡、墙、输变电站、渡槽、环岛(路口)、公共交通车站、有轨交通线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