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DKDR-2025-00002
洞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洞政告〔2025〕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25〕17 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邵市政办函〔2025〕22号)等文件要求,县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县人民政府决定,宣布《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规划区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养犬类的通告》(洞政告〔2020〕8号)等3件规范性文件废止。
二、县人民政府决定,宣布《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口县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洞政办发〔2020〕29号)等4件规范性文件失效。
三、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修订<洞口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洞政办发〔2021〕1号)文件进行修改。
上述宣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文件起草单位要抓紧修改,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重新公布。各规范性文件起草、执行单位要密切关注现行规范性文件效力,对情况变化需要修改和宣布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处理,以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附件:1.洞口县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洞口县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洞口县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洞口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3日
附件1
洞口县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制定机关 |
文 号 |
文件标题 |
1 |
洞口县人民政府 |
洞政告〔2020〕8号 |
《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规划区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养犬类的通告》 |
2 |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洞政办发〔2020〕8号 |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口县城规划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养犬类规定>的通知》 |
3 |
洞口县人民政府 |
洞政发〔2021〕11号 |
《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洞口县征地补偿标准及区域等级划分的通知》 |
附件2
洞口县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制定机关 |
文 号 |
文件标题 |
1 |
洞口县人民政府 |
洞政告〔2019〕23号 |
《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免于市场主体登记经营区域的通告》 |
2 |
洞口县人民政府 |
洞政告〔2019〕30号 |
《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在洞口县城区开展市容市貌常态化管理的通告》 |
3 |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洞政办发〔2020〕29号 |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口县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
4 |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洞政办发〔2020〕38号 |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口县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附件3
洞口县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制定机关 |
文 号 |
文件标题 |
1 |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洞政办发〔2021〕1号 |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修订<洞口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