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洞口县县级储备粮销售办法》的通知
DKDR-2017-01011
洞政办发〔2017〕48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批转《洞口县县级储备粮销售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各有关单位:
《洞口县县级储备粮销售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9日
洞口县县级储备粮销售办法
依据《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稻谷)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特制定如下销售办法。
第一条 销售原则: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条 销售监管单位:县财政局、县粮食局、县农发行。
第三条 销售公告在网上挂牌销售公示一周,一周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进行竞卖。(具体时间以公告为准)
第四条 本次销售采取现场竞价,受县政府委托,由洞口县军供站作为出卖方,代行签定交易合同。
第五条 参加竞买的加工企业不得少于3家,如少于3家,此次竞买活动取消,参加竞买的加工企业竞买前须向主办方提供相应的公司资质营业执照、粮食收购许可证、食品(大米)生产许可证,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竞买。
第六条 本次县储备粮竞价方式:确定底价实行现场竞价,价格最高者中标,如低于底价本次竞价结束。
第七条 经审查合格竞买人到现场竞买,由县政府组织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农发行、县粮食局、县军粮供应站、县购销公司参与现场竞卖,现场开标并由买卖双方当场签订购买合同。
第八条 经查验合格的加工企业方可参与竞买,在报名之日须向销售方按500元/吨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价交易成交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可冲抵货款,余款须在三天内全部汇至其销售方指定账户。未成交的在交易后三个工作日内返回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九条 竞价交易成交价格为出卖人承储库仓内交货价,不含包装、装车费等一切费用。
第十条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销售储备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存储粮食出库工作,确保粮食按质、按量、及时出库。
第十一条 出库时间为签订合同后第5个工作日,交货期为30天(日历天,下同)。如延长出库,销售方向买受人收取保管费及仓库占用费500元/天。
第十二条 交易前,竞买人可到出卖方承储库现场查验质量,并以现场查验质量为准。
第十三条 出库时买受人及时派人到出卖方承储库组织现场验证。(以出卖方地磅实际过磅数量为准)
第十四条 成交后买受人不能及时签订合同和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全额货款汇至出卖方指定账户的,视为买受人违约,合同终止。出卖方将从买受人交纳的500元/吨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100元/吨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 本销售办法由洞口县财政局、县粮食局、县农发行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