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口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办法》的通知
DKDR-2015-01017
洞政办发〔2015〕59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洞口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各有关单位:
《洞口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洞口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办法
{C}
第一条 {C}
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5〕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C}
第二条 {C}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政府工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C}
第三条 {C}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C}
第四条 {C}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本单位本年度的第一件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二)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建议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应当由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其他情形可由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
{C}
第五条 {C}
县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按照“谁承办、谁应诉”的原则,由县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负责出庭应诉工作。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由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C}
第六条 {C}
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其他内设机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也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委托律师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由本机关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共同参加诉讼。
{C}
第七条 {C}
对于行政诉讼案件,在出庭之前,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他出庭应诉人员应当积极做好应诉准备,依法履行举证、答辩等义务;在出庭应诉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在人民法院裁判法律文书生效后,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
{C}
第八条 {C}
行政机关对应诉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及时整改,进一步提高法制思维、行政执法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
{C}
第九条 {C}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各类司法建议,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出具司法建议的的人民法院。
{C}
第十条 {C}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本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C}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应出庭而未出庭,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二)因未依法履行诉讼义务导致败诉的;
(三)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法律文书的;
(四)对人民法院出具的司法建议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
(五)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裁判法律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人民法院裁判法律文书的复印件报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县人民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调解等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