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口县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
DKDR-2016-01037
洞政办发〔2016〕94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洞口县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副局以上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洞口县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洞口县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认定办法
为圆满完成我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任务,按照《洞口县“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特制订如下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认定办法:
一、搬迁对象
(一)居住环境条件标准
1.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地区(指深山、石山、高寒、荒漠化、地方病多发地区);2.生态条件恶劣地区(指受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威胁地区);3.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的,禁止、限制开发地区(指水源地、旅游资源保护地)。
以上三类地区符合任一类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我县“十三五”时期搬迁对象总数为15869人,4454户,在尊重贫困农户意愿的基础上,做到应搬尽搬。
(二)建档立卡贫困农户标准
1.难以生存的。重点解决最困难人群、最艰苦的人群,不是普惠制。
2.难以脱贫的。按照“两不愁、三保障”的标准,如果这个地方难以做到“两不愁、三保障”,那就需要实施搬迁。
(三)搬迁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逐村逐户,对需要搬迁的贫困户进行核实、确认,确保符合搬迁条件。
二、确认程序
(一)宣传发动。采取召开村民大会、发放申请表、印发宣传资料、张贴标语、个别讲解、手机短信、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易地扶贫搬迁的目的、意义、政策和做法,做到家喻户晓。
(二)农户申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填报《湖南省建档立卡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申请表》,提交户主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人口户口簿复印件、现居住地房屋现状照片2张和现居住地房屋周边现状照片3张,户主本人在照片上签字。所有资料提交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各一份。
3、村委会初审及公示。村委会受理贫困户申请后,组织5至7人的初审小组,对贫困农户提交的资料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初审结果在村民主要活动场所或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初审小组3人以上签字),并在村民提交的照片上签字核认,所有资料(包括公示资料)全部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区),村里留复印件备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区)审核及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区)对村委会上报的材料,首先通过建档立卡信息员核对相关信息,然后组织3人以上的核查小组对农户资料逐村逐户核查,在原始资料上由核查人员签字,逐村逐户提出核查意见。再经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区)研究审核,其审核结果在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后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农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区)主要领导签署意见,附所有调查核定资料及公示资料相片汇总报县易地扶贫搬迁联席会议办公室,乡镇(街道、管理区)留复印件备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村委会,由村委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县人民政府审批及公告。县联席办对乡镇(街道、管理区)上报的申请资料,组织重点复核和抽查,将汇总情况登记造册,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对搬迁对象名单、安置方式、实施时间等进行审批,并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将审批结果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对群众有异议的,督促县联席办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6、签订协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搬迁对象。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管理区)人民政府,逐一与贫困户签订《洞口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协议书》(见附件)。
附件:洞口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协议书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4日印发
附件:
洞口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协议书
甲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区)
乙方: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区) 村 组
联系电话:
根据《湖南省“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意见》(湘发改西开〔2016〕39号)和《洞口县“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洞办发〔2016〕79号)及《洞口县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操作细则》的要求,按照村民自愿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国家扶持与村民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与义务
1、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要求,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严格遵循政策法规,规范执行项目管理办法。
2、甲方根据乙方选择的安置方式,按照25平方米/人的标准向乙方提供普通住房。
二、乙方责任与义务
1、乙方自愿选择①统规统建一户一宅连体式②统规统建套房式(任选一种)集中安置的方式,总建筑面积 ㎡, 从 搬迁到 。
2、乙方自愿缴纳1万元(2人及2人以下5000元)自筹普通住房建房资金。
3、乙方在接到甲方入住通知后,自愿按3000元/户缴纳原有住房拆除押金,该款在乙方按规定时间拆除原有住宅后退还(不计利息)。
4、乙方将原有宅基地无偿交回县人民政府组织复垦。如乙方未按规定时间自行拆除,则由甲方进行拆除,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自愿承担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的一切费用。
三、其他事项
1、乙方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后,不得返迁。通过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所新建的住房十年内不得转让或出售,否则须全额退还该项目补助资金。
2、严格按照人均25平方米标准住房建设,如乙方自愿,可按户(不论人口多少)增加25平方米住房建筑面积,但需乙方自愿全额承担超出部分的建房资金,超出面积的价款按中标价格结算,交清后方可入住。
3、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商议解决。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易地扶贫搬迁联席办、县扶贫公司各执一份。
甲 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乙 方(户主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