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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洞口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DKDR-2018-01002

洞政办发〔2018〕33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洞口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有关单位,中央、省、市、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洞口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9日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县安委会职责

2.3  县安委会办公室职责

2.4  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2.5  现场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监控与信息报告

3.2  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分级响应

4.3  指挥和协调

4.4  紧急处置

4.5  医疗卫生救助

4.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7  群众的安全防护

4.8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4.9  现场检测与评估

4.10 信息发布

4.11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理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事故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宣传、培训与演习

 6.5  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  预案解释部门

7.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和《邵阳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救援。
  1.4.2 统一领导,分组负责。在县政府统一领导和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乡镇(管理区)和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4.3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为主,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乡镇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由县政府或县安委会直接组织指挥。
  1.4.4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4.5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处置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和隐患排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及预案演练等工作。
  1.4.6 整合资源,有效联运。充分利用现有部门和地方应急救援力量,按照条块结合、资源共享、合理利用、有效联动的原则,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健全应对和处置突发安全事故的联动机制,形成应对突发安全事故的合力。 

2   组织指挥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组织体系

洞口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县安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机构为县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县安委会办公室,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县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领导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县消防大队(县应急救援大队)、县民兵应急分队、县森林消防中队、石下江煤矿矿山事故救援中队、120、159急救中心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上级救援力量等。

  2.2  县安委会职责

  县安委会在应急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为领导、组织、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必要时,协调县人武部调集部队和民兵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3  县安委会办公室职责

(1)承担全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2)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组织编制和管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综合监督、指导各乡镇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工作。

(4)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

(5)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

(6)承担县安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2.4  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县安监局 督促各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对职工和人民群众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知识的宣传和教育;组织协调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有色、冶金、机械等八大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参与、指导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县监察委员会 监督检查政府、部门(单位)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 

县公安局 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爆炸物品等事故的应急救援。指导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 

县总工会 督促企业工会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管理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 做好有关安全生产建设项目的审查、立项和投资计划安排工作。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参与所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企业的应急工作。 

县财政局 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的安排和拨付,并监督使用。 

县国土资源局 组织协调全县国土资源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县民政局 指导协调群众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务。 

县卫计局 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 

县教科局 指导协调全县教育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县农机局 组织协调农机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县住建局 组织协调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县交通局 组织协调水上交通安全、渡口、城市公共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负责水上交通管制和应急救援交通运输工作。 

县水利局 组织协调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县林业局 组织协调直属林业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县商务局 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县人武部、消防大队组织协调武警、消防警察、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参加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协助当地公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治安和转移群众工作。

县环保局 组织对安全生产事故现场环境的监测,指导环境污染的防控与处置工作。 

县市监局 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县气象局 提供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支持。 

县电力公司 保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电力供应。

县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协调应急通信保障。

  2.5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乡镇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乡镇政府负责同志为总指挥,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事故发展情况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需要报请市安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涉及多个领域、跨乡镇,或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有关乡镇政府应按前款要求实施应急救援,县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县政府负责同志为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并按规定立即向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事故发展情况及救援等情况。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监控与信息报告

企业根据本单位性质、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重大危险源档案,报县有关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信息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

一旦发现重特大事故征兆或事故有扩大迹象时,事发地监测、监控和公共信息接警主管部门通过分析、研究判断、做出预警,并将预警信息报县安委会办公室。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县委办、县政府办和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委会办公室接到县委办、县政府办转来的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并及时反馈。

较大、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至省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同时,县安委会办公室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及时向县委宣传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事故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县安委会办公室、县有关部门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相关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县安委会办公室、县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安委会办公室

       抄送

抄送

县人民政府

                  抄送

      

        

县政府有关部门

         抄送

县安委会办公室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流程示范图

3.2  预警行动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后,要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并抄送县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县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县安委会办公室分析事故预警信息,特别严重情况下建议县安委会发布安全生产事故预警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4.1.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或者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
   (2) 发生超出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
    4.1.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
    (2) 发生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
    (3) 发生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事故。
    4.1.3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

(2)超出市州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
    (3)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事故。
    (4)需要省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
    4.1.4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I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
    (3)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
    (4)跨省行政区域、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5)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

4.2  分级响应

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务院决定,级响应行动由省人民政府决定,级响应行动由市人民政府决定,级响应行动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当进行应急响应行动时,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县委办、县政府办和县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信息传报

                                                

有关人员到岗

指挥部成员到位

                                          否     关闭

                                

有关人员和专家

赶赴现场

专家到位

                                       是

应急增援

医疗救护

                   

人群疏散和安置

                  否

现场清理

现场监测

                                           是

应急恢复

警戒解除

环境保护

                                                                    

应急结束

善后处理

公众信息沟通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

4.3  指挥和协调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乡镇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生态势,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进行事故抢救时,要注意保护现场,因抢险救援的需要破坏现场时,要做好现场记录。

4.3.1县政府有关部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4)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同时抄送县安委会办公室。

4.3.2县安委会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向县安委会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2)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指导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6)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必要时通过县安委会协调部队和民兵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4.4  紧急处置

企业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企业负责人要充分利用所属企业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立即组织本企业和就近医疗救护队伍抢救现场受伤人员。

本县救援力量不足以有效地抢险救灾时,现场指挥部应当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5  医疗卫生救助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当地乡镇医院、县120、159急救中心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救护能力不足时,现场指挥部及时请求上级医疗专家和医疗设备进行支援,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县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7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1) 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 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3) 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和治安管理。

(4) 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4.8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超出本县处置能力时,县人民政府申请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9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和县政府有关部门。

4.10  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对外发布由县委宣传部负责,按县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4.11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县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

5.1  善后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县人民政府会负责组织较大和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

5.2  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一般事故调查由县人民政府按规定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较大及较大以上事故按照上级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的要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工作。

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县人民政府,同时送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部门。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将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及时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建立健全全县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网络系统、全县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各部门各单位应急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手机24小时开机,保障通信畅通。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建立必要的救援装备储备,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实现资源共享。企业负责防毒、消毒、水泵、局部通风机、导风筒、施工材料等必要救灾装备和物资的储备。

  6.2.2救援队伍保障

各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组织的企业,除建立兼职的救援组织外,还应与邻近的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或者与邻近的生产经营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援组织。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

   6.2.3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管理部门要大力支持救援工作。及时组织运输力量,完成运输任务。保证应急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及应急救援专家能够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和医疗救护车辆配用专用警灯、警笛,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及时协调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应急救援车辆在执行任务时免交过路(过桥)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交通讯号的限制,最大限度地赢得抢险救灾时间。

  6.2.4医疗卫生保障

  要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提高县乡医院应对事故的救治能力。县卫生局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搞好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6.2.5资金保障

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县人民政府建立应急救援保障专项资金,用于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时的需要。

  6.3 技术支持与保障

县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成立相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公众信息交流

县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危机意识。

  各生产经营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4.2培训

  县人民政府将应急管理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有关部门的应急管理机构和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应当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确保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的战斗力。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指导。

  生产经营企业负责组织本企业职工救援与自救知识的培训。

  6.4.3 演习

县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县安委会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习。

县政府有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机构组织演习结束后,形成总结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备案。

6.5监督检查

  县安委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检查督促,保障应急措施到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部门、各单位按隶属关系,对预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和应急预案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7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每三年修订一次,遇有重大情况变化,根据实际情况,由县安委会办公室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企业参照本预案,制定完善相应预案,逐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安全生产事故应对处置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依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自颁布之日起计算。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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