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口县实施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奖励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
DKDR-2018-01012
洞政办发〔2018〕65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洞口县实施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奖励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洞口县实施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奖励政策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0日
洞口县实施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监护奖励政策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及管理监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68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平安湖南建设的意见》(湘发〔2014〕9号)、市综治办等6部门《关于印发〈邵阳市实施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奖励政策的暂行办法〉的通知》(邵综治办〔2016〕1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家庭履行义务、全社会参与”的原则,有机整合现有政策及各方资源,实现救治救助管理监护工作有效衔接,对患者做到“应管尽管、应收尽收、应治尽治、应助尽助”,有效减轻患者及家庭负担,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
第二章 被监护人和监护人的确定
第三条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是指患有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及按照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报告的其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被监护人为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在档管理,具有本县户籍、在本县行政辖区内居住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公安机关认定既往有过肇事肇祸行为或有肇事肇祸行为危险的;危险性评估在三级及以上的;乡镇(街道、管理区)认定有可能发生肇事肇祸行为危险的。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监护人是指与被监护人共同居住,有看护管理能力且实际履行看管照料、送诊救助等看护管理责任的法定监护人(法定监护人的定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二十八条)。法定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无法定监护人,由村(居)委会落实专人监护。监护人失去监护能力的,应及时变更、落实新的监护人。监护人确定及变更后均须报乡镇(街道、管理区)综治办审查同意,并报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当地派出所备案。
第六条 本办法确定的监护人不作为主张其他监护权利的依据。
第三章 监护人的监护管理责任
第七条 照料、看管被监护人日常生活,不得虐待、遗弃被监护人,防止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流浪乞讨、肇事肇祸。
第八条 为被监护人申请免费服药服务或自行购药,遵医嘱监督被监护人按时按量服药;引导被监护人逐渐恢复社会功能,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协助其申请并督促定期参加康复活动。
第九条 配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开展随访、管理等工作;每日观察并记录被监护人病情变化情况。
第十条 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后立即报告派出所;被监护人发生病情波动时,监护人立即告知当地村级医生,村级医生报告乡镇(街道、管理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病情初步评估情况,对需要住院诊治的通知监护人将被监护人送至精神专科医疗机构诊治;被监护人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监护人立即向派出所报告,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现场处置,将被监护人送至精神专科医疗机构诊治。
第十一条 根据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医学建议,履行接出院等相关责任。
第四章 监护奖励
第十二条 监护人申报确认程序及监护管理奖励资金按全县统一规定的申领程序、发放标准、监管措施执行。
第十三条 监护管理奖励实施按月考核、年度结算。对监护责任落实,本年度内被监护人未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每年底由村(居)委会核实,由乡镇(街道、管理区)综治办根据每月考核结果审核确认后统一造册,报县疾控中心。县综治办组织县卫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等单位核查,由县财政局按核查结果将奖励经费拨付至各乡镇(街道、管理区)财政所,由各乡镇(街道、管理区)按审核结果打卡发放。
第十四条 每名被监护人的监护管理奖励标准为每月200元。每位被监护人原则上只有1名监护人,每位监护人监护人数不超过5名,发放数额按监护人实际履行职责的月数计算。
第十五条 监护管理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全额支付,列入财政预算。县综治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各乡镇(街道、管理区)落实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管理奖励政策落实进行年度考核,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奖励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不予发放监护管理奖励:被监护人户籍或者居住地迁出本县;被监护人死亡;监护人丧失履行能力。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整个年度监护管理奖励不予发放:监护人未履行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责任,导致被监护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肇事肇祸行为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月监护管理奖励据实发放(14天以下发放半个月,15天以上不发放):被监护人住院治疗期间;被监护人入住康复、养老等福利机构期间;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期间。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十九条 要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组织协调,卫生计生、公安、民政等部门履职尽责、齐抓共管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格局。综治部门将救治救助监护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内容,县乡村三级综治中心组织协调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
第二十条 公安部门负责排查辖区内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时掌握患者的动态信息;将新排查出的患者信息通报给乡镇(街道、管理区)医疗卫生机构和乡镇(街道、管理区)综治办;推动监护责任落实,严格监护奖励事实认定;依法及时处置肇事肇祸案(事)件。
第二十一条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督促本系统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组织宣讲本办法,教育指导监护人履行监护管理责任;做好对疑似患者的诊断复核和确诊登记在册患者的随访管理;及时认定患者危险性评估等级;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制定监护奖励预算和发放工作。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明确资金预算程序及拨付流程,对基层预算编制、资金拨付等进行指导;完善监护奖励经费保障机制。
第二十三条 民政部门负责为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落实低保政策;做好流浪乞讨患者的救助及送回原籍等相关工作;对因监护人家庭贫困、无力抚养而拒不领回的,以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查清原籍和监护人的患者依据相关政策予以救助。
第二十四条 残联应根据患者的康复需求,组织患者参加康复活动。
第二十五条 乡镇(街道、管理区)负责加强对辖区内患者服务管理,督促监护人落实监护责任;履行监护奖励资金发放核查责任,按月考核;为患者救治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做好发动宣传,并推动有关政策落实。
第六章 管理、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涉及监护管理奖励认定和发放工作的相关部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核把关,按时足额计发,加强资金管理和监控,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发生营私舞弊行为或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滥发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并追回涉及资金。
第二十八条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畅通政府、医院、村(社区)、家庭的信息共享渠道,建立监护人、村(社区)、医生、政府对监护人的全流程监管机制,健全监护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因工作不重视、监护不到位、救治不及时,导致被监护人实施暴力行为、发生重大案(事)件的乡镇(街道、管理区)、村(居)委会、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按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有关规定和《洞口县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综治办、县卫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残联根据部门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1.领取年度监护奖励申请书(范本)
2.监护人监护管理情况日常记录表(范本)
3.监护管理履责情况审查与认定(范本)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0日印发
附件1
领取年度监护奖励申请书(范本)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理区):
本人依照《洞口县实施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奖励政策暂行办法》规定,自愿申请领取监护管理奖励,保证履行以下监护管理责任:
一、因精神疾病反复发作、病程迁延,监护人应为需长期服药的被监护人购药,遵医嘱监督被监护人按时按量服药,每日观察被监护人病情变化情况,填写《监护管理记录手册》。
二、发生被监护人居住地迁移、监护人变更等情况及时向精防专干报告,并按要求履行变更手续。
三、引导被监护人逐渐恢复社会功能,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协助其申请并督促定期参加村(社区)康复活动。
四、照料、看管被监护人日常生活,不虐待、遗弃被监护人,防止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流浪乞讨、肇事肇祸。
五、配合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村(社区)个案管理小组开展村(社区)随访、管理等工作。
六、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后立即报告派出所、村(居)委会;被监护人发生病情波动时,监护人立即告知村(社区)精防医生,并根据医嘱配合相关部门将患者送至精神专科医疗机构诊治;被监护人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监护人立即向派出所报告,协助公安部门将患者送至精神专科医疗机构诊治。
七、根据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医学建议,履行接出院等相关责任。
本人自愿接受各级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及村(社区)个案管理小组对履行监护管理责任情况的认定。同意按照《洞口县实施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奖励政策暂行办法》规定,在满足各项领取条件且被监护人未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情况下,领取相应奖励。
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请人基本信息: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与被监护人关系: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被监护人姓名: 性别: 年龄:
户籍所在地址:
与申请人共同居住地址:
初审意见
经审核,确定申请人作为患者的监护人,在履行监护管理责任后领取补贴。
审核人:
村(居)民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复审意见
经审核,同意村(居)民委员会的初审意见。
审核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理区)(公章)
年 月 日
注:申请人及被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被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本地居住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等);接受属地村(社区)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服务证明;残疾证复印件等材料附后。
附件2
监护人监护管理情况日常记录表(范本)
监护人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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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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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被监护人的关系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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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护人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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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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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防档案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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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情况:(由监护人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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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8)年 |
服药 情况 |
精神 状态 |
是否参加村(社区)康复活动 |
是否入住 福利机构 |
是否发生 危险行为 |
是否住院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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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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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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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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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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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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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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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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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监护管理履责情况审查与认定(范本)
2018年度第( )周期 本周期内监护管理审查意见 |
1. 监护人是否履行对患者的日常生活照料看管。 是( )否( ) |
村(居)民委员会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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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无肇事肇祸行为。 有( )无( ) 2.有无失踪或下落不明。有( )无( ) |
乡镇(社区)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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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购买药品。 是( )否( ) 2.配合接受日常随访。 是( )否( ) 3.患者按时按量服药。 是( )否( ) 4.住院及相关情况。 |
精防医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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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流浪情况。 是( )否( ) |
民政专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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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持有残疾证。 是( )否( ) 2.是否在有条件时定期参加康复活动。是( )否( ) |
残联专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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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期内监护人实际履责 时间 |
入住康复、养老等福利机构,或住院治疗的时间 经审核,实际履责时间为 个月。 |
村(社区)个案管理小组组长: |
奖励发放 审查意见 |
鉴于监护人已履行( )未履行( )监护管理责任,同意( )不同意( )发放监护管理补贴( 元)。
乡镇(街道、管理区)(盖章) 年 月 日 |
小组成员首先确认有无发生《洞口县实施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奖励政策暂行办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当发生监护人或被监护人死亡,被监护人户籍或居住地迁出本区、监护人丧失履责能力等情形时,参考相关材料(如死亡医学证明、户籍证明等)进行认定。奖励发放仅限于完成年度监护管理责任或符合即时申领条件的情形。
有关政策解读:解读《洞口县实施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奖励政策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