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口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小额罚款规定》的通知
DKDR-2014-01052
洞政办发〔2014〕107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洞口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
小额罚款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副局以上单位:
《洞口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小额罚款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洞口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小额罚款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优美整洁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城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有下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按本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条 随地吐痰、大小便、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塑料袋等废弃物的,每次罚款10元。
第四条 随地倾倒垃圾、粪便、污水的,每次罚款10元。
第五条 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地焚烧垃圾、树叶、枯草等,每次罚款10元。
第六条 在城区建筑物、市政公用设施上涂写、刻画、张挂、张贴宣传品、广告等,每次(处)罚款10元。
第七条 在城区街道和公共场所乱挂标语、横幅、广告,设置移动式广告牌(灯箱)的,每次(处)罚款20元。
第八条 在城区街道和公共场所晾晒衣物、物品的,每次(处)罚款20元。
第九条 践踏花草、攀枝摘叶,在绿化树上刻字、钉钉、拴系绳索、铁丝等,每次罚款20元。
第十条 机动车辆乱停乱放影响市容的,每台(次)罚款50元;摩托车、自行车、板车等非机动车辆乱停乱放影响市容的,每台(次)罚款20元。
第十一条 擅自占道经营、宣传、堆物、作业、洗车、维修、设置拱门、搭台唱戏等每次罚款50元。
第十二条 在城区内散发广告、宣传品等,每次罚款50元。
第十三条 使用高音喇叭、宣传车等招揽顾客和宣传促销的,每次(处)罚款50元。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日印发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