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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口县加强政府采购项目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

DKDR-2012-01019
洞政办发〔2012〕80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 印发《洞口县加强政府采购项目监管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副局以上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洞口县加强政府采购项目监管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洞口县加强政府采购项目监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6号)精神,强化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预防腐败行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采购有关概念。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财政性资金,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和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集中采购目录,是指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品目类别。
采购限额标准,是指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最低金额标准。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视同货物。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有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政府采购对象,包括各类专业服务、信息网络开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运输服务,以及维修与维护服务等。
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使用招标以外的方式进行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保护环境、节能减排、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助于实现国家和本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目标。
第六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人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县级以上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第七条 政府采购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职责清晰、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实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能。
第八条 政府采购各当事人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湖南省关于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九条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项目的采购活动全程监督管理职责,主要负责项目资金预算(含预算控制价)和决(结)算审定,政府采购计划审批、信息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程序、合同备案、资金支付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审计机关要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十条 对集中采购项目区分情况分别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采购项目必须报县监察局备案并接受监督,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执行。其他采购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经采购办审查同意,可采取分散采购,按照法定的政府采购方式采购。
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货物、30万元以上的服务、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个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特殊条件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须报县政府采购办和县监察局共同核准,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10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采购,在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同时,招标投标环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规,由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监督。
第十二条 采购人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复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在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提出采购需求、确定中标结果、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方面,严格按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程序执行。
委托代理采购的,应当与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的范围、内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宜。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应根据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和各单位的项目需求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制定的采购文书范本,编制规范的公开招标文件、邀请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及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以下统称采购文件),拟定项目评审方法和评分细则。所有的评审方法和评分细则应当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公开。
第十四条 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购文件在公开发售前,代理机构应先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审核论证。参与评审的专家不再参加项目的评标活动。
  评审专家组在审核采购文件时,主要是审核商务、技术条款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条件等,并将审 核意见形成书面报告。各单位应将审核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县采购办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特定品牌或供应商进行采购,不得以不合理的条款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必须体现公平和保证平等竞争。
第十六条 应该公布的政府采购信息,都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采取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在政府采购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征集投标人,各单位、代理机构不得指定投标人。
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的采购信息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天;询价采购项目的采购信息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天。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的组成,由代理机构代表在县采购办和纪检监督部门监督下,从“洞口县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洞口县政府采购专家库由财政局负责管理,评审专家向各单位公开征集。
采购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7人以上单数组成。
采购单位派1名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其人员的确定由各单位纪检监察、财务等部门提供3人以上候选人随机抽取。
第十八条 评审现场实行封闭管理,任何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
评审期间,评审委员会成员和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移动通讯工具必须关闭、集中保管。评审委员会成员和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均不准使用通讯工具与外界联系,不准随意进出评标现场。
采购单位代表除1人参加评审委员会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按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开展评审活动,提出独立的评审意见并签字确认。
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评分结果由代理机构负责复核、登记,复核人员须2人以上,并对复核结果签字确认。如发现评审人员的评审意见带有明显倾向性,或不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评审、计分的,代理机构必须要求评审人员进行书面澄清和说明。
价格分值部分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根据计算方法计算,其结果由评审委员会审核签字。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7人以上的,其评审总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后,计算出算术平均值,作为最终评审结果。
第二十条 对采购金额在500万元以上货物和服务,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重大项目评审结束后,代理机构应当填写《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情况反馈表》,对评审专家评审工作情况作出具体评价。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填写《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情况反馈表》,对采购文件的制作、技术参数的设置、评审分值的分配及项目组织情况等作出具体评价。采购活动结束后,随采购文件报县采购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代理机构应在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审委员会编写的评审报告送采购单位(委托单位)。评审报告的内容包括:
1. 采购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 购买采购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3.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4. 开标记录和评审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 评审结果和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6. 评审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中标结果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要在收到书面质疑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质疑,并将质疑情况报县采购办。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向县财政局投诉。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所签订的合同在7个工作日内报县政府采购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组织有关专家及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验收,签署验收意见。对于采购金额较大、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还应邀请专业机构进行验收。不得提出采购文件及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要求,不得无故拒绝验收。
各单位应在验收工作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局出具项目执行情况说明、合同副本、发票复印件及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提出资金支付申请。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财政 政府采购 暂行规定△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6日印发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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