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洞口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的通知
DKDR-2019-01001
洞政办发〔2019〕15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洞口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环保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口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洞政办发〔2016〕83号)中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畜禽禁养区。以下区域划定为畜禽禁养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该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
1.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3.溪国家森林公园、平溪江国家湿地公园等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的区域。
二、畜禽限养区。以下区域划定为畜禽限养区,是禁养区和适养区之间的过渡区域。
1.禁养区以外、1000米以内的区域;
2.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3. 县境内平溪江、黄泥江、蓼水河,郝水河、公溪河、长塘河、古楼河干流沿岸300米以内陆域。
4.城市规划区、县级工业园(产业园、开发区)500米。
三、畜禽适养区。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适养区。鼓励适度规模养殖,就近就地消纳粪污,推行种养结合的生态养殖模式。
可以在适养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但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四、 本通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先前发布的《洞口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洞政办发〔2016〕83号)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