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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洞口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DKDR-2019-01002







洞政办发〔2019〕16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洞口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洞口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职能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2日下发的《洞口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洞政办发〔2016〕149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1日

洞口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湖南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16〕1号)、《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农〔2016〕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是指纳入湖南省洞口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包括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和长期政策性贷款资金。其中: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是指在中央下达的政府债券限额内,由省政府发行的债券资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行专项建设债券设立的专项建设基金;长期政策性贷款资金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所发放的专项政策性贷款资金。专项建设基金和长期政策性贷款不纳入地方政府债务。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办”),县发改局、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局、县城投公司抽调专人集中办公。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五条  初步概算,我县易地扶贫搬迁总投资约7.93亿元,通过多渠道筹措解决:一是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0.92亿元;二是国家专项建设基金0.66亿元;三是地方政府债券资金1.33亿元;四是通过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申请长期政策性贷款4.63亿元;五是搬迁对象自筹资金0.39亿元。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依法经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县扶贫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扶贫公司)为我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公司,扶贫公司必须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洞口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农发行)、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开设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专户,用于核算中央、省、市、县扶贫搬迁专项资金。

第七条  搬迁户自筹资金按照人均3000元,每户不超过10000元标准执行。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县扶贫公司所承担的易地扶贫搬迁业务应与其他业务物理隔离,独立封闭运行,建立台账制度,严格做到专款专用。

第九条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包括: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和必要的附属设施建设,以及水、电、路、气、网等基本生产生活设施和配套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后续产业及拆旧复垦等其他相关设施建设。

第十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包括统规统建、统规自建和分散自建三种模式。

第十一条 易地扶贫搬迁搬迁项目安置方式、建房面积、补助标准。

1、统规统建集中安置项目

建房标准严格按照人均25平方米标准执行,以乡镇(街道、管理区)为实施主体,由县扶贫开发公司、乡镇(街道、管理区)采取招投标、组建建房理事会选择、省建工集团EPC总承包等方式,按审批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与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实施统一建设,资金按合同约定支付,验收合格后预留5%质量保证金。

2、统规自建集中安置项目

乡镇(街道、管理区)指导搬迁户完成住房报建手续,组织搬迁户严格按照人均25平米标准自行组织建房。住房补助按人均不少于2万元标准进行(2017年7月15日前开工建设的,可增加25平米附属生活用房,增加面积部分按照户均不少于2万元进行补助,由县财政统筹),基础设施补助按照审批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由乡镇(街道、管理区)组织实施。

3、分散自建

建房面积按照建档立卡贫困对象每户人均25平米,住房补助按人均不少于2万元标准进行(2017年7月15日前开工建设的,可增加25平米生活附属用房,增加面积部分按照户均不少于2万元进行补助,由县财政统筹)。建房补助资金分两批支付:第一批资金付款节点为砖木结构基础达到正负零,木结构完成宅基地土地平整,按建房户人均1万元拨付房屋建设补助;第二批资金拨付节点为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后剩余部分建房款全部付清。

4、税费减免

涉及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税收等减免政策,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有关政策的通知》(湘财办〔2016〕26号)等文件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资金的审批,支付流程和拨付办法。

1统规统建、统规自建(基础设施部分):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县扶贫公司审核→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批→县农发行或国开行支付到项目施工单位或当事人。

2、统规自建(房屋部分)、分散自建:建房户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县扶贫公司审核→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批→县农发行或国开行支付到项目施工单位或建房农户 “一卡通”账户。

3、项目报账资料。统规统建模式由承包方提供以下材料: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资料、税务发票、资金拨付审批表、工程进度及竣工验收资料、施工决算资料、工程造价及审计结论等;统规自建、分散自建模式由乡镇提供以下材料:农户易地扶贫搬迁申请表、搬迁协议、户主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搬迁旧宅及新宅照片、户主一卡通复印件、项目验收表、建房补助申请审批表、地质灾害或无房等相关证明材料。

4、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单个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前,累计拨付资金不能超过合同价款的70%。

第四章 资金监督

第十三条 建立文件报送制度。县扶贫公司在每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发改、扶贫部门报送项目进度及各类资金使用情况;各乡镇(街道、管理区)或项目实施单位要定期向县联席办报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推进情况,县联席办将定期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县联席办要加强对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不定期对各乡镇(街道、管理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县扶贫公司应自觉接受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管理区)或项目实施单位要按规定公开、公示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中央及省相关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链接:http://www.dongkou.gov.cn/c3/20190611/i565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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