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口县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DKDR-2020-01002
洞政办发〔2020〕29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洞口县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机关各单位,省、市驻县各单位:
《洞口县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6日
洞口县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以下简称县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模范工作暂行条例》和湖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劳模工匠评选表彰和关怀宣传工作的通知》(湘工办函〔2018〕40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县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所称县劳动模范是指洞口县委县人民政府授予并保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洞口县劳动模范”授予企业职工、农民和其他劳动者;“洞口县先进工作者”授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评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总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评选表彰
第四条 县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每五年进行一次,按评选劳动模范名额与候选人的比例,确定每次评选名额不超过35名。具体名额在每次评选前予以公布。
第五条 县劳动模范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和道德,热爱祖国,锐意进取,与时俱进,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及各项社会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在全县有积极影响和模范作用。
具体条件另行规定,并在每次评选前予以公布。
第六条 县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对象是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含机关事业单位负责人)须经纪检监察、组织、卫生健康、公安、法院、检察院、人民银行、工会等机关部门审核并签署确认意见。被推荐人选是企业职工、农民或农民工的,需经纪检监察、卫生健康、公安、法院、检察院、人民银行、工会等机关部门审核并签署确认意见。推荐对象为企业负责人的需经纪检监察、税务、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法院、检察院、社会信用、人民银行、工会等机关部门签署意见。有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社会保险和工会经费、未组建工会和签订劳动(劳务)或集体合同、违反计划生育、能源消耗超标、环境污染严重、发生伤亡事故超控制指标等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不得作为推荐评选对象。
第七条 劳动模范推荐评选的原则:
(一)面向基层,重点面向经济领域,兼顾各行各业;
(二)公平、公正、公开、公认;
(三)民主评选,自下而上,层层把关。
第八条 劳动模范推荐评选的程序。
县劳动模范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民主评议、层层把关、择优筛选的办法进行。主要程序是:
(一)基层单位推荐,主管单位初审。
职工劳动模范经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大中型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公示后由所在单位推荐报主管或牵头单位初审。
农业劳动模范经其户籍所在地村(居)、支两委推荐公示后,由所在乡镇(街道、管理区)初审。
先进工作者经所在单位干部职工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推荐报主管或牵头单位初审。
(二)县纪委监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总工会和县直职能部门联审考察。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要求进行审查。联审合格后由县总工会牵头进行考察。
(三)公示。县评模办(县总工会)将县劳动模范候选人名单,在县级主流媒体上公示5天。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经查实不具备劳动模范条件的,按规定取消其评选资格。
(四)县人民政府审查。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县劳动模范正式人选名单。
(五)提请召开县委常委会审定通过。
(六)县委县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表彰。
第九条 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培养、慰问、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由县总工会负责管理。
第三章 奖励和待遇
第十条 劳动模范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由县委县人民政府颁发奖章、荣誉证书,发放一次性奖金。
第十一条 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和县总工会,应定期安排劳动模范体检,其费用由所在单位和县总工会负责。
第十二条 县总工会应定期组织劳动模范进行疗休养,有关费用由所在单位和县总工会负责。
第十三条 春节期间,县总工会会同有关部门安排资金对县级劳模进行慰问。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劳动模范,安排专项慰问。
第十四条 劳动模范病故或意外死亡,县级以上的劳动模范由县总工会、县农业农村局以县委、县政府名义组织凭吊;县级劳动模范由县总工会、县农业农村局以县委办、县政府办名义组织凭吊。
第四章 荣誉称号的取消
第十五条 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一)申报时隐瞒严重错误或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严重违反推荐评选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个人因违法违纪,受到行政撤职、留党察看处分及以上的;
(四)按上级和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应该取消的。
第十六条 取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原则上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经命名机关复查核实批准后,收回荣誉证书、奖章,停止享受劳动模范待遇。必要时,审批机关可直接撤销荣誉称号。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以劳动模范所在单位为主,有重大变化情况应及时报告县总工会。各级工会应建立劳动模范档案,档案材料包括劳动模范审批表、基本情况表、健康检查表、先进事迹和表彰决定以及劳动模范晋升、调动、离退休等有关资料,建立健全劳动模范管理电子文档并及时更新。劳动模范调离本单位时,应将其有关的档案和材料移交新的单位。
第十八条 建立劳动模范动态考核制度。对劳动模范的考核实行平时考察和定期考核,平时考察由基层单位工会组织,定期考核每三年进行一次,具体组织工作由县总工会负责。
第十九条 县有关部门和县总工会要加强对县级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根据不同对象和不同情况,制定培训计划,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广泛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推介他们的先进技术和先进工作方法。
第二十一条 切实保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严肃查处歧视、刁难、打击、压制劳动模范的行为;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