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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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口县县城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DKDR-2022-01003

洞政办发〔2022〕23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洞口县县城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副局级以上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洞口县县城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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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7日

  

洞口县县城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保障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含散流物料)(以下简称渣土)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含轨道交通)、管网等以及单位、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工程弃土、废土(石)、弃料及其它废弃物;散流物料是指河沙、砾石、灰浆、灰膏、煤炭、散装水泥、稻草、秸秆等散流体物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渣土的产生、收集、倾倒、运输、中转、处置、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洞口县渣土管理所具体组织实施。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洞口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协助做好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县城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工作的指导、协调、督查考核;负责渣土处置证和渣土车辆运输准运证的核发及渣土运输企业的资格审核;负责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标准、自由裁量权的审批把关;督促施工单位硬化出场道路、修建过水槽、冲洗平台、安装冲洗设施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对阻碍渣土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行为的依法处理。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渣土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渣土专用消纳场的规划编制,负责受理渣土部门的用地申请并办理规划报建手续。

县住建局负责办理建设工程业主报建施工许可,负责督促城区内建设单位和房地产开发建设施工场地实行围挡作业管理,加强现场文明施工和安全管理。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核、办理渣土运输企业及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渣土处置企业的营业执照办理及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查处。

市生态环境局洞口分局负责对渣土消纳场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建筑垃圾和渣土处置费的核定及收费工作的监管。

第五条需在县城规划范围内处置渣土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提前20日到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出处置申请,办理渣土处置手续(以下简称渣土处置证),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渣土处置申请报告及施工扬尘防治方案;

(二)处置渣土的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三)地形图、工程规划用地红线图、规划部门审定的建筑方案和总图;

(四)渣土处置方案(包括处置渣土的种类、数量、方式、期限等);

(五)临时渣土消纳场场地必须在县城规划区域两公里以外,必须与村、组签订临时用地协议,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县自然资源局依法依程序批准后方可使用,同时抄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备案;

(六)与具备渣土运输资质的企业依法签订的承运合同、本单位或清运企业与处置利用企业签订的建筑垃圾处置利用合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运输车辆的车型、车辆牌证。

运输散流物料特别是碎石、河沙、混凝土等应按要求密闭防止遗漏,所载物料不得超过车体上沿,并按指定路线运行。

第六条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当自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发渣土处置证和渣土准运证(以下简称准运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规划区内建设工地施工场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施工工地出入道路必须硬化,硬化面积根据场地实际情况确定,但长度不得少于30米,宽度不得少于4米;

(二)施工工地须修建冲洗平台和洗车槽,配备洗车设备,安排清洗人员,设置围挡设施,确保净车出场,没有按照规定修建过水槽和冲洗平台的,一律不准往外运输渣土;

(三)建设工地必须用实体材料进行围挡,临主次干道工地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临背街小巷工地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

(四)严禁在围挡以外堆放建筑材料及渣土,中途停工的建设工地应当及时清理,并将工地封闭;

(五)城市道路地下管线铺设工程施工产生的渣土必须边挖掘边清运,保证施工沿线整洁卫生;

(六)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5日内(占道施工的在3日内)及时清除施工现场堆存的渣土及其他物件。

第八条渣土消纳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符合县城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环境保护等要求;

(二)交通运输便利;

(三)消纳场进出口道路需硬化(道路硬化标准与工程施工工地相同);

(四)需配备完善的车辆冲洗设备,安排专人确保净车出场。

第九条城区渣土一律实行密闭式运输。

第十条渣土运输实行准入制和专业化运输制度。符合下列条件的运输企业准许从事渣土运输业务: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三)具备相应数量符合条件的专业密闭环保运输车辆、车辆清洗设备、相关配套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营运、安全、质监、保养等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一条渣土运输车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有经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的驾驶证、行驶证、专用渣土车辆号牌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相关证件;

(二)有交通运输局审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等符合交通部门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证件;

(三)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审核的渣土准运证等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证件;

(四)具备完整、专业、合格的全密闭环保运输机械配置,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质量技术标准和要求;

(五)驾驶室两侧车门按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志及编号,安装顶灯、行车记录仪、卫星定位系统、视频监控和车载智能管控系统等,各企业统一车身颜色;

(六)车辆型号为中重型货车,车辆产权属该企业所有;

(七)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第十二条渣土运输企业在渣土运输活动中,应当建立建筑垃圾车辆管控平台,实施有效监控,将数据传送给建筑主管部门自觉接受监管,并按渣土主管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运输,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严格实行净车出场、密闭运输,运输途中不得沿途遗弃、撒漏、飘扬尘土。

建筑材料及机具的堆放必须整齐,并及时清运垃圾,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通行。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同意,并办理审批手续,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自来水、燃气、电力等抢险应急工程可先行施工,后补办手续。

第十三条   居民装潢装修房屋、门店过程中产生的少量零散建筑垃圾(总量不大于1吨)向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报后,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可自行委托运输,实行袋装外运,并按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按指定地点倾倒,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所收费用用于城市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履行职务时,应当文明执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依法执法。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物品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未取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资格者处置的,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处置建筑垃圾者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和建筑垃圾运输者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阻挠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组织处理和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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