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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DKDR-2019-00001

洞口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洞政令〔2019〕1号

为预防森林火灾,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及《洞口县林区野外用火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每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为我县森林防火期,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2019年1月5日—2019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全县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内容:

(一)严禁携带火种进入禁火区;

(二)严禁在禁火区进行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和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禁在禁火区吸烟玩火、点火取暖及照明、野炊烧烤;

(四)严禁在禁火区内烧荒、烧草灰积肥、烧土坎、炼山;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禁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涉火活动;

(六)严禁未按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的各种车辆进入林区;

(七)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

五、森林、林地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六、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理区)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大森林防火的防控力度,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加强对老、弱、痴呆、精神病人及未成年人等特殊人员的教育和管控,严防特殊人员引发森林火灾;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及时组织开展扑救及善后工作。

七、全县各级各部门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森林防火有关规定及《洞口县林区野外用火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洞口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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