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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口县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DKDR-2025-01001

洞政办发〔202511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洞口县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各单位:

《洞口县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8

洞口县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

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促进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6号)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县本级党政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县本级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县本级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使用财政性资金(含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县级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债券资金、财政专户资金以及以县级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不得违规使用市场化融资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凡涉及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的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市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中央和省、市级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本级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审批流程简化归并为四个阶段,即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由相关部门牵头,分阶段推进并联审批。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各审批环节有关审批事项,一律纳入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

(一)已列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

(二)已列入国家或省、市、县政府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

(三)总投资5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

(四)县委常委会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变更,是指同一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包括由此引起各相关专业的分部、分项工程变更,分为“一般变更”和“重大变更”。

一般变更指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超概算10%以内或虽超过10%但超概算额度在500万元以内且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制度进行造价变更。

重大变更指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超概算10%及以上且超概算额度500万元以上的,或10%但超概算额度在500万元以内且使用预备费不可以解决的,按程序办理概算调整手续。同一项目出现多次变更,累计变更额度达到重大变更条件的,属重大变更。

第六条  县发改部门与县财政、审计、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行业主管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第七条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项目决策

第八条适宜编制规划的领域,县发改局和县相关部门应当编制专项规划。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专项规划,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政府性重大项目决策范围

(一)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1.城建交通。县域内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城市主次干道及跨江桥梁项目;权限范围内的新建通用机场和支线机场改扩建项目。

2.能源。6MW以下的余热余压发电、6MW以下分布式燃气发电、通过10千伏(不含)以下线路接入的沼气发电项目。

3.水利。需县本级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且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项目。

(二)重大公益设施项目

县本级新建和改扩建总投资500万元以上文化、体育、科技等场馆建设项目;需县本级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且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学校、医院等新建、改扩建或整体搬迁项目。

(三)重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具有管理信息平台性质且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党政专用通信网、电子政务网等县级网络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国家未出台建设标准的县直党政机关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办公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按国家和省、市有关专项规定执行。

(四)与上述重大项目相关的专项建设规划。

(五)县本级政府投资需调增总概算10%及以上的重大项目。

(六)县人民政府要求纳入的其他重大项目。

(七)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其他重大项目参照省市级文件执行。

第十条纳入县本级政府性重大项目决策范围的项目,项目单位就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等开展初步前期工作后,应当向县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设申请,并由县行业主管部门征得分管副县长同意,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的主管部门应在履行项目审批程序前,上报县委财经委员会会议研究通过或报县委财经委员会主任同意。县委常委会会议通过、列入省市县重点项目计划、纳入相关规划等项目除外。

县本级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后,形成县政府常务会议决议书,由投资主管部门履行立项审批手续,加强资金来源审核和风险评估论证。其他项目按县级政府议事决策相关规定,加强前期研究决策。

第十二条  按规定需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一般应委托具备乙级及以上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具备相应能力的,也可自行编制项目建议书),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有行业主管部门的附主管部门意见)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在线平台报送县发改局审批,并附以下文件:

(一)有关建设标准或建设依据文件

(二)县财政局资金安排意见或资金来源审核意见

(三)国家或省、市、县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县发改局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县财政、住建、人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单位。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可以规定有效期。

第十五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按照规定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等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县发改局批准项目建议书之后,涉及社会公共安全、群众利益的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项目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及时送项目单位,作为项目建设决策过程的重要参考。

第十七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一般应当委托乙级及以上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如实规范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具备相应资信的,也可自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不得为规避相关决策程序,授意工程咨询机构故意压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搞“钓鱼”工程。

总投资5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以及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简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内容,重点阐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依据、建设内容及规模、资金来源等情况。

第十八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

第十九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在线平台报送县发改局审批,并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出具的以下文件:

(一)县委财经委员会会议纪要或经县委财经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的项目申请报告(县委常委会会议通过、列入省市县重点项目计划、纳入相关规划等项目不需提供)

(二)县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安排意见或资金来源审核意见

(三)总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报市级财政部门会同投资主管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资金来源评估论证通过后,市财政局出具的资金来源评估论证意见;总投资额3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在完成市评估论证程序后,报省财政厅会同投资主管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评估论证复核通过后,省财政厅出具的资金来源评估论证意见

(四)县政府常务会议决议书(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项目)

(五)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仅指新增建设用地或划拨用地项目)

(六)县委政法委出具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意见(涉及公共安全、群众利益的重大项目)

(七)相关部门出具的行业审查意见

(八)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县政府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项目单位应当向县发改局提出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或建设依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方案、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等内容,其中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且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等建设项目;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领域项目)还应提供实行代建制的内容。生态环境治理、交通运输、农林水利、市政设施等领域的项目以及其他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鼓励实行代建制。

项目的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应由项目单位填报《洞口县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附件1),在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同步提出申请,并由县发改局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明确招标事项,不得随意改变,因情况变更等特殊原因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发改局批准。

第二十条  县发改局审批总投资400万元及以上的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或评审(国家和省里明确要求特定机构评估评审的除外),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项目单位应当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或评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除国家明确要求由特定中介机构评估评审外,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和投资概算书的评审,应由县发改局按照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法依规按程序选择具备相应资信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承担。

第二十一条 投资额低于400万元(不含)的项目,可不评估或评审,由项目单位填写《洞口县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议决策表》(附件2)报县发改局审核后,再报分管副县长决策实施。项目投资额4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的项目,按前述程序审核后,再报常务副县长决策实施。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前述程序审核后,再报县长决策实施。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要取得县政府常务会议决议书,县发改局根据县审议决策意见,履行后续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县发改局对通过评审和县审议决策通过的项目,按时限要求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县财政、住建、消防、应急、人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纪委监委、审计、统计等部门单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可以规定有效期,须明确项目建设工期(含报建环节),投资估算原则上不得突破县政府常务会议决议书审定的投资额度,并以此投资估算作为开展初步设计、编制投资概算的依据。

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规定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手续,并根据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按照限额设计原则,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初步设计,同步编制投资概算,文本内容应细化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概算明细,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

第二十四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程序报送县直有关部门审批。其中,交通项目由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审批,水利项目由县水利局组织审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审批,农业农村项目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审批,环保项目由市生态环境局洞口分局组织审批,其余项目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批。国家或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县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章 概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审批概算,未经审批概算的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拨付资金(应急、救灾等特殊项目可以不编制和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其建设投资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投资额进行控制)。

(一)县发改局依法依规依程序履行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概算核定、概算调整和监督责任。

(二)县财政局对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履行资金监管责任。

(三)项目主管部门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

(四)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对概算管理负主要责任,其法定代表人对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承担全过程管理责任。项目单位向县发改局申请审批项目投资概算时,必须提供《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概算管理承诺书》(附件3)。项目建设过程中,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签署法定代表人变更责任移交书,并报县发改局备案,未经备案的,原法定代表人继续对项目概算管理承担责任,确保实现投资概算管理建设过程全覆盖,不同责任期法定代表人分阶段对相应的投资概算管理承担责任。

(五)代建单位、工程咨询单位、设计单位、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由县发改局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信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评审后审批。县发改局审批投资概算,应以经行业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为依据。审批过程中涉及对初步设计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征求原审批部门的意见。由国家、省、市审批的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其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或审核)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安排政府投资、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投资概算文本内容应细化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概算明细,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具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安工程费用(含房屋类建设项目装修费用)、设备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代建费、基本预备费等。其中,建安工程费中,一般房屋类建设项目装修标准,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费用按不超过建安工程费的30%控制;特殊用途房屋类建设项目装修,按相关建设标准或参照县外同类项目的中等水平核定控制标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10%,超出10%以内的资金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明确的来源渠道(或比例)解决。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含)的,或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报县发改局。县发改局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征求县财政局关于追加资金安排的意见;或责成项目单位调减建设规模、内容、降低建设及装修标准等,重新开展初步设计,重新编制项目投资概算。县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行业主管部门,须根据县发改局审核意见,对项目初步设计方案重新审查并出具批复意见,确保投资概算不超出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

第三十条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项目使用单位、代建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原则上,批复的投资概算应作为财政评审、竣工决(结)算的最高限额,财政投资评审的招标控制价应作为招投标、施工合同文件的最高限额。

第三十一条  县发改局在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定期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发现超出投资概算总额的,应责令停工整改,并书面通知县财政局暂停付款。对违规超概算项目,先追责问责到位,严格按程序履行评估论证、重新决策、调整概算等手续后,方可继续实施。

第三十二条  县财政局根据批复或者核定的投资概算,按工程进度拨付财政资金。对于超出概算批复的项目,未经批复调整,不得拨付财政资金。

第三十三条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主体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并将可能引起的概算变化情况书面告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在概算核定后,应当按季度向县发改局和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项目单位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的建设工期实施项目建设,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资金使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调整概算;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必须事前向县发改局正式申报,经严格论证并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依据合同约定及国家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五条 县审计局在实施县本级和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县管主要领导干部和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调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重大公共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审计项目时,将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控制情况作为审计内容,并及时将审计结果报县委审计委员会,强化违规超概算问题查处。

第三十六条  实行代建制的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方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应严格执行项目概算,加强概算管理和控制,代建单位不得纵容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的违规超概算行为。

第三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概算文件,履行概算控制责任。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要求,并达到相应的深度和质量要求。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项目单位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相关设计及预算应当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三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履行概算监督责任。

第三十九条  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第四章 概算调整

第四十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核定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确需调整且将会突破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必须事前向县发改局书面申报;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第四十一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除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突破。确因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可以向县发改局申请调整概算。

第四十二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申请调增投资概算幅度未超过原核定概算10%,或虽超过10%(含)但超概算额度500万元(含)以内的,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对于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县发改局委托评审后核定调整。其中,需县财政追加资金安排或以县级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的,应征求县财政局意见。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第四十三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申请调增投资概算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及以上且超概算额度500万元以上的,须由县审计局进行审计,县发改局根据审计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县审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审计工作细则。

第四十四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申请调整投资概算的,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调整投资概算的申请报告

(二)《洞口县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调整审批表》(附件4)。

(三)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或核定文件

(四)由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五)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的补充协议(合同)

(六)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

(七)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追加意见

(八)审计部门出具的项目审计意见(超过原核定概算10%及以上且超概算额度500万元以上的)

(九)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五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事前未按法定程序向县发改局正式申报或申报后未获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超概算的,除按照第四十三条提交调整概算的申报材料外,必须同时明确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并提出筹措违规超概算投资的意见,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后,由县发改局按规定程序批复调整或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县发改、财政、审计和行业主管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项目审批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

(二)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项目主管部门未履行项目管理和监督责任,授意或同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导致超概算的,依规依纪依法从严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暂停投资安排或收回建设资金,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三年内暂停该单位项目审批或投资安排。对导致违规超概算负有责任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具备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七)不按国家、省或市有关规定履行招投标程序的

(八)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九)不按规定保留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损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

第五十条  代建方、工程咨询单位、设计单位、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因过错造成超概算的,由行政监督部门依规依纪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决定生效后,将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违法事实、处罚结果、公示期限等信息推送至“信用邵阳”平台,纳入公共信用记录,依法实施联合惩戒,依法限制其承担全县各类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一条  对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违规超概算10%及以上,或者超概算未超过10%但超概算额度1000万元以上的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从严追责问责。

第五十二条  对领导干部违规插手或者干预政府投资项目,谋取利益导致超概算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第五十三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第五十四条  国家、省对中央、省投资项目有专门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其中,办公楼维修改造项目的审批工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其概算调整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提交县委常委会会议决策的事项,按照“三重一大”制度执行。

第五十七条  县本级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6号)《关于优化调整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投资规〔2023〕476号)规定另行办理。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所列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规范效力。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洞口县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

2.洞口县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议决策表

3.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概算管理承诺书

4.洞口县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调整审

批表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228日印发

附件1

洞口县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

项目名称

项目单位

项目联系人及电话

总投资额(万元)

项目投资中国有资金投资是否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招标范围(√)

招标方式(√)

招标组织形式(√)

不采用招标方式(√)

招标估算金额(万元)

备注

全部招标

部分招标

公开

邀请

自行

招标

委托招标

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

重要设备

重要材料

其他

情况说明:   

                                             项目建设单位(盖章)

                                                        

注:情况说明简述项目概况、申请理由和适用法律法规条款、招标内容,表内填写不下的可另附页。

附件2

洞口县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议决策表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项目申报单位

(公章)

项目建设地点

项目名称

估算总投资

(万元)

资金来源(中央、省、市、县层级资金)

项目实施依据

项目评估或评审情况(列明是否经评审;经发改部门评审核定的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总投资情况)

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县发改局意见:

(公章)

分管副县长意见:

常务副县长意见:

县长意见:

注:1.需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必须于上年度四季度前填好此表并按相关程序审批,报发改局汇总,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年度投资计划。2.项目总投资在4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项目单位提出,县发改局进行审核后,报分管副县长决策;400万元-1000万元(不含)的,按前述程序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决策;1000万元以上的,按前述程序审核后报县长审批。3.资金来源须附县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安排意见或资金来源审核意见;项目实施依据须附将项目纳入实施的县委常委会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或县级以上相应规划文件。4.项目单位须据此表履行后续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附件3

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概算管理承诺书

(标准模板)

本人系XX项目(项目代码:xx)业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为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2〕26号)相关要求,现就加强项目概算管理的有关事项承诺如下:

1.本人作为XX项目概算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将严格按照项目立项及后续阶段经批准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建设工期组织项目建设,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不擅自扩大投资规模、不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建设方案,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批复概算以内,按期按质竣工投用。

2.本人及本单位将采取增加现场调度监督频次、概算执行情况定期报告、重大事项集体决策、重大调整及时报告……等一系列举措,切实加强XX项目概算管理和控制。

3.XX项目出现超概问题,本人将承担主要责任,自愿接受相关惩戒和问责。

4.如在项目管理期间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本人将尽快与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签署责任移交书并报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附件4

洞口县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调整审批表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项目申报单位

(公章)

可研批复总投资(万元)

项目名称

概算批复总投资

(万元)

项目建设地点

申请调概比例及调概后金额

项目申请调概原因

项目调概前后建设

规模和内容比对情况

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县财政局追加资金意见:

(公章)

县审计局意见:

(公章)

县发改局意见:

(公章)

分管副县长意见:

常务副县长意见:

县长意见:

注:1.须附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出具给项目单位的相应书面意见2.项目投资超概算10%以内的参照另行制定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3.本文件出台前审批立项的超估算10%及以上且超概额度500万元以上的竣工和在建项目按程序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另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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