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X不服信息公开申请案
洞口县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洞复决字〔2016〕第03号
申请人:余某,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邛崃市牟礼镇XXXX组,身份证号码51018319890119XXXX。
被申请人:洞口县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曾XX。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不服,于2016年2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二)赔偿申请人因行政复议产生的误工、打印、咨询、交通等费用1600元。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5年12月6日向被申请人挂号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被申请人负责人接待日和接待地点等信息,被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2日签收,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申请。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请求依法审查并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信息公开申请书;证据2、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及投递信息。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被申请人负责人接待日和接待地点等信息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申请公开前已依法在门户网站洞口教育网公布,申请人可以随时查阅。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文件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与其本人的生产生活无关,被申请人可以不予答复。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人的信函后于2015年12月16日拨打了申请人提供的电话,多次拨打均打不通而无法与申请人取得联系。2015年12月17日,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在洞口教育网进行了答复。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承担因复议产生的误工、打印、交通、咨询等费用1600元的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3、对申请人申请事项的网络答复书;证据4、洞口教育网首页截图。
本机关对当事人双方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证据1可证明申请人曾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指定以纸质加盖公章的形式予以答复,申请人复议主体适格,复议申请事项属于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认定事实相关,对证据1予以采信。证据2可证明被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2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在2016年2月4日申请行政复议,距被申请人法定答复期限届满不足60日,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认定事实相关,对证据2予以采信。证据3可证明被申请人在无法电话联系申请人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公布了申请人所需信息的查询网址与查询电话,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对证据3予以采信。证据4可证明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作为主动公开的信息在洞口教育网上进行了公开,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对证据4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对证据的分析,本机关查明:2015年12月5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的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被申请人负责人接待日和接待地点等信息,2015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该《信息公开申请》。虽然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已主动公开且属于可以不予提供的范围,但被申请人还是安排专人处理此事。为此,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在2015年12月16日多次拨打了申请人提供的电话号码,均打不通。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只得于2015年12月17日在洞口教育网对申请人进行公开答复。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第(十四)条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信息必须是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没有主动公开且与申请者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的信息。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被申请人负责人接待日和接待地点等信息,被申请人已主动公开,申请人可以通过相关途径查询。同时,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邛崃市,通信联络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非本省户籍,更不是被申请人单位的职工,其在《信息公开申请》中提出的获取信息的用途是行使监督权、知情权、保障自身权益、反映情况,这明显与申请人的身份不符,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没有关联。综上,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被申请人主动公开且与申请人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没有关联的信息,被申请人可以不予提供。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曾安排专人通过申请人在《信息公开申请》中提供的电话告知申请人相关信息已公开及查询途径,但因申请人提供的电话号码打不通而无法取得联系,这才通过洞口教育网予以告知。综上,对于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可以不予提供,其没有按照申请人指定的方式向申请人告知该情况,并不违法,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对申请人提出的赔偿因复议产生的误工、交通、咨询、打印等费用的要求,因被申请人不存在行政不作为,且申请人的误工、交通、咨询、打印等费用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赔偿范围,因此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机关的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洞口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四)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