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洞复决字〔2018〕第01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洞复决字〔2018〕第01号
申请人:魏静,男,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申华大夏,身份证号码43068219900325XXXX。
被申请人:洞口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曾刚,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2017年12月26日作出的洞食药工商质量监投举〔2017〕104号《关于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不服,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重新立案调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投诉举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管理的重要途径,除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弥补行政机关执法能力不足也发挥着积极作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否就投诉举报事项申请行政复议,需要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于投诉举报请求权的具体规定作出判断。就本案而言,《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药品、医疗器械流通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如果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不予受理或者不履行核实、处理、答复的职责,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后,被申请人以洞食药工商质量监投举〔2017〕104号《关于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将申请人投诉举报事的调查处理结果向申请人进行了回复,应当认定为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以洞食药工商质量监投举〔2017〕104号《关于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对申请人的投诉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但申请人仍然不满,申请行政复议,其核心诉求是要求作成或者加重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怡丰生态农场的处罚。这就涉及投诉举报中另一个重要问题:对行政机关受理投诉之后的调查处理结果不服,能否申请行政复议。通常认为,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投诉请求权,在于促使行政机关对于投诉事项启动行政权。如果行政机关启动了行政权,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就属于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如果投诉人对调查处理结果不服,其申请行政复议的目的是想为第三人施加负担,例如要求作成或者加重对于第三人的处罚,则应依赖于法律、法规或规章是否规定了为第三人施加负担的请求权。就《食品安全法》和《产品质量法》而言,其都仅仅规定了申请人有权向被申请人投诉,但投诉请求权并不必然包括为第三人施加负担的请求权。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机关的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洞口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18年1月25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