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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司法局解读《关于印发<洞口县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推进洞口县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及时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洞口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湖南省司法厅、财政厅《湖南省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管理暂行办法》(湘司发〔2015〕50号)和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口县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洞政办发〔2016〕45号),制定了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口县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洞政办发〔2018〕109号),现将该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本文件的必要性

1、原有文件已适应不了新形式下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为落实省、市的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全县人民调解工作实际,修正并出台了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口县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洞政办发〔2018〕109号)。

2、把人民调解经费保障与纠纷调处案件数量、难易程度及工作绩效结合起来,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建立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责、权、利相匹配的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的重要措施,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深入推进“深化三调联动工作”社会管理创新项目的重要内容。

二、制定经过说明

1、传达部署:2018年初,县法局召集各司法所、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传达学习省、市文件精神,征求修正制定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口县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洞政办发〔2018〕109号)初稿意见。

2、部门起草:县司法局根据省、市文件精神及县财政局、各司法所、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反馈意见,起草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口县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研究讨论:县司法局组织召开局务会,邀请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县婚姻家庭等专业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部分街道、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参与讨论,形成讨论稿,县分管领导召开司法行政专题会议,对讨论稿研究修改,制定送审稿,经县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和政府副县长、县长审议通过,形成正式文本。

三、主要内容说明

1、总则;2、经费来源;3、机构及成员; 4、奖励对象和范围;5、发放程序;6、奖励标准;7、纠纷类别标准;8、相关要求;9、附则。

四、法律依据说明

新文件主要根据有关法律、上级规范性文件精神制定,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司法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经费工作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3、省政府《关于全省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2013〕90号);4、省司法厅、省财政厅《湖南省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管理暂行办法》(湘司发〔2015〕50号)。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洞口县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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