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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关于《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一、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

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落实《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县规范性文件上一次全县范围的清理还是在2016年,距今已过5年多,开展一次全县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清理迫在眉睫,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全面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也是大有裨益。

二、清理范围

1、20161月1日以来以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2、《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洞政发﹝201711号有效期未满,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中的规范性文件。

三、制定依据

(一)《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文末标注施行日期。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5年。因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需要超过5年的,最长不得超过10年。标注暂行试行和部署阶段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专用于废止原有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规范性文件长期有效。

第二十七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与即时清理相结合的制度。

制定机关应当建立每两年一次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于偶数年的第三季度全面清理本机关现行规范性文件。

情况变化,需要修改、宣布失效或者废止本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清理相应规范性文件。

修改规范性文件,按照本办法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规定执行。宣布失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本级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重新公布;需要修订的,按制定程序办理。

四、制定程序

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向全县各有关单位下发通知,征求清理建议,整理各单位的清理意见,做出清理决定,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印发。

五、主要内容

(一)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试用期已过或有效期已满的146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二)对有效期未满、任务未完成的109件规范性文件,确认继续有效。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有效期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任务完成时自动失效

(三)对情况发生变化,需要修改后继续沿用的33件规范性文件,文件起草单位要抓紧修改,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重新公布

洞口县司法局

202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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