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洞口县征地补偿标准及区域等级划分》的政策解读
《调整洞口县征地补偿标准及区域等级划分》的
政策解读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具有重大意义。明确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旧的《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按照年产值倍数法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偏低,补偿机制不健全。新《土地管理法》首次将2004年国务院28号文件提出的“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补偿原则上升为法律规定,并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年产值倍数法,从科学计算数值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更加完善的保障机制。
1、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那么,什么叫土地补偿费呢?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按照现行的国家政策有关规定,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收人恢复和发展生产。那什么又叫安置补助费呢?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一般来讲,被征收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如果同意本村或本组确定的统一安置方案,安置补助费由集体组织统一安排给失地农民生活。如果被征收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明确表示放弃集体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应直接发放给被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因此,我县在征地过程中,土地补偿费统一支付到被征收土地的村、组,由村、组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分配。我县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2、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我县征地补偿标准划分为2个片区(详见附表)。其中I片区补偿标准为59850元/亩,II片区补偿标准为53550元/亩。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本标准2倍执行;征收水田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即I片区水田71820元/亩、II片区水田64260元/亩;征收耕地(除水田)、园地、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建设用地的,按本标准1倍执行;征收林地的,按本标准0.8倍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
3、为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征地实务,本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县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实施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县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