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洞口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以奖代补管理办法》的通知
DKDR-2014-01007
洞政办发〔2014〕27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洞口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以奖代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副局以上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洞口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以奖代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洞口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以奖代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意见》(湘发〔2013〕9号)精神,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农〔2013〕7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型农田水利以奖代补项目建设坚持“政府引导、行业指导、部门督导、乡镇组织、村组实施、农民主体、民办公助、先建后补、多干多补”的原则。
第三条 在本县内新修(改造)小塘坝、小渠道、小泵站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工程,实行民办公助。对列入计划的项目由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范围如下:
(一)新修蓄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10万立方米以下的塘坝和改造增加蓄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10万立方米以下的塘坝。
(二)集中连片灌溉百亩以上农田、由村组自主管理的支、斗、农三级渠道进行渠道硬化的节水改造工程。
(三)新建、改造装机11千瓦以上75千瓦以下的固定泵站。
(四)农民自建自管的抗旱水池、水井。
(五)排涝流量3立方米/秒以下的小型排水沟(渠)。
(六)流量1立方米/秒以下的引水堰闸。
第四条 以奖代补对象为自筹资金实施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个人、农民用水者合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民间组织。
第五条 县级财政以奖代补标准为:
(一)新修蓄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每口以奖代补8000元,新修蓄水量在2万立方米以上每口以奖代补16000元,以此类推;改造增加蓄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每口以奖代补8000元,改造增加蓄水量在2万立方米以上每口以奖代补16000元,以此类推。
(二)支、斗、农三级渠道进行砼硬化的节水改造工程按渠道规格核算,分渠底宽为30厘米、40厘米、50厘米、60厘米、80厘米、100厘米五种规格,分别按40元/米、80元/米、100元/米、120元/米、160元/米的标准以奖代补。
(三)新建泵站按每千瓦800元的标准以奖代补。
(四)农民自建自管的抗旱水池、水池按照80元/ 立方米的标准进行奖补(最多不超过5000元)。
(五)小型排水渠(沟)清淤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助:1立方米/秒以下的排水沟(渠)按照800元/公里进行补助,1立方米/秒-3立方米/秒的排水沟(渠)按照1600元/公里进行补助。
(六)引水堰闸按照3000-5000元/座的标准进行奖补。
第六条 县级以奖代补申报和办理程序:
(一)项目立项条件:符合本办法以奖代补范围,符合县“五小水利”工程规划,并经县水利局审批工程方案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
(二)项目申报:由各乡镇、管理区自行申报,县水利局综合平衡后商县财政局下达计划。
(三)计划执行与验收:各乡镇、管理区根据下达的项目和资金计划,负责组织项目工程施工,工程完工后,由各乡镇、管理区初验后再向县水利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县水利局、县财政局联合组织验收。具体检查验收考核办法由县水利局商县财政局制定。
(四)奖励资金拨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县水利局商县财政局按计划下达的额度将工程项目的以奖代补资金直接拨付到以奖代补对象。
第七条 县级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由省、市农田水利建设奖补专项资金和县级收取的出让收益计提资金构成,县水利局在财政局国库支付管理局设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以奖代补基金专户,由县财政局监督使用。同时,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和社会广泛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
31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