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KDR-2015-01040
洞政办发〔2015〕109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批转《怀邵衡铁路建设项目洞口县段施工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各有关单位:
《怀邵衡铁路建设项目洞口县段施工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怀邵衡铁路建设项目洞口县段施工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怀邵衡铁路建设需要,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怀邵衡铁路建设项目洞口县段施工段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土地、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实施征收。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妥善补偿安置被征收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征收范围及征收主体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公平补偿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
怀邵衡铁路建设项目洞口县段规划蓝线范围内施工段国有土地上所有土地、建(构)筑物及附属物。
(三)征收人、被征收人、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人:洞口县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田生奎等户
征收部门:洞口县房产局、洞口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征收实施单位:洞口县怀邵衡铁路建设项目协调指挥部
二、征收实施时间
自《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怀邵衡铁路建设项目洞口县段施工段国有土地上房屋的通告》(洞政告26号)(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通告》)公布之日起30天为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三、本方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建怀化至邵阳至衡阳铁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基础〔2013〕2613号);
(六)《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
(七)《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23号);
(八)《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告》(市政发〔2012〕20号);
(九)《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洞政发〔2014〕37号);
(十)《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洞口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洞政发〔2014〕38号);
(十一)《洞口县地价管理办法》(洞政办发〔2009〕103号);
(十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四、征收评估
(一)评估机构的选择
依据有关规定,被征收房屋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公告之日起10日内协商选定;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择一家房屋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有效,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作业。如协商选定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公布名录中通过抽签方式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抽签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抽签时间和地点。公开抽签时,邀请被征收人代表、县监察部门、被征收房屋所在乡镇、社区组织代表等参与监督,参加的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
(二)评估技术路线
1.被征收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具有相应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与被征收房地产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建筑面积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在《征收房屋通告》公布之日正常交易情况下的房地产平均交易市场价格,但不包括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并且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偶然和不正常因素的影响。
2.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3.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划拨的房地产价值=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的房地产价值—应上缴政府的土地出让金。
4.附属物及构筑物的补偿价格参照洞口县建安工程造价或《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洞口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洞政发〔2014〕3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被征收人的义务
被征收人有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估价所必须资料(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资料),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并在勘查登记表中签名,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而造成估价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被征收人拒绝实际查勘,可参照同类房屋进行评估。
(四)价格争议的处理方法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屋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五、本方案被征收房屋权属、性质的认定
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委托的房屋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和临时建筑,按市政发〔2013〕36号文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认定,并出具书面意见书,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征收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法不予补偿。
六、征收补偿安置及奖励
(一)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实行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安置。
{C}
1.{C}
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除按评估补偿外,再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附属物、装饰装修价值除外)9%的货币补偿资金奖励,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2个工作日内征收人支付被征收人全部补偿金额的50%,房屋拆除后2个工作日内,付清补偿金额的余款及所有奖励资金。
{C}
2.{C}
产权调换
{C}
(1){C}
房产调换:
选择房产调换的,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加上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征收奖励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清差价。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征收个人住宅的,采用1:1.2的方式进行调换,多占面积按安置房评估价格补差价。
{C}
(2){C}
地产调换:
选择地产调换的,原则上以“以一补一”的方式进行调换,需要多占面积的,按安置地评估价格的80%购买,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且5年内不得转让。
(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奖励标准
征收人应就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协议奖、搬迁腾空房屋奖、(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资金奖励等项目进行计算。
标准如下:
1.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未超过80平方米的,每户每次按1900元计发,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元计发。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费按二次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一次计算。
2.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9元标准支付。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发。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当支付从提供安置地之月起2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超过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提供安置用(地)房的,应当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自逾期之月至提供安置(地)房之月的临时安置费。
3.奖励:
(1)支持公共利益项目建设奖:
?被征收人房屋为独栋房屋的:
自《征收房屋通告》公布之日起12天内(含12天)被征收人积极支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登记、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等相关工作的,完成搬迁并经验收后达到完全拆除条件的,每座给予30000元支持公共利益项目建设奖;
自《征收房屋通告》公布之日起15天内(含15天)被征收人积极支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登记、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等相关工作的,完成搬迁并经验收后达到完全拆除条件的,每座给予25000元支持公共利益项目建设奖。
?被征收人房屋为宿舍、集资房的:
自《征收房屋通告》公布之日起12天内(含12天)被征收人积极支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登记、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等相关工作的,完成搬迁并经验收后达到完全拆除条件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70元支持公共利益项目建设奖;
自《征收房屋通告》公布之日起15天内(含15天)被征收人积极支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登记、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等相关工作的,完成搬迁并经验收后达到完全拆除条件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60元支持公共利益项目建设奖。
?被征收人拥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空地基(含一层以下拥有合法权证的建筑物):
自《征收房屋通告》公布之日起12天内(含12天)被征收人积极支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登记、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等相关工作的,完成搬迁并经验收后达到完全拆除条件的,每宗给予5000元支持公共利益项目建设奖;
自《征收房屋通告》公布之日起15天内(含15天)被征收人积极支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登记、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等相关工作的,完成搬迁并经验收后达到完全拆除条件的每宗给予 4000元支持公共利益项目建设奖。
(2)规定时限签订协议奖和规定时限搬迁腾空房屋进度奖: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80元的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交付腾空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再给予每平方米170元的奖励,自签订协议后按规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的,享受奖励额的100%,每延后一天递减奖励金额的3.3%。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发。
有关职能部门已下达停工通知后仍在征地红线内抢建的建筑物,原则上不予奖励。
(三)对认定为无证面积的独立使用的厕所、厨房、杂屋、猪栏、牛栏等建筑物的占地和空坪隙地,按《洞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洞口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洞政发〔2014〕3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征收房屋通告》公示之日起,修建的建筑物、附属物,装饰装修、移植的果树苗木等不得评估补偿。《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车库、猪舍、披棚、杂物等非住宅,给予建设安装造价结合成新补偿,但不给予临时安置费补偿。
(五)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直接损失的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7‰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停产停业期限为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腾空拆除厂房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七、安置程序
(一)公布安置地基地点:安置地地点初步确定在畔上村(原企业办榨油厂)及江口村。
(二)选地顺序:一进门面地选一进门面地,二进门面地选二进门面地,以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协议并腾空交房先后顺序确定;选房顺序:以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先后顺序确定。
(三)购房、地基款的结算:凡选择产权调换房为期房的,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交房后10个工作日内,征收人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奖金(奖金按签订协议后交房时间确定),其余补偿款转为预缴购房款,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交付安置房时,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为现房或地基的,腾空交房后,其补偿款转为产权调换房屋或地基的购房、地基款,多退少补。
八、征收协议的签订
(一)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当事人:洞口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二)私房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产权人为准,产权人未到场的,必须凭产权人的合法委托手续签订协议,如产权人已故的,则由合法继承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协议。
(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件一并缴回,有关部门及时办理注销。
九、征收补偿决定及强制征收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洞口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拒绝交房的,洞口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房屋征收有关税收规定
(一)被征收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被征收人因征收重新购置住房的,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征收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征收补偿款的,超过部分依法征收契税。
十一、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仅适应于怀邵衡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段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及上级相关政策执行。本方案由洞口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