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KDR-2017-01031
洞政办发〔2017〕138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洞口县建设项目改变规划条件补缴土地价款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洞口县建设项目改变规划条件补缴土地价款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1日
洞口县建设项目改变规划条件补缴土地
价款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依法合理利用空间与土地资源,切实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后监管和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提高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维护土地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进我县“两型社会”建设,有效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建规〔2009〕5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2007〕65号)和《国土资源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我县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所有建设项目(含个人建房),经依法变更或未经批准改变原有规划设计条件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规划设计条件是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确定的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是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的重要依据。本规定所称改变规划条件,是指改变国有建设用地项目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是指项目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总用地面积之比(%)。
第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12〕22号)规定的程序进行变更。
第五条 改变规划条件补缴土地价款的计算方法:
(一)未改变建筑密度,增加容积率应补缴土地价款。现时市场价下的楼面地价(评估价)×(改变后容积率×用地面积-原容积率×用地面积);
(二)未改变容积率,增加建筑密度应补缴土地价款。
增加建筑密度后的土地评估价格减去原建筑密度条件下的土地评估价格。
(三)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同时改变的应补缴土地价款。
改变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条件后的土地评估价格减去原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条件下的土地评估价格。
第六条 经依法变更容积率或建筑密度的,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告县国土资源部门,县国土资源部门应自收到变更后的规划条件之日起15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依据变更前后的规划条件分别对该出让地块进行评估。
第七条 土地估价机构接受委托后,应秉着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态度对土地进行评估,并应自接受国土资源部门委托之日起15日内出具科学公正的《土地估价报告》。
第八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自收到土地估价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核定好应补缴的土地价款,按程序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向土地使用权人追缴(审批表见附件)。
第九条 依法改变容积率或建筑密度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收到国土资源部门送达的《补缴土地价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次性补缴土地价款,并与县国土资源部门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凭新的《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办理规划、建设、房产等行政许可及审批手续。
经依法改变容积率或建筑密度,建设业主未按规定的时间和金额补缴土地价款,未与县国土资源部门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的,视为该建设业主或土地使用权人不同意变更容积率或建筑密度,仍执行原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条 经依法改变容积率或建筑密度,但土地估价机构评估测算应补缴的土地价款为负值的,政府不予退还土地出让价款,土地使用权人无需与国土资源部门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国土资源部门将变更后的规划设计条件附在原《土地出让合同》后,土地使用权人即可办理后续规划、建设、房产等行政许可及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业主违反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或建筑密度的,由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立案依法依规予以查处。规划部门将违反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查处情况报告国土资源部门。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不按规定期限缴补缴土地价款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该土地使用权人计入不良信誉档案,向社会公示,3年内不得参加本县境内任何建设用地项目的招拍挂活动。
第十二条 容积率、建筑密度依法调整后,土地使用权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到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等相关手续的,规划部门不得做出规划许可,住建部门不得做出施工许可,房产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登记抵押手续,否则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对已经出让的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为提高土地利用率经批准调整规划条件增加容积率的,可以不补缴土地价款。
第十四条 改变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以外的规划条件参照本规定第五条的第三款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15日均指工作日。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县国土资源局和县城乡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至2022年12月11日止。
附件:洞口县建设项目改变规划条件补缴土地价款审批表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1日印发
附件
洞口县建设项目改变规划条件补缴土地价款
审 批 表
项目名称 |
|||||||
土地坐落 |
|||||||
规划用地面积(m2) |
红线内出让面积(m2) |
||||||
变更前规划指标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绿地率 |
||||
变更后规划指标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绿地率 |
||||
应补缴土地价款 |
人民币(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小写) 元 |
||||||
地产股呈报意见 |
|||||||
分管局长意见 |
年 月 日 |
||||||
局长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
县人民政府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
备注 |
年 月 日 |
||||||
洞口县国土资源局制